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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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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行初369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初369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政 起 訴 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區政府撤銷其溫府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以請求確認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對原告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的聚眾暴力行政強程序違法為由2019年1月4日向被告區政府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提起行政復議,溫江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35日作出溫復字(2019)第5溫江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為由,認為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履行了向原告告知其“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的法定職責,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于2019年1月9日收到該決定書,原告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故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1、原告在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從未收到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或其與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會同研判下達的“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的《非法占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2、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蔡樹全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帶領約10人對第一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其違法事實及理由如下:

    (1)蔡樹全未出示身份證明,也未出示社區居委會議事斷事勸阻書,更未向原告出示其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出具的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書證;

    (2)之前,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也未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告書面通知送達被告區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第二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7日16:59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周軍強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上述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3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陳光建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帶領約20人對原告房屋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拆除,其違法事實及理由如下:

    1)陳光建未出示身份證明,也未出示社區居委會議事斷事勸阻書,更未向原告出示其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出具的原告“違法占用土地”書證;

    2)之前,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提前15日向原告告知張貼《強制拆除公告》,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也未代勞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原告書面通知送達被告區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違法建筑限期拆除決定書》;

    3)第二原告陽慶文2018年12月18日10:32撥打110報警,成都市溫江區天府派出所曹凱警官到現場作了出警記錄

    4)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上述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有現場錄像和照片為佐證。

    4 2018年12月4日第一原告明尼達化工廠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和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提交了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1)企業房屋年久失修,需加固、維修并適當裝潢。

    2)2007年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組織修建游家渡安置小區和2015年溫江區教育區承建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時造成原告企業房屋地勢低洼,每年夏天雨季都造成廠區內嚴重積水災害,需在屋檐旁搭建偏棚,將雨水等引入小區污水管網。

    (3)區經信局于2018年3月28日對我企業實施斷電后,造成企業目前生產經營危機,為配合溫江區“三醫兩養一高地”產業規劃,第一原告急需轉產轉向第三產業服務行業,即國家發明專利項目生態皮革展示和光面皮革節水減排、防污美容護理展示,但經費困難,請求支持。

    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六)款: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向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轉交了上述《申請書》,但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迄今為止一直未給予原告回復,反而唆使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以“非法占用土地”之名對原告實施胡作非為的違法行為。

    5、上述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共十余人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過程中與第二原告陽慶文發生言語口角、肢體沖突,把第二原告陽慶文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第二原告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為150/100 + mmHg)。

    二、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2018年12月17日15:00-17:30、2018年12月18日9:40-11:30先后兩次對原告的屋檐雨棚、葡萄架及屋檐下地面鋪磚實施的聚眾暴力行政強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居委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理由如下:

    1、上述《組織法》沒有賦予社區居委會鑒定其居民或他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職權,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應當遵守《組織法》的每一項法定條款,因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2、確認原告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職權應當是由具有獨立行政行為能力的作為被告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即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行使;

    3、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將原告2018年12月4日書面請求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轉呈給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的《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地面鋪磚的申請書》(見附件)【符合《組織法》第三條第六款: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之后,應當聽候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對原告作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研判,若原告存在“非法占用土地”之情形,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應當會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出具原告和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相關用地宗地圖和指界圖,再報請被告區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強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再由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組織實施

    三、上述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違反《組織法》的行為,其實質原因是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判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無法律依據,未履行或故意不履行其應當確認原告“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職責,致使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對原告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應當對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符合《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但在原告是否“非法占用土地”問題上對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給予了錯誤的指導,造成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以“非法占用土地”之由違反超越《組織法》、假冒行政機關對原告實施了拆除搭建設施的違法行為。

    四、被告區政府在上述《決定書》第四頁第一行經審理查明,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

    員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經勸阻無效后,2018年12月17日、18日,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對其違法占地搭建的部分設施進行了拆除”,針對該段文字,原告認為:

    1、上述《決定書》文字描述如為:“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會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提供了相關原告和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本案第二第三人區居委會用地宗地圖和指界圖為證,發現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才合乎道理,才程序正確,但被告區政府未做客觀事實調查,其《決定書》的文字描述不嚴謹、不客觀,在意義上默許了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擁有了本不應當具有的鑒定、確認他人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職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而對于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未履行相關“非法占用土地認定”,也未依法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原告遞交的搭建屋檐雨棚和屋檐封面鋪磚的申請,本案第二第三人區居委會沒有合法憑據僅憑主觀臆測越權實施暴力拆除等一系列錯誤的行政違法行為,被告顯然未予發現,或即使發現問題也視而不見,缺乏處理行政事務的基本的法治意識。

