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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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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川檢行知監[2021]1號行政監督申請書

    【概要描述】

    川檢行知監[2021]1號行政監督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

                 

    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第一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一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二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二再審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申請人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因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申請人于202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申請人于2021年2月28日收到上述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人依法提出本次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

     

    申請事項

    申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請求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就上述再審裁定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院提起抗訴,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并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遺漏凱特公司重要原告主體,二審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違反法定程序未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對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未發回重審的錯誤未予以糾正,其駁回申請人再審申請適用法律錯誤

    申請人起訴狀以及上訴狀中原告和上訴人均有凱特公司,但一、二審法院均遺漏了凱特公司的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可以發現,本案中一審法院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原告凱特公司,在申請人提出上訴時,二審法院并未按照法定程序發回重審,直接作出裁定,嚴重侵害了凱特公司作為重要原告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錯誤。

    另,最高院認為:一審及二審裁定未分別列凱特公司作為起訴人及上訴人錯誤,故予以糾正,但該錯誤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但是,申請人認為: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承載本案案涉諸多國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就本案申請人自主實施國家發明專利許可使用權產業化的合法權益被滅絕之訴,一審、二審法院涉嫌故意回避之,最高院應當責令二審法院重新審查被遺漏的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諸多國家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的使用權自主實施許可合法權益,是否正在遭遇到被申請人在其行政轄區內侵害滅絕;重新審查被申請人是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法維護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實施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國家發明專利許可使用價值產業化、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大力開展科技創新、使勁響應科教興國偉大戰略國策的合法權益。

    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與當地政府即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同時,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1014日、20191128日先后兩次將申請人評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故而,凱特公司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同樣有著親密的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因此,一審法院不應當逼迫或慫恿或袒護或嘲笑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自己打自己的臉,背叛與凱特公司的上述親密合作關系、背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政府基本法定職責,將之陷于不義;同時,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無視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存在,有如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經信局通過核定申請人為三無企業以行政強制程序違法方式隨意任性剪斷凱特公司辦公照明生活用電一樣,即是無視凱特公司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共同擁有的親密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一審法院完全不應當涉嫌故意遺漏凱特公司訴訟主體資格來否認、割裂、挑撥離間上述親密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進而又將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是大非問題上,陷于不義,顯著擾亂、破壞、否認了行政機關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基本法定職能。

    所以,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裁定將凱特公司作為原告、上訴人遺漏的法律錯誤,完全應當構成申請人提出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正當的重要再審事由!!!!!!

     

    、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系列不公行政制裁的材料,足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諸多國家發明專利知識產權使用權自主實施產業化許可合法權益造成了滅絕式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第三頁第2行至第5行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在此情況下,一審及二審法院認定明尼達試驗廠沒有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是的,“一審及二審法院認定明尼達試驗廠沒有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沒錯,因為本案中,明尼達試驗廠不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是案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法律載體,其顯然不能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即被申請人對案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使用權侵害滅絕行為存在的材料。

    但申請人認為,凱特公司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名符其實的案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的法律載體,凱特公司能夠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即被申請人對案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使用權侵害滅絕行為存在的材料,所以,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本案時無視凱特公司的存在、涉嫌故意將凱特公司作為重要訴訟主體遺漏是嚴重的法律錯誤,最高院也隨之糊涂,認為一審及二審法院不予立案并無不當,顯然是錯誤的,

    實際上,一審及二審法院凱特公司在一審及二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在其行政轄區對凱特公司自主首創知識產權使用權造成滅絕式侵害的諸多行政制裁行政行為證明材料違反法律規定未說明理由置之不理、莫名其妙審查遺漏,已顯示出明顯錯誤,二審法院應當依法糾正、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發現上述法律錯誤并予以糾正、并責令重審

    反而,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第二頁第三段第5行至第7行認為:一審及二審裁定未分別列凱特公司作為起訴人及上訴人錯誤,故予以糾正,但該錯誤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再審事由

       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行政裁定書》第三頁第2行至第4行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在此情況下,一審及二審法院認定明尼達試驗廠沒有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材料,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如此兩次極盡所能、動用公權力作為私人家庭長輩式地、無微不至地呵護、幫助疑似未成年人的一審及二審法院解圍,開脫、隱匿一審及二審法院的法律錯誤,顯然失當!!!

