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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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97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25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294號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第一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電話:13881886159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稱區天府街辦),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因其他行政行為“確認被告對原告暗地里作出原告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而暗地里指導其轄區居民委員會對原告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程序違法”一案,不服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初97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申請人于2020年2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川行申294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依法提出本次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請求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就上述裁決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并對本案依法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97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裁定書》、再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行申294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和“案涉被非法占用土地的權利人”遺漏,并且認定以下基本事實均缺乏證據證明。
(一)一審法院由于存在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和“案涉被非法占用土地的權利人”遺漏,導致其不應當認定案涉強行拆除行為是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的自治行為。一審法院應當認定上述強行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應當認定該行政強制拆除行為與被申請人有關。
1、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與第一申請人明尼達廠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廠、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凱特公司之間的工商、稅務、財務、企業治理及員工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是:
(1)工商檔案載明:第一申請人明尼達廠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凱特公司使用。具體而言,案涉被強制拆除的設施所在區域即是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共同使用的區域;
(2)明尼達廠生產的水性硅膠前驅體產品僅單向為凱特公司提供、凱特公司再對外銷售,明尼達廠不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產品,明尼達廠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
(3)明尼達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法律責任,在涉及企業行為時,其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承擔相同法律責任。明尼達廠沒有資格申請、承擔國家、省、市科研項目,也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述兩個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用于申報國家科技項目必須的自主知識產權創建和構筑的工作在法律上只能由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凱特公司來承擔;
(4)明尼達廠和陽慶文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商標、科技論文等)和生產資質有償提供給了凱特公司使用,反過來凱特公司再利用明尼達廠生產資質授權明尼達廠生產加工,明尼達廠僅作為凱特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供應商。一般情況下,原材料采購價值的10%貨幣作為凱特公司支付給明尼達廠和陽慶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生產資質使用費,由凱特公司按月支付給明尼達廠,特別情況除外;特別情況是指:明尼達廠須控制核心原材料采購渠道和半成品供應,不對凱特公司其他股東公開,以保障明尼達廠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5)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現有員工12人均與凱特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明尼達廠的運營系陽慶文借用凱特公司員工來進行。
所以,本案中被申請人不僅僅是侵犯了明尼達廠和陽慶文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明尼達廠的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都擁有追訴被申請人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的權利,被申請人也應當對凱特公司承擔因其實際主導、組織和控制的強制拆除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當將凱特公司列為第三人。
2、一審法院不應當采信溫江區人民政府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審理查明的“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這一不實陳述。
上述待一審法院審查、認定的法律事實應當是: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向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或凱特公司轉告了被申請人對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或凱特公司的告知內容“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或凱特公司非法占用了被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證據是被申請人作為權利人的 《溫江集用(2014)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該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載明: 與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及其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實際占用土地相鄰的土地是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公立幼兒園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和被申請人作為權利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涉及的土地恰好在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幼兒園占用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上,恰好與被申請人和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所稱的集體土地毫無關系。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利人是被申請人,而與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無關,所以,無論是在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修建游家渡公立幼兒園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上,還是在被申請人作為權利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上,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根本沒有合法資格擁有所謂的維護其集體土地權益的自治行為!!!!!!
