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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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1559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川01行終923號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 川0124行初111號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
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 138111886159, 身份證號: 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
大道東段70號,法定代表人:李炯局長
申請事項:
1、請求對[2019]川行申1559號《行政裁定書》提起行政檢察監督。
2、請求對(2019)川01行終923號《行政裁定書》提起抗訴,撤銷被申請人2019年1月28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2018)川0115民初4226號案中提供的《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19年1月28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2018) 川0115民初4226號案中提供的《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經郫都區人民法院立案后,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 川0124行初111號裁定,認為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作出《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的行為,系依據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的司法調查而進行的回應,該‘回函’后被溫江區人民法院作為認定民事案件事實證據之一而予以采信,故駁回原告起訴;申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2019) 川01行終923號《行政裁定書》,以同樣理由維持原判;申請人對終審裁定不服,提起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川行申1559號《行政裁定書》,駁回再審申請。申請人認為:案涉《回函》系被申請人就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26號合同無效糾紛一案,通過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向申請人送達告知的行政告知文書,顯然應當視該《回函》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并且該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將造成重大損失,故請求你檢察院啟動抗訴程序。
另: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 川0115民初4226號合同無效糾紛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川01民終8863號《民事裁定書》發回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20) 川0115民初1749號重審一案過程中,被申請人又如法炮制于2020年8月18日向重審法庭提交了涉嫌為證的《回函》證詞,其字里行間充分流露出被申請人《回函》制作工作人員的不學無術、任性濫情,申請人就此鄭重向重審法庭提交了對《回函》質量清晰的《質證意見》、《辯論意見》、《最后陳述》及《補充最后陳只有這近狀述》、《補充重要陳述》。被申請人先后兩次向一審法庭和重審法庭重復提交性質完全一致、涉嫌偽證的《回函》材料,涉嫌嚴重妨礙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懇請你檢察院對被申請人及兩次《回函》制作人員予以立案調查。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