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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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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政 上 訴 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簡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97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一審審判長濫裁濫判、惡意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枉法裁定。

    3、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上訴人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而暗地里指導其轄區居民委員會對上訴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程序違法。

    4、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被上訴人在本案一審裁定書第2頁倒數第一行和第3頁第五行辯稱顯示其知曉并承認: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發現上訴人搭建相關設施,認為其為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搭建行為是客觀事實,但是,上述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顯然是應當由行政機關即被上訴人會同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裁判定性,而并非由被上訴人轄區的非行政編制、非公務員性質的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以“認為”二字便可隨便作出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定性結論。

    所以,可以看出,顯然是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搭建的相關設施被拆除之前已會同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對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搭建相關設施”早已作出定性,只是未行政告知上訴人,而是直接授權指使或縱容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代替其城管執法人員對上訴人搭建的相關設施進行了行政強制拆除,顯然程序違法。

    2、被上訴人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二者的法律關系,不應當暗地里唆使、縱容游家渡社區工作人員冒充被上訴人城管執法人員對上訴人疑似非法占用土地搭建的相關設施進行行政強制拆除,顯然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3、被上訴人是標準的本案適格的行政相關被告和被上訴人;游家渡社區工作人員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在本案中僅僅是作為被上訴人冒牌的城管執法人員出現,他們轉告上訴人:“認為”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搭建相關設施,該原話原意出處應當是被上訴人城管執法工作人員。故,陳光建、蔡樹全是本案行政強拆臺前“冒牌城管執法人員”打手,幕后主使、主謀是被上訴人。

    4、本案一審裁定書第3頁第4段:本院認為,對于案涉拆除行為,系游家渡社區居委會自行組織人員予以實施,應當由其對拆除行為進行負責。原告訴稱應當由被告對案涉拆除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明顯缺乏事實依據。這段文字顯示:

    1)一審審判長有意回避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該如何定性的實質問題,而錯誤地認為游家渡社區委員會應當承擔其工作人員冒充被上訴人城管執法人員對上訴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后果;

    2)一審審判長有意回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居委會工作人員權限和責任、義務的法律規定,居委會顯然是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

    3)一審審判長有意違背游家渡社區工作人員陳光建、蔡樹全由被上訴人授意、實際上冒充被上訴人城管執法人員身份這一客觀事實;

    4)一審審判長具有濫裁濫判、惡意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蓄意戲弄調戲弱勢群體一方的上訴人的不良的職業素養的特色;

    5)一審審判長缺乏“非法占用土地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或者其會同當地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定性”這一基本認知,法律法條關聯邏輯紊亂;

    6)一審審判長善于從表面現象得出自以為是的表面結論;

    7)一審審判長在本案中引用法條嚴重失當,枉法裁定。

    5、一審法院引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存在行政強制性行為程序違法事實,是適格的被告和被上訴人,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應當列為本案第三人或第二被告、第二被上訴人。

    綜上所述,本案爭論的焦點是:1)上訴人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2)對上訴人非法占用土地的鑒定人不是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而應當是被上訴人及其應當會同會審的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3)游家渡社區工作人員陳光建、蔡樹全是否存在由被上訴人授意、客觀上冒充被上訴人城管執法工作人員身份的情形。一審法院在以上三個關鍵焦點證據上均存在調查事實不清,違背客觀事實,引用法條失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的濫裁濫判、浪費司法資源、枉法裁定的情形,故懇請貴院查清事實真相,準確適用法律,讓上訴人在本案中作為弱勢群體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陽慶文

    時間: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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