        進一步地,字面文義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出發,申請人對最高院的上述觀點重點第一句話“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依法駁斥如下:

         1、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版權成果和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作出行政行為的可能情形如下:

        1)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予以撤銷或駁回其虛假性陳述,但這顯然不是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及案涉被訴行政制裁行政行為涉及的溫江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法定職權,該法定職權顯然應當歸屬于基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最終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實施剽竊、盜竊或實施征用,為己所用,用于生產經營,謀取不當利益。但溫江區政府顯然不是納稅人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其不具備向國家納稅的法定義務,而相反,其受到納稅人的供養。溫江區政府的法定職能決定了其不可能直接從事生產經營創造社會價值,即溫江區政府在溫江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能為了自己養活自己而剽竊、盜竊或征用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使用權用于市場化運作,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3)溫江區政府沒有任何法定職權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和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作出撤銷、否定或實施剽竊、盜竊或實施征用的情形,對此,申請人找不出任何法律依據向法院提交溫江區政府此類違法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一而再、再而三地為難、逼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交相關溫江區政府對申請人知識產權作出上述所謂違法行政作為的證明材料;

         基于上述三點可知,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和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溫江區政府均不存在依法定職權作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所以,最高院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在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的材料,純屬廢話。

         2、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版權成果形成過程和申請人自主實施其使用權產業化過程不作為的可能情形如下:

        1)在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自主研發形成自身的知識產權版權成果體系過程中,溫江區政府沒有法定義務參與或指導或負責申請人的具體知識產權研發及其管理工作,申請人也找不出任何法律規定要求溫江區政府承擔申請人知識產權的研發及其管理工作;

        2)在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自主研發形成自身的知識產權產化過程中,溫江區政府沒有法定義務參與或指導或負責申請人的具體知識產權產業化實施工作,申請人也找不出任何法律規定要求溫江區政府承擔申請人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具體實施工作;

        3)溫江區政府沒有任何法律義務和法定職責承擔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知識產權的具體研發及其管理工作、具體產業化實施工作,對此,申請人找不出任何法律依據向法院提交溫江區政府此類不作為情形的證明材料,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一而再、而而三地為難、逼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交相關溫江區政府對申請人知識產權作出上述所謂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4)申請人并沒有向溫江區政府提交過申請人認為溫江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環保局和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予以撤銷或駁回其虛假性陳述相關不當行政行為的申訴書或行政復議申請書,或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實施剽竊、盜竊或實施征用,為己所用,用于生產經營,謀取不當利益相關不當行政行為的申訴書或行政復議申請書,所以,溫江區政府對此不可能作出相應的不作為行為,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一而再、再而三地為難、逼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交相關溫江區政府對申請人知識產權作出上述所謂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基于上述四點可知,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形成過程和使用權實施許可產業化實施過程,溫江區政府均不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情形;并且,溫江區政府也不可能子虛烏有地對其涉嫌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版權成果予以撤銷或駁回其虛假性陳述相關不當行政行為的被申訴、被行政復議作出不作為,或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實施剽竊、盜竊或實施征用,為己所用,用于生產經營,謀取不當利益相關不當行政行為的被申訴、被行政復議作出不作為,所以,最高院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在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不行為的材料,純屬廢話,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一而再、而而三、三而四地為難、逼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交相關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知識產權作出上述所謂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通過對以上兩種情況分析,可以看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不存在根據任何法定職責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情形。

     

         所以,最高院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

         這句話純屬一句廢話

         換句話說,最高院希望在本案中看到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版權成果和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作出某種行政行為、作出某種不作為的兩種情形,均是根本不可能出現的;根本不可能出現的東西你去希望它盼望它,那應當稱之為做白日夢;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廢話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行政裁定書》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完全不當,其個別混日子、混吃混喝的法官在做白日夢的狀態下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行政裁定書》,其字里行間作為駁回申請人再審申請的重要觀點表達,不應當呢喃白日夢囈語、顛三倒四出現嚴重廢話而成為低級笑話,不應當呈現出暗戀封建社會團團伙伙官官相護呲牙咧嘴歪瓜裂棗的司法小丑熱情擁抱行政小丑的雙雙非自主狀態。

