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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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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8)川0124行初179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8)川0124行初179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起訴狀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代理人:何浩13980480288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未以與原告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為依據,在申辦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未與原告共同向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違法。

    2、請求判令被告根據溫府函【1998】194號文件精神辦理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此與原告共同向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不動產登記,履行完善2003年8月25日與原告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成量國有土地”作為案案涉轉讓、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原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柳林鄉人民政府開辦的位于原柳林鄉前進村6組的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所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現已規劃為被告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2、被告作為宗地權利人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存在偽造、盜用原告筆跡、身份信息的行為:

    1)被告在上述《地籍調查表》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公示圖中所顯示的原告簽字并非原告本人簽署,該公示圖不具公信力。

    2)被告在“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一欄中所載“該宗地權屬來源合法,本宗地及相鄰宗地法人代表均到現場指界,四至界線清楚,無爭議…”與事實不符,原告從未到現場指界,也從未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

    3)被告在2014年1月25日公示所述初始地籍調查表中盜用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原告不認識代簽名的“陳婧”,“陳婧”也不是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員工,原告也從未出具合法的授權指界委托書或授權身份證明委托書。

    4)原告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從未收到被告初始地籍調查通知書和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也從未收到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

    5上述《地籍調查表》表涉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實,相鄰宗地指界人和權利人應當是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3、請求法院對案案涉土地登記行為成果《地籍調查表》中出現的兩處“陽慶文”筆跡及其指紋進行司法鑒定,確均不是原告本人簽署及指印。

    4、《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被告與原告應當共同依據雙方2013年8月25日鑒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向溫江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不動產登記。

    5、溫府函【1998】194號文是對案案涉土地補辦《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批文,因與案案涉《土地轉讓協議》有重大關聯性,且該批文至今未超過不動產行政訴訟時效規定的20年,故懇請法院予以采納。

    6、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載明:被告轉讓給原告的土地性質為成量國有土地。

    7、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共同申請辦理土地登記請求書”(2018.10.13)。

    基于上述本案案涉土地1984年至1998年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1998年11月5日以后應當變性登記為成量國有土地,無論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還是成量國有土地,本案案涉土地均可由其權利人即被告進行流轉或轉讓。為了發展經濟,壯大民營企業,積極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的號,盤活存量國有土地,也為了維護原告受讓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追訴被告的違法行為,請求貴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文件精神,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原告及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創造一個安穩和諧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外部環境,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陽慶文

    2018年10月15日

     

    附:《證據目錄》及證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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