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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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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0124行初53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24行初53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政 起 訴 狀

     

     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告:成都市溫江教育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城大道東段143號

    法定代表人:黃曉東  職務:局長   028-8276246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侵占原告應當優先受讓的合法化工項目用地“被告建設項目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占地(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違法。

    2、請求確認被告在原告合法化工項目用地地塊上修建公立幼兒園違法。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原告以請求確認被告2015年11月-2016年8月在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社區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不動產建設項目違法為由,于2019年1月6日向溫江區人民政府對被告提起行政復議,溫江區人民政府認為申請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復議范圍,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溫復字(2019)第2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該決定書,原告不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

    2、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2月5日委托成都科技大學環保科技研究所劉永祺先生(電話13808077104,028-85408879)于2002年12月14日編制了原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局于2002年12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給予了合法批復,其明確載明:原告的項目用地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和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相鄰二廠廠址,面積共7337平方米(約11畝)

    3、原告的投資人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原柳林鄉政府簽定有合法成量國有土地的《土地轉讓協議》及其用于開辦民營企業即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的用地目的。該《土地轉讓協議》載明:原告的項目用地面積包括原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占地面積和原告應當優先受讓取得的相鄰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面積相鄰二廠土地轉讓性質均為成量國有土地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經過幾次行政區規劃調整,本案案涉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已規劃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轄范圍,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甲方“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即為現在的“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

    4、原告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合法的項目用地7337平方米(約11畝),其中,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由原柳林鄉政府租賃給長江氣門廠使用至2005年底,柳林鄉政府在《土地轉讓協議》中明確載明將這塊土地(即現被告“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優先轉讓給原告作為化工項目用地使用,故原告實際只使用了其中原長征化工廠的3843.34平方米,余下的3493.66平方米(原柳林鄉植物油廠,占地約5.2405畝)2015年11月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中雙方未解除第六條款或另行補充條款的前提下,且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形下該地塊被被告違法占用修建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這一點從原告2003年、2007年及2015年的外環境關系圖可以看出。被告侵害了原告和原告投資人陽慶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化工項目用地的合法權益,造成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告和原告投資人陽慶文成量國有土地受讓優先權被違法剝奪,導致原告和原告投資人陽慶文迄今未取得《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轉讓對價:即占地7337平方米成量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長征化工廠地面附著物的房屋產權證。

    5、被告以下五項行政申請和審批程序違法事實,可以充分證明被告獲取原告的合法項目用地用于其幼兒園建設是非法的:

    1)被告在辦理其“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時,所引用的區政府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包含了原告應當優先受讓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其引用的上述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藉調查表》的編制過程存在隱瞞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真實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錯誤地將“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列為相鄰宗地權利人,且存在偽造、盜用原告陽慶文筆跡及指紋信息、身份信息的違法行為,其引用的《地藉調查表》土地登記行為存在違反《土地轉讓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國和合同法》,將應當優先轉讓給原告的原溫江縣柳林植物油廠占地單方面地劃入其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范圍,是被告非法獲取原告的合法化工項目用地,用于違法修建其幼兒園的源頭性錯誤。

    2)被告2015年3月12日在尚不具備區環境保護局審批通過的其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情況下,引用上述錯誤的地籍調查成果,誘使區國土局錯誤地作出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件《關于溫江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其行政申請和審批程序違法,致使被告得以違法占用本屬于原告應當優先受讓作為項目使用的土地,造成幼兒園建造座落在原告合法的化工地塊上的結果。

    3)被告2015年3月13日在尚不具備區環境保護局審批通過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情況下,引用上述錯誤的地籍調查成果,誘使區規劃局錯誤地作出《關于溫江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選址的意見》,審批通過了幼兒園選址,確定了工作紅線圖,其審批程序違法,致使被告得以違法占用本屬于原告應當優先受讓作為項目使用的土地,造成幼兒園建造座落在原告合法的化工地塊上的結果。

    (4)被告直到2015年8月3日才向區環境保護局遞交了其編制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其行政申報程序嚴重違法(本應當于2015年3月12日之前首先取得環評文件,才能進行相關土地立項規劃),且其登記表中仍然具有虛假、錯誤的內容,即隱瞞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真實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而錯誤地將“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列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導致區環境保護局對存在錯誤內容的申報材料審查審核工作把關不嚴,而做出錯誤的審批結果,致使被告得以違法占用本屬于原告應當優先受讓作為項目使用的土地,造成幼兒園建造座落在原告合法的化工地塊上的結果。

