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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行申1285號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19)川行申1285號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一審: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

    二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負責人:帥明成,職務:主任,代理人:何浩13980480288

     

    再審申請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行政裁定書》其他行政行為“訴被申請人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行政上訴,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川01行終813《行政裁定書》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向貴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行政裁定并改判;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01行終813行政裁定并改判

    3、請求確認被申請人2006年至2007年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申請事由

    一、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以下基本事實均缺乏證據證明,并且對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諸多違法事實視而不見。事由如下:

    1、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被申請人。理由如下:

    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裁定書》第三頁第一行字第三行“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所稱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游家渡安置小區(原溫江區天府街辦前進5組安置點)的建設項目業主并非本案被告,而是集體經濟組織……”

    再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一審《行政答辯狀》中向法庭提供的《安置房工程承包協議書》提及的發包方“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5組”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被申請人也未能向法庭提供該發包方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證和相關法人身份證明書,也未能進一步向法庭提供該所謂“集體經濟組織”在案涉時間2006年-2007年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利證書的合法證據。

    故,上述發包方不能承擔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作為行政機關承擔的舉證行為不能推脫其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的法律責任,即其應當承擔上述發包方溫江區天府街辦前進5組”在未從被申請人管轄結構中分離出去成為獨立法人“集體經濟組織”之前,應當作為戶主承擔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的法律責任。

    2、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在涉及再審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轄區的利害關系人企業時應當是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再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在該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過程中,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其轄區企業應當作出書面行政告知:建設行為是否對再審申請人造成相鄰權糾紛財產損失傷害,是否應當對再審申請人進行合規合法的搬遷安置。但被申請人一直未履行上述法定職責。

    故,被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應當是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適格的被告、申請人。

    3、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在其裁定書中均對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以下違法事實視而不見,包庇、袒護被申請人,極盡推諉、遮掩之能事,將造成法不治眾、民眾法治意識淡漠、哄辱法治精神的不良隱患,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從上至下倡導的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理由如下:

    1)對案涉小產權房游家社區安置村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體責任人即征地機關是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于2005年12月19日與游家渡社區五、六組村民簽定了案涉集體土地的《征地協議》,在案涉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2006年-2007年開建之前,該案涉集體土地未被溫江區國土部門出讓為國有土地,也未有第三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案涉游家渡社區五、六組村民簽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整協議書》取得案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此種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作為案涉土地的轄區基層政府部門,被申請人對案涉集體土地的規劃和建設使用負有責無旁貸、不可推卸的唯一的主管和監管的法律責任,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3)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被規劃為村民安置房(小產權房)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出者即主體責任人是被申請人,所以案涉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主體責任人和主管部門、監管人均應當是被申請人;

    4)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施工設計圖紙是由被申請人負責提供的,具體負責人為周建白,設計費用和施工監理費用均是由被申請人負責支付,懇請貴院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5)被申請人應當提供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土地,如若不能,則被申請人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程序違法;

    6)被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安置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若不能,則被申請人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程序違法。該違法事實有以下材料作為證據:

    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示欄官網網址:http://www.cdepb.gov.cn/cdepbws/Web/Template/GovDefaultInfo.aspx?cid=65214&aid=BB979B4D18604F5394B62F0DC63784A4《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第17批)》,序號2,受理編號20170823040,截圖如下:

     

     

    7)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違反了再審申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再審申請人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所以被申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8)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所謂“統規自建”建設項目的“統規”主體責任人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該“統規”主體責任的承擔過程應當包含上述一系列行政許可申請和被審批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法取得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不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全體村民均不應當被視為案涉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

    顯然,被申請人是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

    9)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項目建設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但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上述觀點存在嚴重法律錯誤,其在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情況下,錯誤地將案涉村民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自建行為”等同于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更進一步錯誤地等同于村民委員會或不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全體村民可以越權代理被上述人天府街辦應當行使的主管和監管其轄區集體土地的行政申請審批許可權力及發放工程承包合同權力的無法無天的安置房“自建”行為。因為:

    游家渡社區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應當限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范范圍內,其在集體土地上的較大規模的安置房建設行為,應當報請被上拆人批準,并由被申請人負責辦理或指導居委會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并讓其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再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去辦理相關的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審批、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建設部門的施工許可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委會無任何上述建設項目的行政申請許可和被審批責權,因此辦理上述建設項目合法手續的涉及行政申請許可和被審批的行政責權的諸多行政行為,包括案涉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許可申請與被審批、規劃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申請與被審批、住建局的施工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等,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由被申請人天府街辦承擔或指導辦理,即案涉被申請人轄區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建設項目主體責任人是被申請人,而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區村民居委會中眾多村民。

    進一步看出,即使被申請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整地具備上述所有行政許可,向建設施工方發放建筑承包合同的主體責任人也應當是被申請人天府街辦或具有案涉土地所有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集體經濟組織,而案涉安置房建設項目在《安置房工程承包協議書》中的實際發包方是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村民,顯然,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村民并非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集體經濟組織,不應當具備向建設施工方發放建筑承包合同的權力和資格。

    所以,在案涉建設項目過程中,如被申請人在未經履行法定、合法的行政主管申請職權與被審批相關手續,或未指導成立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辦理案涉建設項目行政申請、審批的前提條件下,而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擅自越權發包運作“自建”小產權安置居民房項目,則被申請人在案涉建設項目中沒有履行其法定的主管和監管職責,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二、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引用法律均有存在錯誤。事由如下

    1、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行政裁定書》中第三頁第一段引用以下法條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確實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條認為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結合本案,比對以上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

    再審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對被申請人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程序違法提起行政訴訟,符合上述法條第(十二)款和第(六)款的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向適格的主體主張其權利,不符合上述法律的任何一款

    再審申請人的起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款“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條認為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結合本案,比對以上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

    被申請人是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再審申請人是其建設行為造成相鄰權糾紛財產損害的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一直未履行對其轄區企業的再審申請人書面行政告知“相鄰權糾紛財產損害可能或應當合規合法被搬遷安置”的法定職責義務。故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應當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受理和管轄范圍。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解釋》法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起訴。

    結合本案,比對以上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

    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被申請人是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建設行為程序違法適格的被告和上訴人,一審法院不應當根據上述《解釋》法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逕行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起訴。而應當認真開庭審理,確認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所謂發包方“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5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合法性。

    2、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裁定書》中第三頁第二段引用相關法條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與一審法院存在的錯誤一致,最后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而駁回再審申請人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理由如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結合本案,比對以上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

    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楚(不應當認定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為發包方“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5組”并將之等同于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二審法院不應當駁回再審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813行政裁定》均存在認定基本事實均缺乏證據證明、引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被申請人應當是案涉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其建設行為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造成相鄰權糾紛財產損害,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其轄區民營企業未履行其行政告知義務,并且建設行為還存在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環評許可等違法行為,其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再審申請人和諧合法的營商環境。保障再審申請人作為民營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健康發展再審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再審申請人在本次行政再審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再審申請時間: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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