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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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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24行初97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24行初97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政 起 訴 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簡稱區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對原告暗地里作出原告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而暗地里指導其轄區居民委員會對原告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 程序違法。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以請求確認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對原告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的聚眾暴力行政強程序違法為由2019年1月4日向溫江區人民政府(簡稱區政府)對被告區天府街辦提起行政復議,區政府于2019年35日作出溫復字(2019)第5溫江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為由,認為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履行了向原告告知其“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的法定職責,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于2019年39日收到該決定書,原告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于2019年3月24日以郵寄方式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告在向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從未收到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或其與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研判后下達的“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的《非法占用土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被告也從未向原告出示“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相關的宗地圖和指界圖”。

    1、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蔡樹全副主任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帶領約10人對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其違法事實及理由如下:

    (1)蔡樹全未出示身份證明,也未出示社區居委會議事斷事勸阻書,更未向原告出示其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出具的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書證;

    (2)在對原告實施暴力打砸之前以及打砸期間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蔡樹全副主任始終未能提供認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書證,未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也未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溫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因此,被告及被告轄區居委會沒有如法履行提前告知的法定職責,其強行暴力拆除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3)第二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7日16:59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周軍強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蔡樹全副主任上述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2、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帶領約20人對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其違法事實及理由如下:

    1)陳光建未出示身份證明,也未出示社區居委會議事斷事勸阻書,更未向原告出示其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出具的原告“違法占用土地”書證;

    2)在對原告實施暴力打砸之前以及打砸期間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始終未能提供認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書證,未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也未代勞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溫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因此,沒有如法履行提前告知的法定職責,其強行暴力拆除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3)第二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8日10:32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曹凱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上述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3 2018年12月4日原告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和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提交了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1)企業房屋年久失修,需加固、維修并適當裝潢。

    2)2007年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組織修建游家渡安置小區和2015年溫江區教育區承建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時造成原告企業房屋地勢低洼,每年夏天雨季都造成廠區內嚴重積水災害,需在屋檐旁搭建偏棚,將雨水等引入小區污水管網。

    (3)區經信局于2018年3月28日對我企業實施斷電后,造成企業目前生產經營危機,為配合溫江區“三醫兩養一高地”產業規劃,原告急需轉產轉向第三產業服務行業,即國家發明專利項目生態皮革展示和光面皮革節水減排、防污美容護理展示,但經費困難,請求支持。

    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六)款: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向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轉交了上述《申請書》,但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在法律規定的行政答復期限七日之內未給予原告書面,反而暗地里唆使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非法占用土地”之名對原告實施胡作非為的違法行為。

    4、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工作人員共十余人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過程中與第二原告陽慶文發生言語口角、肢體沖突,把第二原告陽慶文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第二原告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為150/100 + mmHg)。

    二、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先后兩次對原告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的聚眾暴力假冒“行政”強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居委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理由如下:

    1、上述《組織法》所有條款沒有賦予社區居委會鑒定其居民或他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職權,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應當遵守《組織法》的每一項法定條款,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得私自朁越權限;

    2、確認原告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職權應當是由具有獨立行政行為能力的作為溫江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即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會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共同行使;

    3、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將原告2018年12月4日書面請求轉呈給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的《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見附件)【符合《組織法》第三條第六款: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之后,應當聽候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對原告作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研判,若原告存在“非法占用土地”之情形,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應當會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出具原告和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三者用地的相關用地宗地圖和指界圖,報請溫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強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最后才由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依據上述決定書組織實施并已送當地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判決書》顯然,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沒有上述宗地圖、指界圖和《行政強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和《司法強制判決書》的情況下,憑主觀臆斷原告為“非法占用土地”,并對原告進行暴力打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

    三、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違反《組織法》的行為,其實質原因是被告天府街辦判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無法律依據,未履行或故意不履行其應當確認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職責。

    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應當對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的工作給予指導【符合《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但在原告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問題上對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給予了錯誤的指導,造成其以“非法占用土地”為由違反超越《組織法》、冒充行政機關對原告實施了拆除搭建設施的違法行為。

    四、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及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的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并未引起溫江區人民政府的重視,體現在以下四點:

    1、溫江區人民政府的《決定書》第四頁第2行“經審理查明,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經勸阻無效后,2018年12月17日、18日,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對其違法占地搭建的部分設施進行了拆除”,及第四頁第10行“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區天府街辦可以對其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但區天府街辦并不對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的拆除行為承擔后果,因此,2018年12月17日、18日對申請人搭建進行拆除系游家渡社區的自治行為,并非區天府街辦的行政行為……”

    針對上述文字,原告認為:原告是否屬于“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行為的判定,應當是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的法定職權,而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不應當具備獨立行政行為資格,不具有該判定資格,其行動必須受到具有獨立行政行為的轄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即本案被告區天府街辦的指導和監護,嚴格遵守《組織法》的規范,不得私自朁越權限,其超越《組織法》取代原告天府街辦的行政職能行為,主觀判定原告為“非法占用土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2、《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顯然違反了該條款,在未履行出示和張貼相關法律書證的情況下,就擅自認為憑自己口頭告知,就采取暴力強制方式,對原告的搭建設施進行強制拆除,這種違法的越權辦事辦法非但沒有采取民主的方法,而且嚴重缺乏法律意識,已經不是居民委員會合法的“自治行為”,而是其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3、本案被告天府街辦應當提供而未提供原告非法占有土地的書證,應當鑒定原告是否屬于非法占用土地而未履行鑒定程序,應當會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出具原告、被告及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用地宗地圖和指界圖而未履行會同出具,應當報請溫江區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強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而未履行報請,應當在批準居委會實施暴力強拆之前履行其法定職責向原告出具上述法律證書而未履行出具,因此,在欠缺上述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不應當不顧行政程序規定,指使、縱容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冒充行政機關沖在前面對其居民實施暴力打砸,讓社區居委會做出類似于古惑仔一樣的行為,完全是法律概念不清、法治意識淡漠,因此,被告區天府街辦及其轄區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的事實。

    4、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在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過程中與第二原告陽慶文發生言語口角、肢體沖突,把第二原告陽慶文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第二原告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為150/100 + mmHg),經過治療病情有所緩解,雖然出院了,但至今仍然血壓不穩,頭昏頭痛,精神恍惚,已經對其身體和心理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傷害。為此,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區天府街辦向第二原告陽慶文賠禮道歉并作出醫療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區天府街辦對原告暗地里作出原告一直未能收到書面送達告知而未知曉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行為,未能會同本案第三人區國土局出具原告、被告及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用地相關宗地圖和指界圖,反而暗地里違法指導和唆使本案第三人被告轄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嚴重越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原告實施違法侵害,從而導致溫江區人民政府調查事實不清、引用法條不切實際,作出錯誤的《決定書》,給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后,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讓原告在本案中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3232019年4月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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