         3、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已合規合法獲得的知識產權所有權版權成果和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應當旗幟鮮明地依法作出恰當合法行政行為的情形如下:

        溫江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環保局和溫江區經信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自主研發具體形成自身知識產權所有權版權成果體系和具體自主實施其知識產權使用權實旋許可使用價值產業化的過程中予以保架護航、推動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技術進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這一保架護航的法定職責,溫江區政府不聞不問、不作為也罷,但是其千不該萬不該任性地、相反地作出以下負作為的三個違法行政行為。

        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對此均未認真、慎重地作出研判是顯然錯誤的。

        4、并且遺憾的是: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在申請人自主研發和自主實施發明專利產業化過程中,非但沒有保架護航,而是拉了偏架、炸了航道,嚴重阻礙了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技術進步、扎扎實實地侵害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正常營商環境依法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顯著對抗了科技興國偉大戰略國策。

        申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提交了能充分證明溫江區政府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在申請人自主研發和自主實施發明專利產業化過程中,非但沒有保架護航,而是拉偏架、炸航道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三個:

       1) 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18年2月8日對第一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并將該文書提供給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限期斷電決定書》的法律依據組成部分
       2 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2018年2月9日對第一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作為《限期斷電決定書》的法律依據組成部分但是,第一申請人根本不是“散亂污”企業!!!證據是溫江區環保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第一申請人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點:你廠所申請的將你廠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

         在這種張牙舞爪、自相矛盾的情形下,在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沒有向申請人送達《限期斷電決定書》、也沒有向申請人送達《強制斷電決定書》和人民法院下達的《強制斷電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相關法規規定,伙同溫江電力供電分公司帶領近二十名配戴紅色袖套的疑似社會閑雜人員動用高架工程車2018年3月28日對第一申請人賴以生存的機用動力電、辦公照明及生活用電電線桿下桿線接頭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強制剪斷的徹底斷電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有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馮舸(聯系電話:13981702688)2018年3月28日申請人被斷電后親筆批字“同意今天恢復生活用電”為證據(但實際上至今申請人賴以生產經營的機用動力電未被恢復,而照明、辦公、生活用電被迫臨時搭接在相鄰土地違法環評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村民照明用電戶頭上,搞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還不如違法村民和違法村委會,還要借助他們違法亂紀的低俗珠光寶氣來維持生存、繼續從事科技創新發明創造,難啊,怪哉!被申請人及其兩個所屬工作部門的政策水平高啊、高聳入云如注水乳房,輕飄飄的,真他媽的象站街妓女一樣,一甩一甩的,太輕浮了!!!!!!!!!);

       3)“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來電時間2018-09-14 10:36、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回復之辦理結果涉及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在溫復字(2018)第13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核定申請人不再屬于“三無企業”后,被申請人所屬工作部門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應當函告溫江區電力供應公司恢復申請人的機用電供電。但迄今為止,申請人仍不能合法使用辦公、照明、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不能合法正常生產經營,其中,辦公、照明、生活用電被迫違法臨時使用相鄰的土地違法和環評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村民生活用電戶頭,導致該用電費用支出不能合法進入企業營運成本

        上述1)、(2個證據足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和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胡作非為、自相矛盾,不惜違背客觀事實,也要斷然揮舞程序違法行政霸權大棒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申請人賴以基本生存的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動力電予以突然襲擊、強制暴力斷電,而置申請人于死地,包括違法強制剝奪承載于申請人之上的案涉知識產權使用權實施許可使用價值在溫江區依法由申請人自主產業化的合法權益。

        上述3個證據足以充分證明:為了滅合規合法的明尼達化工廠,以逼遷其騰退土地,枉然無視其同址核心關聯企業凱特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被申請人利字當頭、目無法紀,不惜違背客觀事實,給申請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造成申請人2018年3月28日之后,不能再在溫江區健康正常實施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產業化,不能再在溫江區作為一個民營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繼續維持該崇高榮譽。

     

        申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多次向法院提交和強調的上述溫江區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環保局和溫江區經信局對申請人實施一系列行政制裁違法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

