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行政起訴狀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未對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被告郵寄了《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
被告文件批閱單顯示2018年9月13日區級干部對該申請書作了批示,但至今被告未給予原告回復。
2、“三無企業”的定義:一般是指無廠址、廠名、無營業執照的企業,無注冊資質、無固定場所、無資質等級、更有甚者,無任何登記,這類企業既沒有獲得工商部門的審批、也沒有獲得環保部門審批的情況下進行生產、污染周邊環境。
被告大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絡理政平臺(www.chengdu.gov.cn)(12345市長公開電話)來電流水號:118082806482,提取碼:83379及來電流水號:118091307670,提取碼:631517,兩次“來電情況”后“辦理結果”均表明:被告將原告定性在政府“三無企業”關停列表中。由此獲知:2018年3月28日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原告實施的強制暴力斷電幕后主使是被告,被告的上述行政制裁行為法律依據失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二者有合法的工商法
律關系和稅務法律關系證明,二者均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擁有多項國家發明專利,多次承擔省、市、國家級科技計劃研發項目。由此可知:
①被告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一條:“為
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②被告無視、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2017》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③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④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⑤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4、第一原告具有合法的環評文件,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原告2002年12月14日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國家環境保護局制)文件里包含以上內容。
5、原告是典型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①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②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原告從2003年5月15日起一直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具有自主首創的發明專利,已有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還有三項在實質審查中。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一原告作為第二原告的生產車間,與第二原告以財務、稅務合并報表方式于2014年10月14日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認定獲得了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因三年一審,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又向四川省科技廳、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四川省民政廳申請高企認定,2015年至2017年原告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受到被告干擾和破壞較嚴重,故未能審核通過。2018年8月3日,原告以2018年8月3日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ZL201610653973.4)為主要知識產權,再次委托四川萬豪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再次向四川省科技廳等申請高企認定。原告一直以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方式申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雖然在溫江區受到諸多不公正的排擠、打壓等行政制裁待遇,但一直沒有放棄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原告也不會因為被告自2014年以來對原告的無端排擠、打壓造成原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于2017年申請認定失敗而動搖和放棄將來從事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科技進步。
7、原告一直合法、合規生產經營,依法納稅,由此可知,被告對原告羅織“三無企業”名頭,其法律依據完全失當:
①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②被告無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原告具有合法的工商和稅務登記,并每月按時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增值稅和其他稅款。
8、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溫江)大事記列出了原告十多年來在溫江區的法律關系梳理以及諸多行政及公益被害過程。
鑒于上述被告對原告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實施暴力斷電,原告認為其法律依據失當,對原告作為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造成侵權和傷害,無視、漠視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及擁有的若干首創國家發明專利,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原告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被告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懇請貴庭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訴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行政其他行政訴訟一案
(案號:【2018】川01行初1182號、【2018】川01行賠初74號)
原告對被告2018年12月21日《行政答辯狀》和2019年1月15日庭審的
回應和補充陳述
1、被答辯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和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是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擁有自主首創的知識產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比對發現,答辯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給被答辯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名頭,對被答辯人實施的突然襲擊行政強制暴力斷電,導致其不能正常研發、生產經營的行政制裁行為,顯然不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顯然不是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進步、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顯然違反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第40條、第4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同時,針對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實施的行政強制制裁行為,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第69條賦予了答辯人行政違法執法須被糾偏糾錯的法定行政職權。所以,被答辯人合法合規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的合法權益受到了答辯人在其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嚴重侵害,即答辯人以核定被答辯人為“三無企業”的滅絕方式,無視被答辯人合法合規的工商營業執照,無視被答辯人自主首創的知識產權,無視被答辯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作為其行政制裁違法枉法的被糾偏糾錯方式,當然應當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對被答辯人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第三方現場評價,以求證實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的真實性,以求撕開蒙蔽答辯人雙眼未能調查核實、缺乏實事求是的行政執法制裁的障眼黑布。
3、答辯人辯稱: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對被答辯人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第三方現場評價,不屬于答辯人的行政職責范疇,但同時,被答辯人和科技工作者認為:答辯人以給被答辯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無視踐踏被答辯人合規合法的工商經營活動,無視踐踏被答辯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合規合法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顯然也不是答辯人法定的行政職責范疇。上述兩方面的行政職責,不管是否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答辯人均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被答辯人予以回復,應當合規合法地作為行政裁定法定職責予以回復,這也在2018年9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文件批閱單》中載明:“……對接來信人,依法依規回應和處理,及時回復。”
4、答辯人配套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2018年3月28日對被答辯人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斷電,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1)區經信局賴以依仗的對被答辯人實施暴力斷電的地方行政法規會議文件是:答辯人臨時機構“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2017年12月12日形成的關乎被答辯人為利害關系人的《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布置了對被答辯人將之作為“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行政強制制裁措施和欲尋求的法律依據,該《會議紀要》作為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被答辯人不是答辯人下屬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建議列為的“散亂污企業”,因為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強加給被答辯人的“散亂污企業”的帽子,已經在2018年7月18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被答辯人提供的“溫江區環保局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條被摘掉;被答辯人申請的將被答辯人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但是溫江區經信局確實是在2018年3月28日以“散亂污企業”名頭對被答辯人實施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突然襲擊暴力斷電行政強制制裁,答辯人在本次答辯狀中,也長篇累牘、振振有詞、顛倒黑白、無中生有地以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名頭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的“合法性”,進行蒼白的毫無關聯性的辯解,這是典型的行政執法中亂扣帽子、亂打棍子的打砸行為!
