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描述信息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01

    (2018)川01行終1158號行政訴訟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8)川01行終1158號行政訴訟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起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

    法定代表人:柯震弟 局長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撤銷2013819日向原告下達的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見附件一)

    由此可知:應當提出和應當受理的情形是:行政訴訟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提出和應當受理。不能提出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是:無論被行政行為當事人知道或不知道行政行為被作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不能提出和不予受理。?可以提出和可以受理的情形是:無論被行政行為當事人知道或不知道行政行為被作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不滿二十年,其他行政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不滿五年,可以提出和可以受理。

    若將上述《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段文字這樣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不知道行政行為被作出的情況下(此時已有矛盾:不知道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對該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呢?),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當事人在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行政訴訟是沒有20年或5年的訴訟時效的。   此時歧義和不良后果來了在被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被作出的情況下,只要行政行為當事人(行政機關)在超過20年或5年后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行為文書,要求人民法院對被行政行為當事人強制執行,因為此時被行政行為當事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不受理了。那么此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被行政行為當事人,真成冤大頭了。這樣會產生一些冤假錯案,或滋長行政機關的某些人在執法過程中的公權力腐敗。

    被告于2013819日向原告作出了上述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迄今未超過五年,故原告向貴院提起行政起訴,懇請貴院給予受理。

    2、2005年7月7日,為加強安全生產意識,自擬《防范自然災害預案措施》(見附件二),配合溫江區安監局驗收做準備工作。

    3、2005年9月1日,向被告提交《廢水治理方案》(見附件三)

    4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05對原告轄區作出了《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見附件四),被告上屆法定代表人(環保局長)為所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作出的天府街道辦事處時任負責人。因此,被告應當知曉:原告從所處轄區土地利用被總體規劃之日起,即作為政府拆遷或搬遷安置的工業企業,須由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積極主動牽頭將原告生產行為從已被規劃為住宅小區的轄區內遷出。所以,被告應當告之原告:不要再投入,僅進行過渡性生產,并積極配合等待政府對原告的搬遷安置。

    5、2006年3月26日,向被告提交《場所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五),準備申請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環保“三同時”)行政驗收

    620067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廠目前狀況說明》(見附件六)。

    72007424日,原告與天府街辦協商原告的企業搬遷安置的工作記錄(見附件七)。

    820106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關于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的情況說明》(見附件八)稱:因城鄉一體化城建規劃建設原因,原告很快將被拆遷。在拆遷之前,暫時同意該企業參加今年工商執照年檢。

    9、 2013年8月19日,被告原告下達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件九),以“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為由,對原告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20000元。

    10、針對被告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原告在追訴被告行政行為不當的過程中,被迫于2015年向溫江區人民法院繳納了總罰金兩萬元中的五千元罰款,然后繼續追訴被告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即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為

    11針對被告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具體的法律依據,即稱原告“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原告在停產期間根據川辦發【20159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見附件十),作為應當屬于上述文件提及的“規范一批、整改一批、關停一批”中的需要整改的企業,原告立即投入資金整改環保配套設施,于2016315向被告提交了原告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得到被告前任法定代表人(局長)的口頭答復是:不予審批驗收合格。

    12根據川辦發【20159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見附件十),被告迄今未以文書形式通知或指導原告屬于上述文件中提及的“規范一批、整改一批、關停一批”中“需要整改”的企業,未盡告知義務,未對原告進行引導整改以合規合法符合環保要求,僅靠簡單粗暴的關停手段和處罰效益欲置原告于死地,而欲讓環保違規違法的“天府街道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保后生,這是典型的不作為、亂作為。

    13、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信息公開公示欄“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第17批)”(見附件十一),明確指出:“信訪人反映的‘游家渡安置小區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備案’情況屬實”;被告“在審查時對幼兒園周邊外環境關系審核把關不嚴”;“游家渡幼兒園符合開園條件后才能開園招生”。

    據此證明:原告是具備合法環評手續的企業,游家渡幼兒園的環評手續被被告審核通過,并不能靠被告2013819日向原告下達的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支持。

    14、針對上述陳述和依據川辦發【20159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清理整頓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原告愿意立即再一次向被告提交原告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環保“三同時”)行政驗收申請,進入被告管控的原告合規合法的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環保“三同時”)行政驗收程序。

    被告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18621

  • 天堂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