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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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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最高法院行申10829號

    【概要描述】

    (2020)最高法院行申10829號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

                 

    行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再審申請人因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其他行政行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以給第一再審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等名頭方式在溫江區對再審申請人的六項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實施的侵害滅絕行為違法;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因上述知識產權侵害滅絕行為對再審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在溫江區的名譽損失向再審申請人作出經濟賠償800萬元人民幣【該賠償金須用于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消除不良影響并恢復名譽:(1)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組織國內、國外院士級專家對上述知識產權進行不超過三次的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費用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該費用的審定支出由再審申請人負責;(2)被申請人以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再審申請人的高新技術產品價值150萬元的生態牛皮涼席和價值150萬元的光面真皮防污保潔產品及其節水減排防污服務,作為其對再審申請人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干擾破壞的侵害賠償,被申請人使用一年后須為再審申請人提出三點用戶改進意見,以促進再審申請人高新技術產品硅烷鞣革生態皮革及防污保潔真皮的產業化,推動科技進步】” 行政上訴一案,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特向貴院提起行政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 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

    3、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以給再審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等名頭方式在溫江區對再審申請人的六項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實施的侵害滅絕行為違法;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因上述知識產權侵害滅絕行為對再審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在溫江區的名譽損失向再審申請人作出經濟賠償800萬元人民幣;該賠償金須用于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消除不良影響并恢復名譽:(1)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在國內、國外組織院士級專家對上述知識產權進行不超過三次的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費用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該費用的審定支出由再審申請人負責;(2)被申請人以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再審申請人的高新技術產品價值150萬元的生態牛皮涼席和價值150萬元的光面真皮防污保潔產品及其節水減排防污服務,作為其對再審申請人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干擾破壞的侵害賠償,被申請人使用一年后須為再審申請人提出三點用戶改進意見,以促進再審申請人高新技術產品硅烷鞣革生態皮革及防污保潔真皮的產業化,推動科技進步。

    5、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再審事由:

    本案一審、二審未被立案的爭議焦點是:再審申請人是否提供了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

    再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迄今為止針對再審申請人實施了讓再審申請人倍感冤屈和強烈異議的一系列暗地里和突然襲擊的行政制裁行為,即暗地里核定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其下級多個行政機關暗地里針對再審申請人作出了徹底斷電的公函并于2018年3月28日對再審申請人實施了聚眾突然襲擊、徹底剪斷再審申請人的動力機用電和辦公、照明、生活用電的電線線纜,這些行政制裁行為的直接后果或客觀結果或外化結果對再審申請人作為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權利人通過合法工商注冊的經營活動允許自身實施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許可權益(亦即發明專利的使用權)在成都市溫江區造成了被剝奪、被侵害、被滅絕,上述行政制裁行為迫使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完全喪失了實施發明專利產業化的條件,實質上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發明專利知識產權權益。

    上述事實足以充分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院應當立案。

    事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認定以下基本事實遺漏和不清、錯誤的情形。事實和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中均不應當無故刪除凱特公司作為第二原告和第二上訴人的訴訟資格,均不應當無故剝奪凱特公司的訴訟權利!理由如下:

    (1)明尼達廠系2003年5月15日在成都市溫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金3萬元,投資人為陽慶文。明尼達廠作為個體工商戶企業其應當承擔無限法律責任,其與陽慶文自然人在涉及明尼達廠企業行為時,應當歸同一法律主體、承擔相同法律責任。

    明尼達廠迄今申請的國家發明專利有:發明創造名稱《一種堿皮高pH值交聯的無鉻生態型節水減排“一鍋煮”硅烷鞣革“傻瓜工藝”》,申請號:201911211599.2

    陽慶文作為自然人申請和獲得專利證書的國家發明專利有:發明創造名稱《一種聚丙烯酸油脂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911210946.X ;發明創造名稱《有機硅和酶保毛脫毛劑組合物及其對動物皮保毛脫毛處理方法》專利號:ZL200610021814.9 。

    明尼達廠和陽慶文公開發表的科技論文有:

    ①陽慶文.硅皮化小議.西部皮革.2003,25(2):27
    ②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一).西部皮革.2003,25(4):26

