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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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
原告對被告的行政強拆的補充證據
1、原告向法庭提供案涉強拆光盤一張,攝像時間長達19分11秒;
2、光盤攝像2分鐘前截有三張彩色圖片,其中兩張為掛有工作牌的被告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另外一張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巡邏隊人員;
3、為進一步證實掛有工作牌人員的身份,在光盤攝像5分03秒截有含工作牌的圖片一張,載明: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綜合管理大隊隊員,證明天府街道辦事處為適格被告;
綜上所述,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是本案強拆的適格主謀被告。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19 年 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