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擁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民營企業
被違法行政制裁、強制關閉的
知識產權 行政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確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對本案以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未被提供、無事實根據為由不予立案失當。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以給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等名頭方式在溫江區對上訴人的六項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實施的侵害滅絕行為違法。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因上述知識產權侵害滅絕行為對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在溫江區的名譽損失向上訴人作出經濟賠償800萬元人民幣。
該賠償金須用于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消除不良影響并恢復名譽:(1)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在國內、國外組織院士級專家對上述知識產權進行不超過三次的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費用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該費用的審定支出由上訴人負責;(2)被上訴人以政府采購方式購買上訴人的高新技術產品價值150萬元的生態牛皮涼席和價值150萬元的光面真皮防污產品及其節水減排防污服務,作為其對上訴人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干擾破壞的侵害賠償,被上訴人使用一年后須為上訴人提出三點用戶改進意見,以促進上訴人高新技術產品硅烷鞣革生態皮革及防污真皮的產業化,推動科技進步。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根據如下:
(1)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上訴人郵寄了《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被上訴人文件批閱單顯示2018年9月13日區級干部對該申請書作了批示,但至今被上訴人未給予上訴人回復。
(2)被上訴人附屬臨時機構“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2017年12月12日第2期《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會議紀要》涉及上訴人作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內部資料、不予公開”的陰謀方式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充分公開),對上訴人及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實施了行政侵害,并且會議九項內容執行情況不充分,無公信力。被上訴人僅僅斷章取義責令溫江區經信局和溫江區環保局以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名頭即以《會議紀要》第八條、第九條對上訴人實施了暴力斷電。被上訴人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上述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3)“三無企業”的定義:一般是指無廠址、廠名、無營業執照的企業,無注冊資質、無固定場所、無資質等級、更有甚者,無任何登記,這類企業既沒有獲得工商部門的審批、也沒有獲得環保部門審批的情況下進行生產、污染周邊環境。
被上訴人大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www.chengdu.gov.cn)(12345市長公開電話)來電流水號:118082806482,提取碼:83379及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兩次“來電情況”后“辦理結果”均表明: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核定在政府“三無企業”關停列表中。由此獲知:2018年3月28日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上訴人實施的強制暴力斷電是被上訴人整治“散亂污”企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協助配合措施。被上訴人的上述行政制裁行為法律依據失當,侵害了上訴人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4)上訴人未收到溫江區經信局任何書面斷電理由及書面通知書的情況下,區經信局工作人員李濤帶隊于2018年3月28日對上訴人實施了剪斷變壓器民用電、動力電接頭的斷電行為,被上訴人的這一配套強制行政行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溫復字(2018)第4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導致上訴人不能正常進行科研活動和生活生產經營。被上訴人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首創發明專利為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實施的為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等不實帽子的違法行政制裁、強制斷電措施導致上訴人在溫江區以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難以為繼、瀕于滅絕。
2、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兩家核心關聯企業以科研、試驗、成果轉換為主營業務。迄今為止,我企業共成功申請國家原創發明專利6項,其中三項已獲授權:
授權公告日/申請日 |
專利名稱 |
專利號/申請號 |
證書號/發文序號 |
頒發機構 |
發明人 |
2009.6.10 已授權 |
《有機硅和酶保毛脫毛劑組合物及其對動物皮保毛脫毛處理方法》 |
ZL200610021814.9 |
第507475號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陽慶文 |
2013.4.10 已授權 |
《水溶性自乳化偶聯型改性硅油組合物及其在制革浸酸鞣制染色中的應用》 |
ZL200910060330.9 |
第1172133號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王雪梅 陽慶文 |
2016.12.14 |
《常溫固化水性聚氨酯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 |
201610652804.9 |
2016120701589230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陽慶文 |
2017.9.7 |
《一種水溶性多胺基硅烷偶聯劑取代酶制劑的硅烷鞣革工藝》 |
201710723150.9 |
2017090400319060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
2017.12.7 |
《一種生態型硅膠-栲膠結合鞣植鞣皮的硅烷鞣革制造工藝》 |
201710723148.1 |
2017120400244540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
2018.8.3 已授權 |
《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 |
ZL201610653973.4 |
第3021147號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陽慶文 |
3、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投資人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于2007年2月2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商標名稱:明尼達,注冊號:5883781,公告期數1185 ,公告日期2009年9月27日,申請日期:2007年2月2日,類別:1,使用商品:皮革翻新化學品;皮革鞣劑;生皮鞣劑;皮革防水化學品;皮革加脂用油;皮革表面處理用化學品;除油以外的皮革修飾材料;硅酮;硅樹脂;聚硅氫;有機硅樹脂;防水銹劑。
4、企業創始人已發表的科技論文:
(1)陽慶文.硅皮化小議.西部皮革.2003,25(2):27
(2)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一).西部皮革.2003,25(4):26
