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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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
原 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 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簡稱天府街辦)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西街
負責人:帥明成 職務:主任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2006年至2007年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筑項目違法。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原告以請求確認被告區天府街辦2006年至2007年統規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建設項目違法為由,于2019年1月6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對被告區天府街辦提起行政復議,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認為申請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復議范圍,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溫復字(2019)第4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該決定書,原告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故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2、被告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安置社區建設項目是按照統規自建的形式實施,不具有合法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保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也充分載明了被告的上述違法事實。請參見附件。
3、被告區天府街辦濫用統規之名、假借“自建”、實質違法修建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緊鄰原告修建,與原告墻體之間最近距離不足3米,違反了原告2002年12月14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的原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合法批復的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原告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原告的上述環評文件于2002年12月30日依法獲得了溫江區環保局的合規批復。
4、溫江區環保局對被告區天府街辦自建的游家渡社區不動產安置房(小產權房)緊鄰化工廠修建、沒有環評手續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存在嚴重瀆職違法行為,存在知法犯法、知規違規的情形。
5、被告區天府街辦的上述違法建設項目給原告的廠區造成低洼之勢,使廠區低于外圍地面30cm-60cm,導致每年夏天積水嚴重,存在嚴重的漏電、電擊安全隱患,附圖片證明。被告區天府街辦和溫江區環保局對原告的生存環境保護置之不理,從未考慮將原告的生活污水和雨水積水并入上述安置小區的污水管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基本生存權益。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濫用統規之名、假借“自建”、實質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基本法律規定,并且進一步違反了原告環評報告中專家評審意見“要求原告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的合法合規規定,其違法行為無視游家渡社區住戶的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無視原告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生產生活安全隱患,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