    2、被告區政府在對明尼達化工廠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事實未充分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枉法對本案第一第三人天府街辦應當提供而未提供原告非法占有土地的書證的前提下,即以許可、縱容的方式對本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冒充行政機關對原告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違法行為予以肯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3、行政復議機關書寫司法裁定文書,應當認真、嚴謹,應當重證據、重事實,不應當違法地隨意賦予他人不應當具備的法定職權,不應當象寫小說、詩歌散文一樣隨心所欲、憑空想象

    所以被告區政府應當撤銷其《決定書》,并請求貴院確認其枉法。

    五、被告區政府在上述《決定書》第四頁第10行:“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

    性自治組織,區天府街辦可以對其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但區天府街辦并不對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作出的拆除行為承擔后果,因此,2018年12月17日、18日對申請人搭建進行拆除系游家渡社區的自治行為,并非區天府街辦的行政行為……”

    原告認為:《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指出“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顯然違反了該條款,不僅不民主,還采取了暴力強制方式對原告的搭建設施進行拆除,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進一步認為:原告是否屬于“非法占用土地”搭建設施行為的判定,應當是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的法定職權,而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不具備獨立行政行為,不具有該判定資質,其行動必須受到具有獨立行政行為的轄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即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的指導和監護,嚴格遵守《組織法》的規范,不得私自朁越權限,其超越《組織法》取代第一第三人天府街辦的行政職能行為不是正常的自治行為,是違法的越權行為,因此,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其結果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造成身體傷害,因此,被告溫江區政府其《決定書》將其下屬的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暴力強拆行為定性為“自治行為”嚴重失當,具有縱容其違法越權行動的嫌疑。

    原告進一步認為: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對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具有對其工作進行指導的職責,應當明確地按合法行政程序會同溫江區國土資源局出具原告、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用地宗地圖和指界圖,再報請被告區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強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再由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組織實施,而不應當不顧行政程序規定,背后唆使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沖在前面對其居民實施暴力強制拆除,讓社區居委會做出類似于古惑仔一樣的行為,因此,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明顯存在程序違法的事實,被告溫江區政府其《決定書》不勒令其下屬第一第三人溫江區天府街辦知錯改錯,嚴格按行政程序為民辦事,反而默認其未履行應當履行的行政程序的情況下指導、唆使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做出違法暴力打砸拆除的錯誤行為,明顯具有包庇袒護的嫌疑。

    另外,由于本案第三人社區居委會陳光建主任和蔡樹全副主任在2018年12月17日下午在暴力拆除原告搭建設施過程中與第二原告陽慶文發生言語口角、肢體沖突,把陽慶文倒在地兩次,眼鏡脫落,造成陽慶文血壓驟然升高加重,頭痛數日,嚴重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于2018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確認以高血壓癥狀收治入,入院時血壓高達到192/120mmHg(原日常血壓為150/100 + mmHg),經過治療病情有所緩解,但是,被告區政府向第二原告陽慶文本人發送的上述涉嫌包庇縱容下屬的《決定書》,又造成了第二原告陽慶文血壓持續升高,頭昏頭痛,精神恍惚,對其身體和心理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為此,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區政府盡快撤銷上述《決定書》,并向第二原告陽慶文賠禮道歉并作出醫療賠償。

     綜上所述,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嚴重越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被告區政府調查事實不清、引用法條失當、《決定書》第四頁“經審理后查明”,該整段文字行文涉嫌故意包庇本案第一第三人區天府街辦的行政程序違法行為、涉嫌故意縱容本案第二第三人社區居委會的違法犯罪打砸行為,給第二原告陽慶文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后,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讓原告在本案中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323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 01行初 369號案

     

    追加第三人申請書

     

     

    尊敬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本案審理撤銷溫府字2019)第5《行政復議決定書》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和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直接利害關系,故根據相關法規申請人特向貴院行政審判庭依法

    追加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本案第三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本案第三人參加貴院行政審判庭2019)川 01行初369號案的行政訴訟

    求貴行政審判庭予以準許。

     

     

     

     

                    申請人: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陽慶文

                                 

    日期: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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