3、基于上述陳述的法律事實的不可回避性,案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實施的突然襲擊暴力強拆行為,一審法院不應當將之認定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符合《居委會組織法》的自治行為,該行為的實質是被申請人實際主導、組織和控制居委會工作人員冒充或者代替被申請人城管執法人員對申請人的疑似違法建筑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4、《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所爭議事項維持原狀。
在案涉強制拆除行為之前,第二申請人陽慶文與被申請人之間已有土地爭議在(2018)川0115民初4226號一案審理之中;并且,即使存在申請人非法占用被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搭建設施的行為,被申請人也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履行其法定職責,而不應當暗地里實際主導、組織和控制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突然襲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5、一審法院在不采信上述“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即被申請人擁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搭建設施”這一陳述、不提及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被申請人的集體土地的情況下,那么,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看不順眼”、沒有任何理由而直接突然襲擊暴力強行拆除申請人相關設施的行為,方可認定之為居委會的沒有任何理由的涉嫌社會閑雜人員黑惡勢力的“自治行為”,其背后的保護傘也恰恰應當是被申請人,申請人已就此涉嫌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向溫江區掃黑辦和溫江區檢察院進行了舉報。
另外,申請人對居委會無法無天的“自治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民事侵害,申請人已另尋求民事訴訟救濟,案號是(2019)川0115民初4892號、(2019)川0115民初5061號。
但是,既然溫江區政府在其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抬出了上述“非法占用土地”這一陳述作為申請人違法搭建設施“的核心理由(顯然一審法院不應當回避這一核心理由),那么,申請人非法占用了誰的土地?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權利人是誰?案涉拆除行為誰是幕后主使?溫江區政府和一審法院對這幾個問題均應當審查、認定,以確認申請人與作為行政機關的被申請人之間的“土地爭議”情況,可以看出,其顯然存在認定遺漏或故意回避,這是不應當的。
6、本案案涉被拆除設施成為的災后廢墟,經申請人于2019年1月至4月自行重建恢復成美好環境后,2019年5月31日,被申請人為了履行其作為行政機關城管執法的法定職責,帶領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動用大型推土機再一次對本案相關設施進行了更大規模的突然襲擊暴力強行拆除,該拆除行為已被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號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確認程序違法。
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在本案中,申請人涉嫌非法占用被申請人集體土地搭建的設施被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強行拆除,被申請人為了維護其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益”,雖然其城管執法工作人員沒有出面,但根據《居委會組織法》、《行政強制法》相關法規規定和郫都區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可以知道,本案中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完全可視為被申請人委托其實施案涉強制拆除行為的被委托人,被申請人應當是該強制拆除行為的責任主體,其發揮的作用應當是實際主導、組織和控制作用。
(二)申請人認為,本案存在以下三個焦點 :
1、焦點之一,申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這應當是本案不應當回避的核心焦點問題。
該焦點的鑒定應當由溫江區人民政府委托申請人所在轄區的基層行政機關即被申請人會同溫江區規資局作出“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結論,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章監督監察所規定的,并非溫江區政府在其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所稱“游家渡社區工作人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這一毫無事實依據的低級錯誤陳述。
一審法院不應當回避上述實質性的焦點問題而被表象所迷惑。顯然,發現并鑒定并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非法占用土地事件的責任主體是被申請人和溫江區政府,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是沒有法定職責背這個鍋的。
溫江區政府和一審法院不應當回避和遺漏對該核心焦點的審查、認定。
2、焦點之二,在上述焦點之一得出肯定結果“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之后,被申請人是否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就案涉強制拆除行為告知申請人履行騰退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義務,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
溫江區政府和一審法院不應當回避和遺漏對該焦點的審查、認定。
3、焦點之三,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是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的自治行為。
被申請人在涉及對轄區居民、組織非法占用土地違法違章搭建設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中,若其所轄居委會工作人員所發揮的作用超出《居委會組織法》所規定的指導、支持和幫助,成為實際主導、組織和控制者,而且所述強制拆除行為也超出了《居委會組織法》賦予居民委員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法律定位,那么所述強制拆除行為就不屬于居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此時,游家渡社區居委員會應當被視為被申請人的“延長之手”,其對申請人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最終也要歸于行政機關即被申請人承擔。故,對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出面的強制拆除申請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違法違章搭建的相關設施,申請人不會被這種表面現象所迷惑,溫江區政府和一審法院也不應當被這種表象所迷惑,以為強制拆除申請人疑似違法違章建筑設施是由游家渡社區居委會負責的。實際上,我們國家的法律從來沒有賦予居委會這么大的權力,對非法占用土地、違法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只有行政機關會同人民法院才有權力按照《行政強制法》實施強制拆除,在實踐中,游家渡社區居委會超出其權力范圍實施的強行拆除行為,可以視為受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委托所為,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居委會。
