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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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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上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簡稱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駁回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38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確認被上訴人2006年至2007年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是集體經濟組織。但上訴人認為,該觀點的證據不足,因為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案涉“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證及相關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也未能進一步提供該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合法證據。

    2、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不是被上訴人。但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既然不能提供合法的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機構來承擔案涉建設項目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即應當認定被上訴人是案涉建設項目的業主,其理由是:

    1)對案涉游家社區村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主體責任人即征地機關是被上訴人;

    2)被上訴人于2005年12月19日與游家渡社區五、六組村民簽定了案涉集體土地的《征地協議》,在案涉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開建之前,該案涉集體土地未被溫江區國土部門出讓為國有土地,也未有第三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案涉游家渡社區五、六組村民簽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整協議書》取得案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此種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作為案涉土地的轄區基層政府部門,被上訴人對案涉集體土地的規劃和建設使用負有責無旁貸、不可推卸的唯一的主管和監管的法律責任,該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闡明的被上訴人與其轄區集體土地上的村民居委會之間的法律關系;

    3)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被規劃為村民安置房(小產權房)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出者即主體責任人是被上訴人,所以案涉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主體責任人和主管部門、監管人均應當是被上訴人;

    4)被上訴人應當提供上述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土地利用預審相關的文件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若不能,則被上訴人程序違法;

    5)被上訴人應當提供上述安置房建設項目相關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如若不能,則被上訴人程序違法;

    綜上,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統規”主體責任人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對該“統規”主體責任的承擔過程應當包含上述一系列行政許可申請和被審批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法取得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不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全體村民均不應當被視為案涉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

    3、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業主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該項目建設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但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上述觀點存在嚴重法律錯誤,其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相關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情況下,錯誤地將案涉村民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的“自建行為”等同于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更進一步錯誤地等同于村民委員會或不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全體村民可以越權代理被上述人天府街辦應當行使的主管和監管其轄區集體土地的行政申請審批許可權力及發放工程承包合同權力的無法無天的安置房“自建”行為。因為:

    1)游家渡社區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應當限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范范圍內,其在集體土地上的較大規模的安置房建設行為,應當報請被上拆人批準,并由被上訴人負責辦理或指導居委會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并讓其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所有權,再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去辦理相關的國土部門的用地預審審批、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許可,建設部門的施工許可等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委會無任何上述建設項目的行政申請許可和被審批責權,因此辦理上述建設項目合法手續的涉及行政申請許可和被審批的行政責權的諸多行政行為,包括案涉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許可申請與被審批、規劃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申請與被審批、住建局的施工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等,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由被上訴人天府街辦承擔或指導辦理,即案涉被上訴人轄區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建設項目主體責任人是被上訴人,而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區村民居委會中眾多村民。

    3)進一步看出,即使被上訴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擁有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整地具備上述所有行政許可,向建設施工方發放建筑承包合同的主體責任人也應當是被上訴人天府街辦或具有案涉土地所有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集體經濟組織,而案涉安置房建設項目在《安置房工程承包協議書》中的實際發包方是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村民,顯然,溫江區天府街道辦前進社區五組村民并非具有法人資格的第三方集體經濟組織,不應當具備向建設施工方發放建筑承包合同的權力和資格。

    4)所以,在案涉建設項目過程中,如被上訴人在未經履行法定、合法的行政主管申請職權與被審批相關手續,或未指導成立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辦理案涉建設項目行政申請、審批的前提條件下,而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擅自越權發包運作“自建”小產權安置居民房項目,則被上訴人在案涉建設項目中沒有履行其法定的主管和監管職責,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案涉被上訴人轄區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主體責任人是被上訴人,而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區村民居委會中的村民,該建設項目涉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預審許可申請與被審批、規劃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環境影響評價許可申請與被審批、住建局的施工許可申請與被審批等行政行為均應當由被上訴人履行其法定的主管和監管職責,并承擔辦理或指導辦理上述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并出具證據,如若不能,則被上訴人在案涉建設項目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故為了追訴被上訴人無視上訴人明尼達化工廠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合法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化工廠)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違法建設案涉安置房(小產權)建設項目,造成上訴人廠區低洼,廠區每年夏天嚴重積水,存在嚴重漏電、電擊安全隱患,上訴人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本次上訴,懇請貴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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