(3)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二) —含硅表面活性劑在藍皮工藝中的緩沖、潤濕、滲透、乳化、增溶和分散.西部皮革.2003,25(6):28-30
(4)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三) —含硅表面活性劑與酶制劑在豬反絨、光面二合一藍皮工藝中的應用.西部皮革.2003,25(8):29-30
(5)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四)—硅皮化國產酶制劑清潔化(無毀毛、浸灰、復灰、脫灰、軟化等工序)豬藍皮工藝及高吸收的含硅復鞣、填充工藝(無升溫加脂工序) .西部皮革.2003,25(10):29-30
(6)陽慶文.硅皮化再小議.西部皮革.2004,26(2):19
(7)陽慶文.硅皮化與中和小議.西部皮革.2004,26(4):22-26
(8)陽慶文.硅皮化與無中和工序的復鞣、加脂參考工藝.西部皮革.2004,26(6):26-28
(9)陽慶文.有機硅改性芳砜橋型非鉻金屬絡合合成鞣劑TSB100的制備.西部皮革.2004,26(8):33-37
(10)陽慶文.有機硅改性常溫交聯水溶性聚氨酯防水光亮劑的應用及其原理.西部皮革.2004,26(10):39-42,46
(11)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一).西部皮革.2005,27(14):24-26
(12)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二).西部皮革.2005,27(4):19-24
(13)陽慶文.水溶性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已應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精細與專用化學品編輯部 2006.4.20
(14)陽慶文.王紅磊.水溶性高分子封閉多異氰酸酯烴基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中的應用.2006年第十三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會論文集.94-102
(15)陽慶文.王雪梅.水溶性高溫分子硅烷偶聯劑及其在制革領域的應用.2014第十七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論文。
5、上訴人擁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2014年10月11日獲得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批準。
6、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來電流水號:118102302505,提取碼:649025來電情況內容得知:溫江區科技局工作人員認為上訴人“雖然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但也可能是三無企業”,作為地方科技部門的溫江區科技局,對高新技術企業與“三無企業”的認知能力低下,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上述自主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在溫江區生存和發展、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9月24日發表《關于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全文,以及之前的“中興事件”,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實施經貿制裁,起因的實質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技術壁壘在中國人民勤勞、智慧的努力中逐漸坍塌,中國公民和組織申請、獲權的發明專利技術對中國經濟和國家利益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所以,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地應當予以保護、保障,以推動中國經濟科學技術進步。
被上訴人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在溫江區以地方政策方式,長臂驅逐,漠視、無視上訴人國內國外領先的發明專利技術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滅絕式制裁上訴人上述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涉嫌炒賣土地獲得豐厚紙幣提高地方GDP虛績,而不是推動地方科技進步、維護國家利益,宏觀上、客觀上、微觀上均造成了對中國實施技術壁壘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仇者快、中國愛國公民和組織親者痛的遺憾。被上訴人這一違法行為,實質是“損人、不利己不利國家不利社會不利人民”的濫用公權欺凌弱勢民營企業的愚蠢霸權行為,對比于國與國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那種“損人、利己利國家利社會利人民”平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要惡劣得多!這是中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進程中“過街老鼠人人得以誅之”的情形。懇請貴庭予以立案審判,以陽光照耀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維護國家利益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
8、第一上訴人和第二上訴人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二者有合法的工商法律關系和稅務法律關系證明,二者均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擁有多項國家發明專利,多次承擔省、市、國家級科技計劃研發項目。由此可知:
①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②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③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④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⑤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對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9、第一上訴人具有合法的環評文件,由此可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上訴人2002年12月14日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國家環境保護局制)文件里包含以上內容。
10、上訴人是典型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由此可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①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②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1、上訴人從2003年5月15日起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具有自主首創的專利,已有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還有三項在實質審查中。由此可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一上訴人作為第二上訴人的生產車間,與第二上訴人以財務、稅務合并報表方式于2014年10月14日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認定獲得了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因三年一審,上訴人于2017年9月12日又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高企認定,因2015年至2017年上訴人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受到被上訴人干擾和破壞較嚴重,故未能審核通過。2018年8月3日,上訴人以2018年8月3日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ZL201610653973.4)為主要知識產權,再次委托四川萬豪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向四川省科技廳等申請高企認定。上訴人一直以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方式申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雖然在溫江區受到諸多不公正的排擠、打壓等行政制裁待遇,但一直沒有放棄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上訴人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自2014年以來對上訴人的無端排擠、打壓造成上訴人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于2017年申請認定失敗,而動搖和放棄將來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科技進步。