    ③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二) —含硅表面活性劑在藍皮工藝中的緩沖、潤濕、滲透、乳化、增溶和分散.西部皮革.2003,25(6):28-30
          ④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三) —含硅表面活性劑與酶制劑在豬反絨、光面二合一藍皮工藝中的應用.西部皮革.2003,25(8):29-30
          ⑤陽慶文.硅皮化制革環保型新工藝(四)—硅皮化國產酶制劑清潔化(無毀毛、浸灰、復灰、脫灰、軟化等工序)豬藍皮工藝及高吸收的含硅復鞣、填充工藝(無升溫加脂工序) .西部皮革.2003,25(10):29-30
          ⑥陽慶文.硅皮化再小議.西部皮革.2004,26(2):19
          ⑦陽慶文.硅皮化與中和小議.西部皮革.2004,26(4):22-26
          ⑧陽慶文.硅皮化與無中和工序的復鞣、加脂參考工藝.西部皮革.2004,26(6):26-28
          ⑨陽慶文.有機硅改性芳砜橋型非鉻金屬絡合合成鞣劑TSB100的制備.西部皮革.2004,26(8):33-37
          ⑩陽慶文.有機硅改性常溫交聯水溶性聚氨酯防水光亮劑的應用及其原理.西部皮革.2004,26(10):39-42,46
          ?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一).西部皮革.2005,27(14):24-26
          ?陽慶文.幾種端側烴官能基改性聚甲基硅氧烷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的應用(二).西部皮革.2005,27(4):19-24
          ?陽慶文.水溶性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工藝中已應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精細與專用化學品編輯部 2006.4.20
          ?陽慶文.王紅磊.水溶性高分子封閉多異氰酸酯烴基硅烷偶聯劑及其衍生物在豬皮清潔制革中的應用.2006年第十三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會論文集.94-102

    ?陽慶文.王雪梅.水溶性高溫分子硅烷偶聯劑及其在制革領域的應用.2014第十七屆中國有機硅學術交流論文。 

    但是,2007年7月,為了創建和構筑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體系,陽慶文發現,作為個體工商戶的明尼達廠沒有資格申請、承擔國家、省、市重點科研項目,更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于是,陽慶文于2007年8月16日在成都市溫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了“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發起人為兩個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為陽慶文,經營范圍:有機硅生物技術新材料研發、銷售及技術轉讓;有機硅酶脫毛清潔化環保型制革生產技術研發、應用推廣;有機硅生態友好皮革和綠色化工材料研發、銷售及技術服務(依法須將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無需許可或審批的合法項目。旨在以凱特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平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明尼達廠共同依法依規完善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體系建設。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起訴狀和二審上訴狀中,均有凱特公司作為第二原告和第二上訴人作為訴訟主體出現,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在其《行政裁定書》中均抹去了凱特公司作為第二原告和第二上訴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且也未在其中說明刪除的理由,這是不應當的。

    (2)凱特公司與明尼達廠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廠、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凱特公司之間的工商、稅務、財務、企業治理及員工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是:

         ①工商檔案載明:明尼達廠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凱特公司使用;

         ②明尼達廠生產的水性硅膠前驅體產品僅單向為凱特公司提供、凱特公司再對外銷售,明尼達廠不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產品,明尼達廠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

         ③明尼達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沒有資格申請國家、省、市科研項目研發,也沒有資格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述創建和構筑兩個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工作在法律上只能由凱特公司承擔。

         ④明尼達廠和陽慶文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商標、科技論文等)和生產資質有償提供給了凱特公司使用,反過來凱特公司再利用明尼達廠生產資質授權明尼達廠生產加工,明尼達廠僅作為凱特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渠道供應商。一般情況下,原材料采購價值的10%作為凱特公司使用明尼達廠和陽慶文2007年8月之前的知識產權費用和生產資質使用費,由凱特公司按月支付給明尼達廠,特別情況除外;特別情況是指:明尼達廠須控制核心原材料采購渠道和半成品供應,不對凱特公司其他股東公開,以保障明尼達廠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⑤明尼達廠和凱特公司二者互為核心關聯企業,現有員工12人均與凱特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明尼達廠的運營系陽慶文聘用兼職人員進行。