      被告2015年8月3日編制的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表涉周圍環境簡況描述為......項目北面為空地、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該描述嚴重失實、侵害了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凱特公司和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名譽損失,理由如下:

    ? 凱特公司不是政府核定拆遷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從未向告凱特公司公示《拆遷公告》,凱特公司從未與政府相關部門或拆遷方簽定《拆遷補償協議書》,也從未收到政府相關部門向凱特公司送達的《限期強制拆遷通知書》或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限期強制拆遷決定書》,凱特公司也從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司法強制拆除判決書》。

    ? 凱特公司是200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溫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研發貿易型企業,沒有環評手續,不具備生產性質,其辦公場所是由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和化工生產資質、生產廠房的原告無償提供或借用,凱特公司根本不擁有待拆遷的廠房。

    所以,被告公立幼兒園不動產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不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基本材料須真實有效的基本要求,侵害了原告化工建設項目用地7337平方米其中的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將之用于被告修建公立幼兒園,造成該公立幼兒園選址不當,建造在原告化工建設項目地塊上,導致該公立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至今已成為荒蕪建筑兩年零四個月未能掛牌開園招生營運,導致國有資產1029.32萬元受損。

    (5)被告作為政府工作部門,在行政申報流程上應當履行合規合法的行政工作流程,先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再拿地,再做規劃,而被告在程序上違法操作,先拿到地做規劃,最后才做環評報告,使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在存在錯誤、不實和偽造的申報材料的基礎上作出錯誤的審批結論,使本來按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載明應當優先轉讓給原告的合法項目用地(原柳林植物油廠地塊)被被告違法侵占,并罔顧緊鄰原告明尼達化工廠及化工地塊的客觀事實,在不適宜建設幼兒園的化工地塊修建幼兒園項目,在行政審批程序違法、申請材料內容錯誤以及偽造原告簽名及指紋等一系列違法操作下,侵占了原告的合法項目用地。

    6、被告的環評文件申報程序違法、其中周圍環境狀況一欄內容嚴重失實,其不合法建設項目“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至今已成為荒蕪建筑兩年零六個月未能掛牌開園招生營運,國有資產1029.32萬元受損,同時客觀上造成政府部門違反契約精神,無視原柳林鄉政府與原告簽定的合法的《土地轉讓協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也造成政府相關部門出現審批工作存在把關不嚴的瀆職行為及行政審批程序違法行為,進而造成政府公信力損失,并對原告造成嚴重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名譽損失,實質性損害了原告的投資人陽慶文和原告明尼達化工廠的對原柳林鄉植物油廠3493.66平方米(約5.2405畝)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使原告蒙受直接和間接的重大的經濟損失。

    7、被告2015年11月-2016年8月在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不動產項目以虛假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為建設項目“通行證”緊鄰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和合法化工生產資質的原告修建公立幼兒園,明顯存在危害幼兒身心健康隱患,違反了原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專家評審意見第二條:原告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點,未成年人集中的公立幼兒園更是不應當在此范圍內修建。所以被告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同時,進一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此理由可參見2003年、2007年、2015年原告的外環境關系變化圖證實。

    原告項目用地在2003年之前的1984年至1998年期間,是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鄉鎮企業“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使用。據了解,由于當時該廠的精細化工配方及生產工藝很不穩定,經常出現報廢結塊化工產成品及半成品廢料,加之當時環保法規不嚴,成都市溫江柳林長征化工廠未進行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其產生的大量化工廢料均未進行無害化處理,而是采取粗暴的掘地深埋方式解決,數量至少在數十噸以上,造成原告接手后的項目用地地下水質和土質被嚴重污染,地下水有腥臭味,原告員工曾經莫名患上尿結石、膽結石等疾病,甚至有女職工生小孩后,帶小孩來廠呆1-2天,小朋友即有患感冒發燒的情形。所以退一萬步講,即使原告生產設備搬遷后不再在此項目用地上生產經營,若不對所述化工地塊進行較徹底的環境水質、土質的整治,在該化工地塊上或緊鄰該化工地塊掛牌營運幼兒園,也肯定是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的。

    化工地塊上或緊鄰化工地塊修建公立幼兒園將對幼兒身體存在毒害隱患,請參見《告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老師、家長及孩子書》。

    綜上所述,原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時間: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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