所以,答辯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上述《會議紀要》信息公開類別為:不予公開,該《會議紀要》在區經信局對被答辯人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斷電之后才被該《會議紀要》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即被答辯人獲知。所以,作為利害關系人,被答辯人被行政強制制裁之前應當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訴權被溫江區政府(答辯人)違法剝奪。
- 區經信局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嚴重超越了所謂“行政法規”或“地方行政法規”----“應當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生活照明用電”,這一點,有區經信局馮舸副局長親自簽署的“同意今日恢復生活用電 馮舸28/3”證據為佐證。
(4)區經信局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未以書面形式催告被答辯人,未告之被答辯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訴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5)區經信局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未向被答辯人送達或出示書面的經政府法制辦作出的《行政強制斷電執行決定書》或由人民法院核定的《司法強制斷電決定書》,執法程序嚴重違法。
5、被答辯人不是答辯人羅織的莫須有的“三無企業”,這是顯而易見的。被答辯人作為生命力極其旺盛的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猶如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嬰兒,積極向上,渴望成長,然而卻遭受到了答辯人以莫須有“三無企業”的罪名加以扼殺,逼其滅絕,這是何等的慘無人道、人性泯滅,這與侵華日軍在南京大屠殺中用刺刀挑殺我孕婦同胞、殺死嬰兒有何區別!這種慘無公道的公憤行政行為,被答辯人不答應,全中國人民也不會答應!懇請貴院開啟公平公正的正義利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答辯人繩之以法!
6、2013年8月19日,溫江區環保局以環保“三同時”未驗收為由,對被答辯人作出了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生產并罰款2萬元,其背景實質是:自2006年起,被答辯人所在行政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安置住宅小區之后,答辯人應當牽頭或責令相關政府部門對被答辯人實施搬遷安置,這可參見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的處理意見。但被答辯人從未被告知《拆遷公告》,從未與相關政府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也從未收到相關政府部門送達的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書》,在這種情況下,答辯人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反過來再以“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為由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罰款和責令停止生產,顯然失當。盡管如此,被答辯人也繳納了罰款,進行了環保設施整改,履行了環保責任和義務,同時提出了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但遭到了時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楊永康的回絕。既不能搬遷,也不能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被答辯人被迫處于進退兩難的被扼殺、被滅絕的境地。
從2009年以來答辯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曾多次對被答辯人進行了排污檢測,檢測結果應當是:排污未超標、合格,因為答辯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從未以排污超標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處罰。然而答辯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2017年7月18日、7月26日對被答辯人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立即停止“排污”,與客觀事實不符:1、被答辯人沒有排污行為,也沒有排污超標行為;2、被答辯人被責令停止生產后,不時開展一些硅烷鞣革生態皮革“一鍋煮”零排放的研發試驗工作,并非生產行為。所以答辯人根本沒有被答辯人排污或超標排放的證據,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應當無效。
答辯人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對被答辯人于五年前作出的【2013】02-05-0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所處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后溫江區環保局自相矛盾的違規執法行政行為,時隔五年,答辯人在本次答辯狀中仍然緊緊牢牢的抓住不放,這是典型的亂抓辮子;答辯人在答辯狀中長篇累牘地以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名頭證明其對被答辯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毫無關聯性的“合法性”,這是典型的亂扣帽子;最后答辯人以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對被答辯人實施了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突然襲擊暴力斷電行政強制制裁行為,這是典型的亂打棍子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在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內未向被答辯人予以回復,對被答辯人提出的答辯人給被答辯人羅織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名頭,而實施的“行政強制突然襲擊暴力斷電制裁行為”不服的陳述和申辯置之不理,未能履行其行政裁定的法定職責,答辯人的這一違法行為,繼續給被答辯人的正常科研、生產造成侵害和損失而使其未得到制止,對被答辯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合規合法的創新創業活動繼續造成侵害和被剝奪,對被答辯人在溫江區正常的辦公、生活照明用電難以保障繼續造成隱患和威脅,故而被答辯人當然有權利向答辯人追討國家賠償。因為原告擁有的自主首創6個國家發明專利及其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是顯然服從于國家利益的,若進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至少在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如果轉移至能有效推動科技進步的地方政府轄區如成都市高新區健康發展,三年內則可成為制革行業知名企業和上市公司,為國家創造稅收上千萬元甚至幾千萬元人民幣,并且可為解決傳統制革行業污染獲得良好國際聲譽。所以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政制裁給國家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9月24日發表《關于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全文,以及之前的“中興事件”,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實施經貿制裁,起因的實質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技術壁壘在中國人民勤勞、智慧的努力中逐漸坍塌,中國公民和組織申請、獲權的發明專利技術對中國經濟和國家利益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所以,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地應當予以保護、保障,以推動中國經濟科學技術進步。