         所以,一審、二審法院確實不應當在本案中無視凱特公司的存在。

       (3)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案涉知識產權承裁方,是本案中重要的法律主體和訴訟主體,理由如下:

         ①凱特公司先后承擔四川省、成都市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并于2012年7月承擔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無償資助項目“用于節水減排清潔制革的水溶性有機高分子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

         ②凱特公司和明尼達廠在第十七屆《中國有機硅學術論文集》(2014年)發表科技論文《水溶性高分子硅烷偶聯劑及其在制革領域中的應用》。

         ③凱特公司作為申請人和專利權利人擁有的國家發明專利有:

          1)發明創造名稱《水溶性自乳化偶聯型改性硅油組合物及其在制革浸酸鞣制染色中的應用》,專利號:ZL 2009 1 0060330.9 ;

          2)發明創造名稱《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201610653973.4

         ④凱特公司迄今申請并被受理進入實質審查的國家發明專利有:

          1)發明創造名稱《常溫固化水性聚氨酯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610652804.9

          2)發明創造名稱《一種水溶性多胺基硅烷偶聯劑取代酶制劑的硅烷鞣革工藝》,申請號:201710723150.9 ;

          3)發明創造名稱《一種生態型硅膠-栲膠結合鞣植鞣皮的硅烷鞣革制造工藝》,申請號:201710723148.1

         ⑤凱特公司2014年10月取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質;2015年11月至2019年11月凱特公司在遭遇其核心關聯企業明尼達廠被被申請人暗地里和明面上實施系列不公的行政制裁期間,雖然在2017年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失敗,但是,凱特公司仍然不忘初心、砥礪前行,繼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繼續申報國家發明專利,進一步開拓水性硅膠前驅體國外市場,并于2019年12月又取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認定。

    所以,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不應當無視凱特公司的存在。生產資質、環評文件是以明尼達廠為主體辦理,明尼達廠作為凱特公司的核心關聯企業無償提供部分土地和廠房給滯后于明尼達廠四年注冊的凱特公司使用;研發、貿易是以凱特公司為主體運營,明尼達廠在一址兩企的構架中實質是凱特公司的生產車間。故,被申請人及其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核定明尼達廠為“三無企業”和“散亂污企業”而對其實施強制斷電,其侵害明尼達廠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實實在在地干擾破壞了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實施國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產業化進程。

       另:明尼達廠是陽慶文作為投資人擁有的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陽慶文個人與明尼達廠在本案中涉及明尼達廠企業行為時承擔著相同的法律責任。故,被申請人侵害了明尼達廠的合法生存權益、也即連帶同時侵害了陽慶文個人申請的商標、個人名義發表的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所以,凱特公司是本案中重要的法律主體和訴訟主體,一審、二審法院在本案知識產權糾紛中確實不應當在其《行政裁定書》中將凱特公司刪除。

    2、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對“被申請人以給再審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等名頭方式在溫江區對再審申請人的六項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的被使用屬性實施侵害滅絕行為”,認為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和二審中沒有提交被申請人上述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認為再審申請人提起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無事實根據。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該事實是糊涂的、是錯誤的,是眼不明、耳不聰的!!!理由如下: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上述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有以下三個:

       (1)“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來電時間2018-09-14 10:36、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回復之辦理結果涉及的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5日在溫復字(2018)第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核定第一再審申請人不再屬于“三無企業”后,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函告溫江區電力供應公司恢復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機用電供電。但迄今為止,再審申請人仍處于無辦公、照明、生活用電和機用電,辦公、照明用電仍處于被協迫違法使用相鄰小產權安置房村民生活用電,導致該用電費用支出不能合法進入企業成本;
       (2)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2018年2月9日對第一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并于2018年3月28日對第一再審申請人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有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馮舸(聯系電話:13981702688)2018年3月28日再審申請人被斷電后親筆批字“同意今天恢復生活用電”為證據(但實際上至今再審申請人賴以生存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未被恢復,而是臨時搭接在相鄰土地違法、環評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村民照明用電上);