         是將之用于證明溫江區政府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對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申請人實施的系列行政制裁核定申請人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而對申請人施以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進行調查核實,以確定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申請人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以確認上述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將申請人核定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與申請人凱特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二者之間是否有關聯性,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七)款“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再審申請人合規合法民營企業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追求科技創新發明專利國內國外領先、推動企業和社會技術進步的愛國情懷的合法權益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其行政轄區始終堅持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予以保架護航、充分的肯定和科技扶持政策支持,并保障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自主實施許可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能對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聯手溫江區環保局濫用職權,限制、壓制再審申請人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而向再審申請人施以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的亂作為行為予以采取必要的自查自糾措施,從而彰顯并恢復其切實、有效推動企業和社會科學技術進步、保障知識產權國家發明專利自主實施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產業化合權權益不受侵犯的基本政府職能

       并非將之用于證明溫江區政府作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和使用權實施無端撤銷或無端駁回等滅絕式侵害,而傻傻瓜兮兮地促成最高院認為:明尼達試驗廠及凱特公司一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其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

     

    案涉申請人的六項國家發明專利、“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等知識產權附著運營、載體于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第二申請人實體企業之上,申請人企業實體在溫江區名譽上被羅織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實體上被施以斷電卡脖子,而造成申請人在溫江區瀕臨滅絕。顯然,運載于申請人實體企業之上的案涉系列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由申請人自主使用實施產業化的合法權益,其在溫江區被上述違規違法行政制裁、被侵害而瀕于滅絕的事實證據難道還不清晰明了嗎?!

     

    被申請人在其行政轄區范圍內無視申請人的自主首創國家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采取給申請人羅織“三無企業”和“散亂污企業”名頭方式和行政暴力強制斷電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在溫江區實施合規合法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活動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這種對申請人擁有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實施的行政霸權滅絕式侵害行為,以地方政策侏儒、矮視、短視方式,彎腳長臂驅逐、漠視、無視申請人國內國外領先的發明專利技術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滅絕式制裁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的上述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涉嫌炒賣土地獲得豐厚紙幣提高地方GDP虛績,而不是推動地方科技進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宏觀上、客觀上、微觀上均造成了對中國實施技術壁壘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仇者快、中國愛國公民和組織親者痛的遺憾。被申請人這一違法行政行為,其實質是“損人、不利(個別任性行政機關)不利國家不利社會不利人民”的濫用公權力欺凌弱勢合規合法民營企業的愚蠢霸權行為,對比于國與國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那種“損人、利己利國家利社會利人民”平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如盜竊他方技術,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等行為,但不提倡這種損人在先、利己利他在后的不道德違法行為),還要惡劣得多!這是中國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程中個別任性行政機關“過街老鼠人人得以誅之”的情形。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以陽光閃爍之溫暖,照耀申請人自主實施自主國際首創知識產權國家發明專利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產業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愛國情懷應當享有行駛康莊大道的公平正義。

    被申請人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在本案中對申請人實施的一系列不公行政制裁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懶政不作為、亂作為,其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審二審法院,特別是再審法院完全不應當耳不聰、眼不明,對上述證據材料和證明目的置之不理、藐視無睹!!!不應當象孫小果的母親和繼父一樣,置司法基本程序和公平正義于不顧,無微不至地袒護、溺愛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胡作非為,慈祥地認為上述三個證據材料并非溫江區政府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知識產權作出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材料,呈現出心底里暗暗竊喜地盼望、維護封建社會專制制度欺壓奴役老百姓的官官相護司法小非自主狀態,硬生生地隱匿、回避了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自主研發具體形成自身知識產權體系和具體實施其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過程中予以保架護航,推動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技術進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定職責!!!!!!!!!

     

        為了引起被申請人和一審法院對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受到被申請人違法行政制裁侵害而導致其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瀕于滅絕這一客觀事實的足夠重視,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曾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申請人遞交了“關于我企業被下令強制關閉和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原創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未被證實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以下稱《裁定申請書》),2018年9月13日、14日有《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文件批閱單》顯示被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對上述《裁定申請書》已有知曉,但截止于2018年11月24日之前,被申請人一直未就上述《裁定申請書》向申請人作出回復。故,申請人于2018年11月24日就被申請人上述不回復的不作為行為向一審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案號(2018)川01行1182號和(2018)川01行賠初74號。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就《裁定申請書》對被申請人未按法定程序職責向申請人予以回復的不作為行為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公正客觀的裁判,而是東拉西扯,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申請人的六個發明專利進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明顯袒護、溺愛被申請人未就《裁定申請書》向申請人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二審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仍然不服,于2020年5月2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再審申請書》,2021年6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案號是(2021)最高法行申6473號。