被告作為政府行政機關,在溫江區以地方政策方式,長臂驅逐,漠視、無視原告國內國外領先的發明專利技術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滅絕式違法行政強制制裁原告上述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涉嫌炒賣土地獲得豐厚紙幣提高地方GDP虛績,而不是推動地方科技進步、維護國家利益,宏觀上、客觀上、微觀上均造成了對中國實施技術壁壘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仇者快、中國愛國公民和組織親者痛的遺憾。被告這一違法行為,實質是“損人、不利己不利國家不利社會不利人民”的濫用公權欺凌弱勢民營企業的愚蠢霸權行為,對比于國與國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那種“損人、利己利國家利社會利人民”平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要惡劣得多!這是中國民營企業科技進步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進程中“過街老鼠人人得以誅之”的情形。懇請貴庭予以公正裁判,以陽光照耀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維護國家利益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
所以,答辯人在其2018年12月21日《行政答辯狀》中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自相矛盾,請求貴院予以駁回,并支持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7日
關于我企業被下令強制關閉和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自主原創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第三方現場評價未被證實的
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
成都市溫江區政府并轉區長、區委書記親閱:
你府及下屬機構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溫江區國土局等以我企業科技研發和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不符合你區產業規劃為由,從2015年起,以“聯動執法”和個別行政機關不作為方式,對我企業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制裁措施,欲將我企業強制關閉,將我企業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驅逐出你區管轄范圍,我企業強烈不服。
為了充分說明和證實我企業近15年來在溫江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節水減排清潔生產生態皮革的國內外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與你區經信局等對我企業扣下“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是否有關聯性,消除你府對我企業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真實性的懷疑,我企業特向你府申請:
1、請求你府組織國內、國外我企業經營業務涉及行業(硅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碳系高分子材料行業、皮革化學品行業、傳統制革行業)相關院士、教授級專家對我企業六個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結果進行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若在總次數不超過三次的每次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結論與你府及下屬機構強制關閉我企業的“法律依據”一致,或評價結論顯示:我企業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活動不適合向社會和人類推廣,沒有實效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那么,我企業愿意無條件接受你府對我企業的強制關閉,并自愿將我兩個核心關聯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徹底注銷,放棄向你府索要企業經營損失賠償,只請求你府和天府街道辦事處履約完善我個人與原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和房產協議,我個人愿意由此轉化為游家渡小區失地農民以房租收入了此殘生,不再折騰硅烷鞣革科技項目,并將硅烷鞣革核心技術無償贈與美帝國主義有機硅產品行業的全球領先企業“道康寧”公司。
2、若上述對我企業六項原創發明專利為基礎的科技創新結果進行的第三方科技成果現場評價結論顯示:我企業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成果值得向社會和人類推廣,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那么,我請求你府及你區經信局等下屬行政機構向我企業在溫江區和全成都市范圍內鄭重道歉,恢復我企業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的真實名譽,并為我企業創造和諧安靜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的外部環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習主席和李克強總理制定的科技興國的偉大戰略,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我企業作為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被扶持的創新創業政策!
對上述請求,懇請你府并轉區長、區委書記親閱,并盡快給予裁定回復!
特此
致
禮!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時間:2018年8月31日
附件:
- 明尼達、凱特兩個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土地轉讓協議》
- 陽慶文身份證、高分子專業碩士學位證、畢業證復印件
-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證書
- 搬遷問題的陳述
- 明尼達-凱特(溫江)大事記
- 陽慶文發表的科技論文
- 發明專利復印件
8、溫江區環保督察會議紀要、溫江區環保局斷電“建議函”、溫江區經信局“徹底
斷電通知”和“斷電整治報告”
隨想
延安精神的實質是收荒匠精神,即國民黨浪費國家資源,共產黨收其荒,廢物利用、發揚光大。發揚延安精神就是發揚共產黨人的收荒匠精神,這與發揚大國工匠精神是一致的。堅持硅烷鞣革收荒匠精神就是堅持10%比例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指引的延安精神,目的就是徹底改變傳統制革浪費資源,并以重金屬和超量重金屬毒害人體的落后產業模式。
811現象:人生在世,80%的人按尋常路行走,10%的人按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突破常規行走,10%的人按歪門邪道的負能量違法犯罪。
硅烷鞣革原創發明專利區塊鏈建設,遵循和發揚了10%比例正大光明正能量非尋常路指引的延安精神。
倡導技術先行為基礎的政治活動是最大的和最有效的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