       (3)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18年2月8日對第一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并將該文書提供給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斷電的法律依據;但是,第一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是“散亂污”企業!!!證據是溫江區環保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第一再審申請人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點: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

    以上第(1)個證據足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為了滅絕第一再審申請人作為合規合法的民營企業,以逼遷其騰退土地,無視其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第二再審申請人)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被申請人利字當頭、目無法紀,不惜違背客觀事實,給再審申請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造成再審申請人2018年3月28日之后,不能再在溫江區健康正常實施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產業化,不能再在溫江區作為一個民營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繼續維持該崇高榮譽。

    以上第(2)、(3)個證據足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和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胡作非為、自相矛盾,不惜違背客觀事實,也要斷然揮舞程序違法行政霸權大棒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再審申請人賴以基本生存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予以突然襲擊、強制暴力斷電,而置再審申請人于死地。

    案涉再審申請人的六項國家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附著運營、載體于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第二再審申請人實體企業之上,再審申請人企業實體在溫江區已名譽上被羅織為“三無企業”,實體上被施以斷電卡脖子,而造成在溫江區瀕臨滅絕。顯然,運載于再審申請人實體企業之上的案涉系列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其在溫江區被違規違法行政制裁、被侵害而瀕于滅絕的事實證據難道還不清晰明了嗎?!

    被申請人在其行政轄區范圍內無視再審申請人的自主首創國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采取給再審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和“散亂污企業”名頭方式和行政強制斷電行為,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在溫江區實施合規合法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活動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這種對再審申請人擁有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的行政霸權滅絕式侵害行為,以地方政策侏儒、矮視、短視方式,彎腳長臂驅逐、漠視、無視再審申請人國內國外領先的發明專利技術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滅絕式制裁再審申請人上述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涉嫌炒賣土地獲得豐厚紙幣提高地方GDP虛績,而不是推動地方科技進步、維護國家利益,宏觀上、客觀上、微觀上均造成了對中國實施技術壁壘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仇者快、中國愛國公民和組織親者痛的遺憾。被申請人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其實質是“損人、不利己(個別任性行政機關)不利國家不利社會不利人民”的濫用公權力欺凌弱勢合規合法民營企業的愚蠢霸權行為,對比于國與國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那種“損人、利己利國家利社會利人民”平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如盜竊他方技術,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等行為,但不提倡這種損人在先、利他在后的不道德違法行為),還要惡劣得多!這是中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進程中個別任性行政機關“過街老鼠人人得以誅之”的情形。懇請貴院予以立案審判,以陽光照耀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維護國家利益愛國情懷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

    被申請人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懶政不作為,其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完全不應當耳不聰、眼不明,對上述證據材料和證明目的置之不理、藐視無睹!!!

       為了引起被申請人和一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受到被申請人違法行政制裁侵害而導致其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瀕于滅絕這一客觀事實的足夠重視,第一再審申請人和第二再審申請人曾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申請人遞交了“關于我企業被下令強制關閉和我‘國家高新技術

    企業’自主原創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未被證實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以下稱《裁定申請書》),2018年9月13日、14日有《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文件批閱單》顯示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對上述《裁定申請書》已有知曉,但截止于2018年11月24日之前,被申請人一直未就上述《裁定申請書》向再審申請人作出回復。故,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4日就被申請人上述不回復的不作為行為向一審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案號(2018)川01行1182號和(2018)川01行賠初74號。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就《裁定申請書》對被申請人未按法定程序職責向再審申請人予以回復的不作為行為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公正客觀的裁判,而是東拉西扯,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再審申請人的六個發明專利進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明顯袒護、溺愛被申請人未就《裁定申請書》向再審申請人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申請人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再審申請人始終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管轄的行政區域不應當、也不可能游離、漂浮、被臆想割裂于中華人民共和國960萬平方公里之外,被申請人不應當熱衷于圈地、炒賣土地而違法逼遷再審申請人騰退土地,不應當目無法紀,無視合規合法民營企業、無視合規合法民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而置之于全然不顧!!!!!! 

