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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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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行申1284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19)川行申1284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一審: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

    二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行政裁定書》其他行政行為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撤銷溫江區教育局2015年8月3日編制的、被申請人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的溫環建評【2015】096號“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行政上訴,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827日作出的2019】川01行終971《行政裁定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向貴院提起行政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撤銷溫江區教育局2015年8月3日編制的、被申請人2015年9月1日審批通過的溫環建評【2015】096號“天府街辦渡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申請事由

    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號《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號《行政裁定書》認定案涉基本事實均存在同樣錯誤。理由如下:

    再審申請人作為案涉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的利害關系人,被申請人迄今未對再審申請人作出行政告知行為,即書面送達告知再審申請人:因公立幼兒園建設項目將占用你企業用地,你企業廠房將被拆遷。

    所以,無論再審申請人于2015年9月1日之后從其它任何渠道獲知案涉《登記表》復印件,該復印件再審申請人并不能證明其真實性,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實其真實性并向其利害關系人即再審申請人履行實施行政告知的法定職責,所以此情形應當視為:再審申請人迄今一直不知曉被申請人應當向再審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告知行為內容,故該情形應當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故這種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因不動產提起的其他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5年。

    被申請人和二審法院堅持以再審申請人提交過案涉《登記表》復印件為由,錯誤地認為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6月29日或2017年8月18日即已知曉被申請人已對再審申請人作出過行政告知行為,只能證明被申請人暗地里具有以強權明目張膽肆無忌憚侵害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霸權行為,并且具有暗地里肆意剝奪再審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合法知情權的強勢權力。一審法院未能查清該事實,顯然失當。

    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本案中引用法律均存在同樣錯誤,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迄今未能就案涉《登記表》向其利害關系人即再審申請人作出過行政告知行為,根本就不存在……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情形,

    故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本案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錯誤,因為:

    具體結合本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一定得有行政相對人,但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就案涉《登記表》和關聯利害關系人即再審申請人,迄今,被申請人未找過或找到過應當履行行政告知行為的行政相對人,顯然再審申請人不知道被申請人應當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1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1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認定基本事實均缺乏證據證明、引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就案涉《登記表》未對再審申請人履行行政告知行為的法定職責,物化后果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再審申請人和諧合法的營商環境。再審申請人不應當遭受到被申請人暗地里隨意霸權吆喝拆遷并隨后物化造成的侵害,為保障再審申請人作為民營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健康發展,再審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再審申請人在本次行政再審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時間: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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