    申請人始終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管轄的行政區域不應當、也不可能游離、漂浮、被臆想割裂于中華人民共和國960萬平方公里之外,被申請人不應當熱衷于圈地、炒賣土地而違法逼遷申請人騰退土地,不應當利字當頭、目無法紀,無視合規合法民營企業、無視合規合法民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而置之于全然不顧!!!!!! 

     

    申請人將堅決誓死依法捍衛其自2003年8月25日起盤活所購破產鄉鎮企業至今近17年來專心經營成現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所積累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創新創業產業化的合法權益。

    2018年3月2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被行政強制斷電,是其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溫江區遭遇行政侵害滅絕的終局性結果。由此終局性結果追溯到2003年8月25日申請人的投資人陽慶文與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土地轉讓協議》至今近17年以來,被申請人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個別任性行政機關無視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合法存在、無視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合法存在、無視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依規依法開展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產業化的合法權益,

    僅僅從封建社會自給自足完全無視科技創新國家戰略的花生腦袋小商小販的部分利益和小農意識出發

    “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四個意識于全然不顧,

    從小農經濟時代農民一畝三分地”老舊觀念的地方狹隘土地開發意識出發,

    不惜無端放棄契約精神

    撕毀上述《土地轉讓協議》及其“響應黨中央西部大開發號召,盤活存量國有土地,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宗旨

    無端給申請人羅織、扣下“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強制關閉企業”的帽子,而意欲旨在逼遷、迫使申請人騰退土地并滅絕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合規合法實施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的合法活動,

    申請人實施了系列不公的或潛在陰招式的上述強制斷電終局性結果之外的過程性行政制裁

       面對如此眾多不公的過程性行政制裁,申請人依法發動了若干行政訴訟,堅持不畏個別地方政府任性濫政的行政強權和霸權依法治理百年企業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外化形成生產力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維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誓死依法捍衛自身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在溫江區應當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產業化生存權,誓死依法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讓民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法初衷(無論標的大小,民眾統一僅用50元人民幣即可將違規違法行政機關邀約前人民法院平等對話公事公辦而不再低三下四誠惶誠恐地將之視為須上門行賄孝敬的長輩父母官)立法尊嚴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向申請人賠償800萬元人民幣,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在本案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并將之用于恢復、促進申請人災后重建自主國際首創知識產權產業化并無不當。

        被申請人溫江區政府及其兩個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環保局、溫江區經信局對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的知識產權在申請人自主研發和自主實施發明專利產業化過程中,非但沒有在其行政轄區保架護航,而是拉偏架、炸航道的上述三個具體行政行為,顯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自主研發具體形成自身知識產權體系和具體實施該知識產權產業化的創新創業活動,完全沒有履行其保架護航、推動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技術進步、保障其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創新創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定職責,

        基于此,申請人請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上述三個法條強有力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行政賠償請求,將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的800萬元人民幣取之于民、用之于科技創新科教興國偉大戰略國策實施過程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用于組織囯內外院士級專家對申請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國際領先性進行第三方科技成果評價鑒定(費用為500萬元人民幣)、讓被申請人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申請人牛皮無鉻少灰無銨四不不修邊不去肉不片堿皮不酶軟化中途僅硅烷酶脫毛出鼓節水減排清潔生產工藝制作硅膠肉團貼身親膚撫摩感膠原纖維棉花狀Q彈記憶效應全有機無公害硅烷鞣新型油鞣革(其邊角余料可用作家禽動物飼料添加劑)的高新技術產品全有機無公害生態牛皮涼席(費用為150萬元人民幣)和光面皮革防污保潔節水減排服務、羊無鉻少灰無銨四不不修邊不去肉不片堿皮不酶軟化中途僅硅烷酶脫毛出鼓節水減排清潔生產工藝制作硅膠肉團貼身親膚撫摩感膠原纖維棉花狀Q彈記憶效應高撕裂強度全有機無公害硅烷鞣新型油鞣革(其邊角余料可用作家禽動物飼料添加劑)的高新技術產品全有機無公害生態型內衣內褲抗菌自潔穿不臟穿不臭的羊皮功能紡織面料(費用為150萬元人民幣),并通過親自體驗產品性能、反饋產品質量方式來切實推動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企業技術進步,重溫并增強與明尼達試驗廠、凱特公司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密切合作關系和戰略方向一致性,強有力維護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尊嚴