    3、再審申請人將堅決誓死依法捍衛其自2003年8月25日起盤活所購破產鄉鎮企業至今近17年來專心經營成現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積累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

    2018年3月28日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被行政強制斷電,是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溫江區遭遇行政侵害滅絕的終局性結果。由此終局性結果追溯到2003年8月25日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與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土地轉讓協議》至今近17年以來,被申請人個別任性行政機關無視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合法存在、無視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合法存在、無視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依規依法開展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其僅僅從封建社會自給自足完全無視科技創新國家戰略的小農意識出發(置四個意識于全然不顧)、從小農經濟時代農民一畝三分地觀念的地方狹隘土地開發意識出發,不惜無端放棄契約精神、撕毀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無端給再審申請人羅織、扣下“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強制關閉企業”的帽子,而意欲旨在逼遷、迫使再審申請人騰退土地并滅絕其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合規合法實施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的合法活動,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了系列不公的或潛在陰招式的上述強制斷電終局性結果之外的過程性行政制裁。面對如此眾多不公的過程性行政制裁,再審申請人不畏地方政府任性、濫政的行政強權和霸權,堅持依法維權、依法治理企業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外化形成生產力推動企業和當地科技進步、維權國家利益的原則,誓死依法捍衛自身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溫江區應當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生存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讓民眾監督行政執法的立法初衷(無論標的大小,統一僅用50元人民幣即可將違法行政機關請來法院平等對話公事公辦而不再將之視為須孝敬的長輩父母官)和尊嚴,除本次行政再審之外,配套訴訟如下:

       (1)就被羅織為“三無企業”和“散亂污企業”而被強制斷電問題,再審申請人列出以下八個支訴以支持本次再審:

        1)對被申請人核定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錯誤之后拒不履行為再審申請人恢復機用電的法定職責,不服一審【2019】川01行初205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一審被判訴訟請求不明確,故再進一步拆分為以下兩個案子); 

    2)對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在被申請人核定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錯誤之后拒不履行為再審申請人恢復機用電的法定職責,不服一審【2019】川0124行初152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為(【2020】川01行終29號);

        3)對被申請人錯誤核定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不服一審【2019】川01行初987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4)對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在被申請人核定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錯誤之后拒不履行為再審申請人恢復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的法定職責,不服一審【2019】川0191行初486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5)對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程序違法暴力斷電,不服一審【2018】川0124行初89號、二審【2018】川01行終1387號行政判決,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2019)川行申936號、(2019)川行申937號,在審;

    6)對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暗地里作出已外化侵害再審申請人用電合法權益的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一審【2019】川0124行初79號、二審【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待定;

    7)對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暗地里作出已外化侵害再審申請人用電合法權益的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一審【2019】0124行初80號、二審【2019】川01行終973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待定;

    8)對被申請人就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制裁異常裁定申請書》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不服一審【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上訴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為【2020】川知行終1號;

    (2)就被核定為“落后產能強制關閉企業”而被南(南面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北(北面為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14號樓)夾擠合圍(讓再審申請人成為了插在個別行政機關任性行使行政霸權欲逼遷騰退土地上的牛糞或犀牛糞上奇葩的科技釘子戶鮮花,具體而言,再審申請人發現,這朵鮮花的南北兩面實際上是兩坨任性違章違法建筑臭不可聞的狗屎堆!)、違規逼遷的問題,再審申請人列出以下六個支訴,以支持本次行政再審:

        1)對被申請人2017年12月12日暗地里作出《關于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搬遷工作的會議紀要》(以下稱《會議紀要》)形成的制裁再審申請人而羅織的莫須有的系列逼遷臆想黑材料最終核定再審申請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為落后產能強制關閉企業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一審【2019】川01行初301號行政裁定,上訴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2)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修建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侵害第一再審申請人環評文件合法權益,不服一審【2019】川01行初202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3)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修建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侵害第一再審申請人環評文件合法權益和土地違法,不服一審【2019】川0124行初38號、二審【2019】川01行終813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2019】川行申1285號,在審;

    4)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修建的“游家渡社區小產權安置房”建設項目與再審申請人之間的相鄰權糾紛造成廠區雨季嚴重積水,再審申請人已對街道辦事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其作出經濟賠償30萬元人民幣,案號是【2019】川0115民初3926號,再審申請人已撤訴,待土地確權證據充分后再重新提起該民事訴訟;