12、上訴人一直合法、合規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由此可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①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②被上訴人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訴人具有合法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每月按時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和其他稅款。
13、2013年8月19日被上訴人下屬區環保局以“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行政驗收”為由對上訴人實施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行政執法,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予罰款2萬元。上訴人不服,一直追訴被上訴人下屬區環保局對上訴人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行政執法行為,見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案號(2018)川01行終1158號一案。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下屬區環保局對上訴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被上訴人應當牽頭對上訴人實施合規合法的搬遷安置,以保障上訴人合規合法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1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川辦發【2015】90號)和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川環函【2018】860號)文件精神,為上訴人的環保違法行為應當獲得省政府和省環保廳相關政策文件屬于環保違規違法需“整改一批”的治病救人的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據,而不應當受到被上訴人不治病不救人、采取暴力斷電的方式對上訴人作為民營科技企業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予以滅絕式的違法制裁。
15、溫江區經信局2018年2月8日依據溫江區環保局“建議”將上訴人列為“散亂污”企業,2018年2月9日強行認定上訴人為“散亂污”企業, 屬“須強制關閉的落后產能”企業,其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區經信局以區環保局的“建議函”作為認定上訴人“散亂污”并實施斷電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不合法。上訴人是科技創新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關聯性核心材料供應商,具有合法的環評文件和二者工商、稅務關聯關系。上訴人項目用地具有合法性。被上訴人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上述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16、溫江區環保局2018年7月18日溫環復【2018】1號向上訴人回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第三條: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證明溫江區環保局并未對上訴人定性為環保“散亂污”企業。
17、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上訴人郵寄了《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全文如下:
關于我企業被下令強制關閉和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自主原創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未被證實的
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
成都市溫江區政府并轉區長、區委書記親閱:
你府及下屬機構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溫江區國土局等以我企業科技研發和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不符合你區產業規劃為由,從2015年起,以“聯動執法”和個別行政機關不作為方式,對我企業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欲將我企業強制關閉,將我企業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驅逐出你區管轄范圍,我企業強烈不服。
為了充分說明和證實我企業近15年來在溫江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節水減排清潔生產生態皮革的國內外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與你區經信局等對我企業扣下“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是否有關聯性,消除你府對我企業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真實性的懷疑,我企業特向你府申請:
1、請求你府組織國內、國外我企業經營業務涉及行業(硅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碳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皮革化學品行業、傳統制革行業)相關院士、教授級專家對我企業六個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結果進行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若在總次數不超過三次的每次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結論與你府及下屬機構強制關閉我企業的“法律依據”一致,或評價結論顯示:我企業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活動不適合向社會和人類推廣,沒有實效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那么,我企業愿意無條件接受你府對我企業的強制關閉,并自愿將我兩個核心關聯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徹底注銷,放棄向你府索要企業經營損失賠償,只請求你府和天府街道辦事處履約完善我個人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和房產協議,我個人愿意由此轉化為游家渡小區失地農民以房租收入了此殘生,不再折騰硅烷鞣革科技項目,并將硅烷鞣革核心技術無償贈與美帝國主義有機硅產品行業的全球領先企業“道康寧”公司。
2、若上述對我企業六項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結果進行的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結論顯示:我企業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成果值得向社會和人類推廣,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那么,我請求你府及你區經信局等下屬行政機構向我企業在溫江區和全成都市范圍內鄭重道歉,恢復我企業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的真實名譽,并為我企業創造和諧安靜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外部環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習主席和李克強總理制定的科技興國的偉大戰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我企業作為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被扶持的創新創業政策!
對上述請求,懇請你府并轉區長、區委書記親閱,并盡快給予裁定回復!