     

        本案的最終司法裁決不應當給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國民營企業家造成“知識產權一場空”的荒唐錯覺。

        請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作為知識產權典型案件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予以糾正,以之有效監督各級基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慎重對待和有效疏導小微嬰兒型生命力極其旺盛的民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疑似違法行為,切實引導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切實引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科教興國的偉大戰略國策,切實引導維護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的法律尊嚴,切實引導警醒各級基層行政機關和各級人民法院清清醒醒地明白倡導技術先行為基礎的政治活動是最大的和最有效的經濟活動”這一理念是中華民族實現“兩個一百年”偉大復興必須的國家發展重要戰略思維和中國國民基本生活方式

        本案的最終司法裁決

       不應當給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國民營企業家造成“知識產權一場空”的荒唐錯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通過發揚新時代延安精神和老一輩科學家“兩彈一星”艱苦創業的科研精神,歷盡艱辛和沉下心來盤活破產、倒閉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存量國有土地,堅持艱苦樸素自主研發創新創業,取得國內外首創知識產權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之后,將會象申請人一樣遭遇到基層政府行政機關莫名其妙地核定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而施以程序嚴重違法的行政強制暴力徹底斷電,誠惶誠恐、常常擔心處于水深火熱的被逼違法的營商環境之中,

       而是應當旗幟鮮明地保障、引導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國民營企業家歡欣鼓舞、放心大膽地發揚新時代延安精神和老一輩科學家兩彈一星艱苦樸素的科研精神,大膽樹立追求科技成果全球領先的民族科研自信精神,讓我們的祖國名符其實地成為全球科技強國,而不屑于美國多個流氓總統以其構筑技術壁壘而對中國崛起卡脖子的指手畫腳和劃腳指手!!!!!!

     

        、申請人迄今始終堅持打造“硅烷鞣革 百年企業 立足溫江 走向世界”的初心和某外資機構擬加盟申請人成立“四川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所作所為均在堅持以社會效益帶動經濟效益、逐步充分完善企業內部積極順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益的應對機制,認真響應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偉大戰略目標體現在中國國民身上首要的大健康利好召喚,積極順應預防醫學、中醫治未病、提高人類身心素質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進程中,中國對世界最有意義的貢獻這一歷史潮流。

        申請人誠懇請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到申請人住所地現場調查考察申請人企業原址。

        在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原項目用地11.467畝國有土地使用證頒發給申請人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陽慶文之后,申請人規劃逐步將申請人企業舊址打造成硅烷鞣革全球發源地愽物館,建設成為硅烷鞣革(溫江全球總部)研究院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院士輸出基地。

        請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予以依法形成合力、強有力公平公正支持申請人打造百年企業走向世界引領世界的企業規劃和初心!!!并依法揪出無視或漠視或仇視中國科教興國偉大戰略國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疑似美帝國主義安插在被申請人內部的小丑內鬼,繩之以法,依法徹底粉碎、撕爛一切阻礙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國社會科技進步的牛鬼蛇神和跳梁小丑!!!!!!!!!

        

     

        綜上所述本著崇尚法治潤澤企業依規依法創新創業開創百年企業的初心和法治精神,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行終1號行政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均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錯誤和遺漏,對申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證據存在置之不理、引用法律錯誤、顯著侵害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自主實施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國家發明專利許可使用權使用價值產業化應當享有正常營商環境合法權益的情形。

        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成都市溫江區完全喪失其系列發明專利知識產權由申請人自主實施其專業性利許可使用權產業化的基本條件和合法權益,完全是由申請人提供的上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的系列不公行政制裁造成的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訴訟監督申請,請求你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強有力地維護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九條的法律尊嚴,對本案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起行政抗訴,讓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作為非常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溫飽、脫的司法公平正義和獲得感。

     

     

    此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第一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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