• 這是描述信息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01

    (2019)川01行終41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終41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訴請求:

    1、請求確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長覃永春2018年12月17日在編制(2018)川0124行初179號行政裁定書過程中濫裁、枉法裁定違法。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未以與上訴人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為依據,在申辦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未與上訴人共同向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違法。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根據溫府函【1998】194號文件精神辦理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此與上訴人共同向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不動產登記,履行完善2003年8月25日與上訴人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成量國有土地”作為本案案涉轉讓、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長覃永春2018年12月17日在編制(2018)川0124行初179號行政裁定書過程中存在濫裁、枉法裁定的情形:

      (1)行政訴訟的基本定義:被告是行政機關的訴訟。本案被告是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是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機關,所以覃永春裁定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顯然適當。

    2)本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屬于被告的行政合同,應當是被告行政行為

    的表現形式。覃永春和被告否認與原告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屬于行政行為,顯然適當。

      (3)被告轉讓土地給原告,目的是“為了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召,盤活成量國有土地”,說明被告轉讓所述成量國有土地給原告,是出于維護國家利益、發展經濟,這充分說明被告的行為具有強制性,符合行政行為特征。覃永春裁定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顯然適當。

    4)覃永春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屬于民事案件處理的范疇”,但原告是按照201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的行政訴訟,覃永春對該行政訴訟不予受理而將之歸于民事案件,是明顯的業務能力低下和濫裁濫判的枉法行為,并試圖開啟歷史車輪的倒車。

    5)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約定由被告負責辦理國有土地轉讓手續,原告在第二條訴訟請求已明確提出,但覃永春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依據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但在本案整個審理過程和裁定書中,覃永春并未向原告指出:錯列被告,也未要求原告變更被告,這是典型的無中生有、故意違背客觀事實、枉法裁定。

    6)被告以集體土地無權轉讓為由,在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提起了《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2018)川0115民初4226號】的民事訴訟,但覃永春在裁定書中第三頁倒數第三行審理查明:原告案涉土地轉讓手續由被告負責辦理,為成量國有土地轉讓手續。所以覃永春不應當支持被告上述民事訴訟,即裁定書第四頁第三段倒數第四行不應當出現“對該協議履行糾紛,當事人亦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且,該協議糾紛,已由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故此,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由此可見,覃永春振振有詞、顛三倒四、顛倒黑白、自相矛盾、邏輯混亂、濫裁濫判、枉法裁定。

    7)裁定書第三頁第九行被告辯稱:本案原告以該機關未履行《土地轉讓協議》義務提起的訴訟應為買賣協議履行的民事爭議事宜,須確認的是該機關未辦證的行為是否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而不是由法院評判該行為是否違法。違反合同約定當然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種違法行為當然應當由人民法院來評判,難道是去找寺廟主持和方丈評判嗎?覃永春對如此低級的邏輯錯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予以糾正和駁回,充分體現了覃永春作為法官盲人摸象的業務素質低下和視而不見的濫裁濫判、瀆職枉法特點。

     (8)裁定書第三頁第十行被告辯稱:該機關(被告)已就《土地轉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原告(在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故)該(行政)機關的(被)訴訟應該以該案審結作為前提。但申請人認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與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應當是各自獨立審理進行的,其法官具有獨立行使審判權力的法定職責,不存在行政訴訟應以民事訴訟審結作為前提。實際上覃永春在本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可以對原告提交的《土地轉讓協議》的有效合法性進行質疑和裁判,但覃永春沒有行使他的法定職權,說明覃永春善于不愿作為、具有明顯的善于行使推諉的個人職能(職業能力),這是覃永春在本案和【(2018)川0124行初89號】、【(2018)川0124行初90號】裁判中,累次出現濫裁、濫判的職業能力背景所在。

    2、原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柳林鄉人民政府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上訴人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3、被上訴人作為宗地權利人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存在偽造、盜用上訴人筆跡、身份信息的行為:

    1)被上訴人上述《地籍調查表》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公示圖中所顯示的上訴人簽字并非上訴人本人簽署,該公示圖不具公信力。

    2)被上訴人“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一欄中所載“該宗地權屬來源合法,本宗地及相鄰宗地法人代表均到現場指界,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與事實不符,上訴人從未到現場指界,也從未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

    3)被上訴人2014年1月25日公示所述初始地籍調查表中盜用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上訴人不認識代簽名的“陳婧”,“陳婧”也不是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員工,上訴人也從未出具合法的授權指界委托書或授權身份證明委托書。

    4)上訴人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從未收到被上訴人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5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實,相鄰宗地指界人和權利人應當是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4、請求法院對案案涉土地登記行為成果《地籍調查表》中出現的兩處“陽慶文”筆跡及其指紋進行司法鑒定,確均不是上訴人本人簽署及指印。

    5、《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應當共同依據雙方2013年8月25日鑒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不動產登記。

    6、溫府函【1998】194號文是對案案涉土地補辦《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批文,因與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有重大關聯性,且該批文至今未超過不動產行政訴訟時效規定的20年,故懇請法院予以采納。

    7、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載明:被上訴人轉讓給上訴人的土地性質為成量國有土地。

    8、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提出了“共同申請辦理土地登記請求書”(2018.10.13)。

    基于上述本案案涉土地1984年至1998年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1998年11月5日以后應當變性登記為成量國有土地,無論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還是成量國有土地,本案案涉土地均可由其權利人即被上訴人進行流轉或轉讓。為了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盤活存量國有土地,也為了維護上訴人受讓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追訴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請求貴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文件精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為上訴人及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一個安穩和諧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外部環境,上訴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陽慶文                                                           2018年12月24日

     

     

    附:《行政上訴狀證據目錄》及證據復印件    

  • 天堂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