綜上,可以看出: 案涉強制拆除行為不是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的自治行為,應當是被申請人為了維護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合法權益”而采取的針對申請人疑似違法建筑設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為了讓貴院能更清晰、更全面了解上述土地爭議的情況,申請人特向貴院提供以下材料作為參考。
附件一: 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的《原級行政復議申請書》,案號為川府復受(2019)804號;
附件二: 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
(三)再審法院、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共同無視《居委會組織法》賦予被申請人指導居委會工作的法定職權和《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相關法規規定,被游家渡社區居委會無法法無天的所謂“自治行為”所迷惑而沒有看見被申請人無擔當不作為的行為。
(四)一審、二審、再審法院關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認定錯誤和相關行政強制拆除分階段程序合法性審查認定遺漏。
1、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不應當依據《居委會組織法》認定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游家渡社會居委會的自治行為,而應當認定之為被申請人主導、組織和控制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2、就上述案涉行政強制拆除行為,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存在對被申請人分階段程序合法性審查遺漏。
“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這一陳述應當作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搭建設施進行行政強制拆除相關分階段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的組成部分,由一審、二審、再審法院認定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前提基礎。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是否作出并委托居委會向申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以及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是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程序以限期拆除決定為前提,具體有強制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實施行為等階段。一審、二審、再審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將針對強制拆除相關行政行為的訴訟劃分為限期拆除決定訴訟、強制拆除執行決定訴訟、強制拆除實施行為訴訟等,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區分上述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在強制拆除行為實施前作出有效的限期拆除決定并送達告知行政相對人,在強制拆除過程中也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并送達了強制執行決定。如果被申請人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強制拆除,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就沒有對本案分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基礎,顯然存在裁定錯誤,因為對申請人而言,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僅僅是強制拆除的實施行為,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和被申請人不應當忽略、隱匿和無視、藐視上述事實基礎,因為申請人不應當被認為只能對強制拆除實施行為提起訴訟。以上觀點敬請參考最高院(2019)最高法院行申11514號《行政裁定書》。
二、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引用法律均存在錯誤。
(一)一、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回避審理“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非法占用土地”這一核心焦點。應當本著對申請人負責任的態度,弄清楚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非法占用土地”這一核心焦點,不應當不經開庭審理,而逕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起訴。
結合本案,申請人認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相關設施進行強拆的起因是其認為并發現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故,“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是本案的核心焦點,該焦點的解釋權和鑒定權歸被申請人和溫江區政府(并且申請人及其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實際占用土地正好與溫江區教育局游家渡幼兒園占地和被申請人461號集體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宗地相鄰,案涉拆除行為發生地涉及的土地權利人是溫江區教育局和被申請人,而與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所稱其集體土地毫無關系),社區居委會顯然沒有任何行政職權來背負起核定“申請人非法占用土地”這口鍋(其理應上報給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定奪),這口鍋顯然是被申請人借給社區居委會用的。所以,申請人在本案中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被申報人不應當亂借鍋給居委會而程序違法,并且有具體的事實根據: 即申請人被認為非法占用土地。一審法院不應當迴避“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這一核心焦點,如果是非法占用,則顯然被申請人程序違法;如果不是,居委會顯然涉嫌黑惡勢力,其上級部門被申請人涉嫌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審法院應當移交檢察院立案或掃黑辦偵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存在審查、認定“申請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和“案涉被非法占用土地的權利人”遺漏,故而均存在引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被申請人作為“疑似申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權利人”,其應當被視為:委托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實施了程序違法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或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相關實施采取的拆除行為是被申請人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組成部分,該拆除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申請人和諧合法的營商環境,應予糾正。故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依法提出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對本案實行監督。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查院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陽慶文
時 間: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