特此
致
禮!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時間:2018年8月31日
附件:
- 明尼達、凱特兩個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土地轉讓協議》
- 陽慶文身份證、高分子專業碩士學位證、畢業證復印件
-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
- 搬遷問題的陳述
- 明尼達-凱特(溫江)大事記
- 陽慶文發表的科技論文
- 發明專利復印件
- 溫江區環保督察會議紀要、溫江區環保局斷電“建議函”、溫江區經信局“徹底斷電通知”和“斷電整治報告”
隨想
延安精神的實質是收荒匠精神,即國民黨浪費國家資源,共產黨收其荒,廢物利用、發揚光大。發揚延安精神就是發揚共產黨人的收荒匠精神,這與發揚大國工匠精神是一致的。堅持硅烷鞣革收荒匠精神就是堅持10%比例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指引的延安精神,目的就是徹底改變傳統制革浪費資源,并以重金屬和超量重金屬毒害人體的落后產業模式。
811現象:人生在世,80%的人按尋常路行走,10%的人按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突破常規行走,10%的人按歪門邪道的負能量違法犯罪。
硅烷鞣革原創發明專利區塊鏈建設,遵循和發揚了10%比例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指引的延安精神。
倡導技術先行為基礎的政治活動是最大的和最有效的經濟活動。
被上訴人文件批閱單顯示2018年9月13日區級干部對該申請書作了批示,但至今被上訴人未給予上訴人回復。
18、上訴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遞交了《舉報材料》(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書),全文如下:
舉 報 材 料
(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書)
舉報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化工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舉報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區天府街辦)
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區國土局)
成都市溫江區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
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以下簡稱區教育局)
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
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
案由:
被舉報人區天府街辦作為始作俑者,以其涉嫌偽造政府公文刑事犯罪和涉嫌合同詐騙刑事犯罪為起點,聯動伙同其他被舉報人知規違規、知法犯法,當面一套、背后一套,累積多次非善意,目無法紀,假用公益旗號,濫用國有資產,借此公報私仇,排擠、打壓民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對抗科技興國的偉大戰略,最終導致了兩個法律惡果:
1、被舉報人區天府街辦自2014年1月31日偽造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開始,伙同其他被舉報人違規違法謀劃、聯動建設的“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公益項目,公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導致上述新建公益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起至今成為荒蕪違法建筑已達兩年零兩個月未開園,造成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
2、被舉報人區天府街辦2003年8月25日與明尼達化工廠的投資人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面積被區國土局違規違法審批通過的項目預審用地,即區教育局作為建設單位違法違規建設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侵占了3512.97平方米(5.27畝),由原來的7337平方米(11畝)減少為3824.03平方米(5.74畝),明尼達化工廠的合法權益被區天府街辦、區國土局、區教育局嚴重侵害【本案(2018)川0124行初90號已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案號(2018)川01行終1266號】,十多年來,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土地權屬不清,造成其融資擴大規模受阻,高新技術成果難以轉化。被舉報人作為政府機構應當推動科技進步,而相反卻人為地阻礙了舉報人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導致區經信局于2018年3月28日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對舉報人實施了徹底剪斷其生產動力用電和民用生活、辦公、照明用電的下桿線接頭的暴力執法行為【現任區經信局局長周世剛為前任區教育局局長(周世剛在任教育局局長時上述公益幼兒園開建),本案(2018)川0124行初89號、(2018)川行初賠8號已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違法制裁和強制關閉方式嚴重干擾和破壞了舉報人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阻礙了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擁有的自主首創的國內外領先的硅烷鞣革、硅膠填充技術給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制革行業帶來的科技進步。
因此,為了維護公益項目國有資產的公益性,盤活上述新建公益幼兒園荒蕪違法建筑、拯救將來幼兒;為了響應黨中央、國務院科技興國的偉大戰略,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舉報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對被舉報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并允許舉報人參與該行政公益訴訟,共同追究被舉報人的法律責任,純正國家行政機關維護國家利益的公平、正義、嚴肅性和公益性!