    5)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負責修建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文件“用圍環境描述”一欄嚴重侵害了第二再審申請人的生存合法權益,第二再審申請人凱特公司不服一審【2019】川0124行初81號、二審【2019】川01行終971號行政裁定對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的溺愛袒護,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2019】川行申1284號;

    6)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負責修建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項目環境文件“用圍環境描述”一欄嚴重侵害了第二再審申請人的生存合法權益、侵害第一再審申請人對該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優先受讓權,并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再審申請人明尼達廠不服一審【2019】0124行初53號、二審【2019】川01行終596號、再審【2019】川行申900號行政裁定對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的溺愛袒護,再審申請人擬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抗訴;

    (3)就被疑似認定為“非法占用土地”而被程序違法強制拆除部分設施與再審申請人用地合法性問題,再審申請人列出以下21個支訴以支持本次再審:

         1)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目無法紀,企圖逼遷再審申請人騰退實際占用土地,就土地問題,竟然首先于2018年9月7日起訴第一再審申請的投資人陽慶文,主張2003年8月25日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已行政區劃調整給天府街道辦事處管轄)合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陽慶文不服一審【2019】川0115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是【2019】川01行終8863號;

         2)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目無法紀,企圖逼遷再審申請人騰退實際占用土地,就土地問題,竟然首先于2018年9月7日起訴第一再審申請的投資人陽慶文,主張2003年8月25日與原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已行政區劃調整給天府街道辦事處管轄)合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無效,陽慶文不服,已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天府街道辦事處遵守契約精神,履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案號是【2019】川0115民初761號,因受上案影響,現處于中止審理狀態;

         3)在【2019】川0115民初4226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對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法庭提供的就《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存量國有土地被調查的《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函》嚴重侵害第二再審申請人的用地合法權益,不服一審【2019】0124行初111號、二審【2019】川01行終923號行政裁定,第二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2019】川行申1559號,現處于審理之中;

         4)被申請人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侵害了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對其中5.2405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2019】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和一審【2019】川01行初371號行政裁定(被告為被申請人),上訴的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5)被申請人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侵害了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對其中5.2405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2019】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和一審【2019】川01行初370號行政裁定(被告為成都市人民政府),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6)被申請人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侵害了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對其中5.2405畝存量國有土地的優先受讓權,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2019】26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和一審【2019】川01行初752號行政裁定(被告為被申請人),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7)對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存在侵害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的合法權益的情形,不服一審【2019】川01行初866號行政裁定,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待定;

    8)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規定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為第二再審申請人補充辦理其實際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不服一審【2018】川0124行初136號生效行政判決,第二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2019】川01行申16號;

    9)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規定和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不能為第二再審申請人提供并確認第二再審申請人作為其實際占用5.74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和相關地籍檔案,不服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服一審【2018】川0124行初13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的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第二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是【2020】川0191行初22號;

    10)對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成府土【2015】423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第6批(溫江區)城鎮建設用地實施方案的批復》存在審查再審申請人實際占用的原破產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少征多占以及征收后違法劃撥的情形,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案號是川府復受【2020】55號;

    11)對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5】522號《關于成都市2015年度第18批城鎮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復》存在審查再審申請人實際占用的原破產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來源和面積遺漏、少征多占以及征收后違法劃撥的情形,再審申請人已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原級行政復議,案號是川府復受【2019】804號;

    12)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于2018年12月17、18日兩次以“發現第一再審申請人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為由對其屋檐引水排水設施進行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不服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和一審【2019】川01行初369號行政判決(被告為被申請人),第一再審申請人及其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

    13)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于2018年12月17、18日兩次以“發現第一再審申請人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為由對其屋檐引水排水設施進行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不服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突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的溫復字【2019】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和一審【2019】川0124行初97號、二審【2019】川01行終925號行政裁定(被告為天府街道辦事處),第一再審申請人及其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

    14)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于2018年12月17、18日兩次以“發現第一再審申請人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為由對其屋檐引水排水設施進行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不服一審【2019】川0115民初5061號民事判決(被告為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一再審申請人及其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案號為【2020】川01民終3854號,在審;