舉報事由:
- 區天府街辦(含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2003年8月25日與舉報人明尼達化工廠的投資人簽定了《土地轉讓協議》,區天府街辦在該協議交易活動中涉嫌偽造政府公文和涉嫌合同詐騙,因為:
1、區天府街辦至今不能出示上述《土地轉讓協議》載明的成量國有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溫府函(1992)號文件、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及中國農業銀行溫江區支行天府營業所核實的原成都市溫江長征化工廠地面資產殘值處理意見報告等三個協議要件,涉嫌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于2001年12月28日和2003年8月25日分兩次騙取了舉報人的投資人涉轉讓協議標的資金18萬元整非法占有至今,導致舉報人的投資人迄今一直未取得轉讓協議的轉讓對價,即《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2、區天府街辦不能出示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出讓方必須的三個核心要件,并且鑒于區天府街辦與舉報人的投資人簽定《土地轉讓協議》后并無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沒有為全部或大部分履行合約積極尋找資源聯系業務,并且區天府街辦對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第五條違約后,至今十多年一直無承擔責任的表現,更有甚者,區天府街辦于2014年1月31日在申辦其“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利證書”證涉土地登記行為中,不惜以盜用舉報人的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偽造舉報人的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筆跡簽名、指印等方式,公然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管理條例》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的法律規定(第十四條),在舉報人的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向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所以,區天府街辦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交易行為中存在多次非善意,可以判斷區天府街道辦在取得舉報人的投資人的涉《轉讓協議》標的資金十八萬元人民幣之前已有非法占有故意。至此,區天府街辦涉嫌偽造政府公文和合同詐騙。
二、區天府街辦違規、違法獲得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不動產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及其表涉公示宗地圖相鄰宗地位置上出現了不真實的指界人和權利人“凱特公司”,導致區國土局2015年3月12日以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關于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函》,違規、違法預審通過了區教育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的用地申請,造成明尼達化工廠的投資人與區天府街辦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涵蓋的明尼達化工廠的項目用地被區教育局作為建設單位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侵占了3512.97平方米(5.27畝),由原來的7337平方米(11畝)減少為3824.03平方米(5.74畝),區國土局和區教育局嚴重侵害了明尼達化工廠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干擾和破壞了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區規劃局2015年3月13日根據溫國土資函【2015】20號文違規、違法同意了區教育局關于“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的選址申請,并違規、違法出具了該項目初步用地工作紅線圖,該工作紅線圖將嚴重損毀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廠房!幸虧當事人據理阻擋該暴力施工,才沒有造成安全事故。
三、區天府街辦的上述違規、違法行為,導致區教育局2015年8月3日編制了不真實的溫環評【2015】096號項目名稱為“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周圍環境簡況一欄描述嚴重失實,描述為“項目北面為空地、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待拆遷廠房”,但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迄今從未收到溫江區相關政府部門發來的拆遷送達回執文書,真實情況描述應為“項目北面為空地、具有合法化工環評文件的明尼達化工廠”,那么四川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作為環評機構,其經辦人弓曉琳(電話:13666290420)予以審核通過溫環評【2015】09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是不應當的。進而導致了區環保局2015年9月1日違規、違法審批通過了上述不真實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明尼達化工廠確實在2013年8月19日被區環保局以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為由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并處以罰款2萬元。明尼達化工廠已經履行了整改和罰款義務,并恢復了生產,沒想到時隔五年后區經信局和區環保局又以此行政處罰為由,對舉報人實施暴力斷電,強制停產。明尼達化工廠投資人陽慶文一直在進行追訴和申請恢復生產,現已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區環保局對明尼達化工廠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政行為”,已立案。請注意:并不是凱特公司處于停產待遷狀態,而實際是明尼達化工廠處于停產待遷狀態,因為凱特公司是根本沒有生產資質的!
綜上所述,區天府街辦作為始作俑者,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管理條例》、單方面偷梁換柱在其《地籍調查表》上偽造了凱特公司作為相鄰宗地指界人和權利人,其目的是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為了蒙混過關通過幼兒園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使得成都市教育局幼兒園建設項目落戶在區天府街辦轄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結果,弄巧成拙,導致幼兒園建設項目公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造成幼兒園建成后至今兩年零兩個月未能開園,致使幼兒園公益項目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同時嚴重干擾和破壞了明尼達化工廠和凱特公司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
所以,懇請貴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對被舉報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允許舉報人參與該行政公益訴訟。
并懇請貴院對該行政公益訴訟涉及的其它行政訴訟、附帶民事和刑事訴訟予以依法關注、監督或提起抗訴為盼。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舉報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投資人:陽慶文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2018年11月8日星期四
19、2018年11月26日向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郵寄了投訴與舉報材料,全文如下:
尊敬的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我是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投資人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我企業在溫江區已合法經營十多年,是民營性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已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六項,授權三項,先后承擔省、市科技項目和科技部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于2014年10月11日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我現在向你們投訴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督察整改不力、不作為,對行政機關相關環保違規違法責任人未能嚴肅追究以及本案相關其他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周世剛局長),對我企業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名頭實施環保“一刀切”強制暴力斷電、迫使我企業關閉滅絕、其目的是為了掩蓋2015年11月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時任法定代表人為周世剛局長)修建公立“成都市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時竄通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時任法定代表人為楊永康局長)鐵證如山的環保違規違法事實,該公立公益幼兒園迄今成為荒蕪違法建筑已有兩年零兩個月未能掛牌開園,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其他在溫江區同期修建的六個公立公益幼兒園早在2017年即已開園運營。
至此我正式向你們舉報現任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周世剛伙同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前任局長楊永康,對我“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不斷實施排擠、打壓、滅絕的公報私(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仇、打擊報復、秋后算賬的濫用公權力違規、違法行為,懇請你組盡快立案調查,查清事實真相,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給予我企業一個公正的答復。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示欄官網網址:http://www.cdepb.gov.cn/cdepbws/Web/Template/GovDefaultInfo.aspx?cid=65214&aid=BB979B4D18604F5394B62F0DC63784A4《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第17批)》,序號2,受理編號20170823040,截圖如下:
二、2018年3月28日,我企業在未接到任何部門通知、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李濤帶隊對我企業實施了剪斷變壓器民用電和動力電接線頭的暴力斷電行為。時任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為周世剛,周世剛調任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之前擔任溫江區教育局局長。
三、2016年8月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建設單位建成的公立性質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迄今成為荒蕪違法建筑已有兩年零兩個月未能開園,該幼兒園的環評手續確實是弄虛作假,理由如下:
楊永康調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之前擔任天府街辦負責人時,是確切知道和應當知道其轄區企業明尼達化工廠是先于凱特公司存在,其2012年調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之后,也確切知道和應當知道明尼達化工廠于2002年12月30日經溫江區環保局審查批復了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評文件,但楊永康在擔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期間涉嫌授意溫江區天府街辦主任吳海清偽造陽慶文簽名和指印騙取了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土地權利證書,該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公示的相臨宗地指界人和權利人顯示為不真實的沒有環評文件的凱特公司(隱瞞了陽慶文作為投資人、具有合法環評文件的明尼達化工廠,而只標注了無生產資質的凱特公司)。
綜上,我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迄今未能被溫江區政府合規合法搬遷安置,反而遭遇到了溫江區政府自2017年8月中央環保督察督辦以來違規違法“一刀切”的暴力強制斷電,這是典型的秋后算賬、打擊報復,嚴重干擾和破壞了我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使我企業陷于瀕臨滅絕的邊緣。
我企業迫切懇求尊敬的中央環保督察組為我企業作主,解決我企業的實際困難,責成溫江區政府為我企業落實科技創新政策,妥善安置我企業,以保障我企業合規合法繼續生產經營,完善完成國內外領先的硅烷鞣革自主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科技項目的實施和產業化。
致
禮!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投資人:陽慶文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2018年11月24日
20、2018年12月4日上訴人向四川省委彭清華書記和成都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了投訴、舉報材料,內容同第19條。
21、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溫江)大事記列出了上訴人十多年來在溫江區的法律關系梳理以及諸多行政及公益被害過程。
22、上述行政裁定書,對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只字未提,忽略未認,說明該行政裁定書不嚴謹、草率,并且對原告提出的本訴訟嚴重不負責任。
綜上,被上訴人因違法將上訴人核定為“三無企業”而對上訴人實施強制暴力斷電行為,以違法方式將上訴人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驅逐出溫江區,迫使上訴人在溫江區滅絕,而對上訴人在溫江區十五年來積累的自主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及其未來的合法權益造成的嚴重侵害須由被上訴人予以糾正和賠償,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組織國內、國外上訴人經營業務涉及行業(硅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碳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皮革化學品行業、傳統制革行業) 相關院士、教授級專家對上訴人六個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結果進行總次數不超過三次的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以徹底摘掉被上訴人無端強加給上訴人的“三無企業”的不實帽子,以彰顯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成果實力,彰顯上訴人若干國家發明專利的原創性和首創性,以獲得國內、國外(美國、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同行院士、教授及相關知名企業對上訴人科技創新國際領先的認同。
鑒于上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實施暴力斷電,上訴人認為其法律依據嚴重失當,對上訴人作為擁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造成侵權和傷害,被上訴人無視、漠視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及擁有的若干首創國家發明專利,嚴重干擾和破壞了上訴人在溫江區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懇請貴庭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