    15)承上,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提起民事財產侵權訴訟案號【2020】川0115民初1086號;

    16) 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和游家渡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以“發現第一再審申請人陽慶文非法占用土地”為由,于2019年5月31日再次對其屋檐引水排水設施和部門辦公設施進行了突然襲擊暴力拆除,第一再審申請人及其投資人陽慶文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提起行政訴訟,一審【2019】川0124行初140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9年5月31日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起訴狀;

    17)承上,第一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提起財產侵害行政賠償訴訟,案號待定;

    18)承上,第二再審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提起財產侵害行政賠償訴訟,案號待定;

    19)承上,陽慶文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提起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侵害行政賠償訴訟,案號待定;

        20)承上,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提起民事財產侵權訴訟,案號為【2020】川0115民初1085號;

    21)承上,第一再審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對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游家渡社區居委會提起民事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侵權訴訟,案號待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足以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存在,足以證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存在遺漏、錯誤的情形。

       二、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中均以“再審申請人未提供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為由對本案未予立案,其引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事實和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引用法律條文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第二項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三)申請人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或者在口頭起訴時向人民法院說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再審申請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認為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未提交被申請人無視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而對再審申請人實施違法羅織“三無企業”名頭方式相關的行政霸權侵害滅絕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

    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提起的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認為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被申請人相關在溫江區違法侵害滅絕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行政霸權的事實依據;

    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的規定,

    對再審申請人的一審起訴,未予以立案。

    2、比對上述一審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文,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再審申請人認為:

    (1)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給第一再審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等名頭方式,對第一再審申請人實施行政制裁并于2018年3月28日以打擊“散亂污”企業之名對第一再審申請人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予以突然襲擊暴力剪斷、造成再審申請人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活動在溫江區難以為繼的行政行為確實存在,證據是:

         ①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www.chengdu.gov.cn)(12345市長公開電話)來電時間2018-09-14 10:36來電流水號:118082806482,提取碼:83379及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兩次“來電情況”后“辦理結果”均表明:被申請人將第一再審申請人核定在政府“三無企業”關停列表中;

         ②2018年2月8日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暗地里抄送《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斷電的函》、建議將第一再審申請人列為“散亂污”企業,并將之作為再審申請人被行政強制突然襲擊暴力斷電的法律依據;  

         ③2018年2月9日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第一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

         ④第一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是“散亂污”企業!!!!!!證據是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第一再審申請人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點: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

         ⑤2018年3月28日上午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溫江區電力供電公司將第一再審申請人視同為“三無企業”和“散亂污”企業,而對第一再申請人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斷電。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馮舸(聯系電話:13981702688)簽有“同意今天恢復生活用電”為證據(但實際上至今未恢復再審申請人賴以生存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而是臨時搭接在相鄰的被申請人縱容的土地違法、環評違法的村民小產權安置房照明民用電上)。

       (2)針對基于上述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核定第一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無視第二再審申請人的合法存在,無視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的合法經營活動,而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突然襲擊暴力斷電,造成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3月28日之后無法再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繼續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這一客觀事實,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出了清晰明了的具體的訴訟請求,即請求司法機關對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并請求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九條,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所以,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引用法律錯誤。

    3、二審法院同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的規定,認為:第一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在一審起訴中并未提供其所稱的行政機關針對其知識產權作出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存在的材料,其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受理條件,認定:一審法院裁定并無不當;其進一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法院進一步增加引用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結合本案,比對上述二審法院進一步增加引用的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樣,同樣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遺漏,對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證據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形,其并未發現一審法院引用法律錯誤。

    再審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不應當不講衛生:與一審法院裹穿連襠褲;也不應當與一審法院一樣耳不聰、眼不明、共同溺愛袒護被申請人、無視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侵害滅絕再審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權在成都市溫江區合規合法創新創業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所以,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中引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遺漏,對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證據存在置之不理、引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成都市溫江區完全喪失其系列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由再審申請人實施其專利許可使用權的基本條件和合法權益,完全是由再審申請人提供的上述被申請人的被訴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系列行政制裁】造成的。再審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對本案予以依法立案審查,判如所請,讓再審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作為非常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溫飽、脫貧的司法公平和正義。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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