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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01

    (2020)川知行終1號

    【概要描述】

    (2020)川知行終1號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

    行政上訴狀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未對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川01行初1182號作出以下判決:駁回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上訴人不服,故提起本次上訴

    2、作為其行政裁定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之后,應當依法依規在其法定期限內對上訴人予以合法合規的回復。上訴人溫江區人民政府在收到該申請書后的處理意見為“請送天府街道、區經信局、區環保局、成都醫學城(科技園)管委會:請天府街道牽頭,商相關部門,對接來信人,依法依規回應和處理。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對上訴人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第三方現場評價,不屬于被上訴人的行政職責范疇但同時,上訴人作為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的科技研發機構組織認為:被上訴人以給上訴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無視踐踏上訴人合規合法的工商經營活動,無視踐踏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合規合法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顯然也不是被上訴人法定的行政職責范疇。上述正、反兩方面的行政職責,不管是否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均應當作為其行政裁定法定職責在法定期限內對上訴人予以合規合法的履行回復,這也在2018年9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文件批閱單》中載明:“……對接來信人,依法依規回應和處理,及時回復。”

    但迄今為止被上訴人一直未對上訴人案涉《申請書》提出的申請事項予以依法依規回應和處理,被上訴人表里不一、言行不一致,對行政相對人即上訴人的兩面派陰陽人行為顯然違法違規。

    1. 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當在于:被上訴人作為區、縣一級人民政府對于當地的科學技術進步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是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還是應當濫用職權,采取懶政、怠政的不作為方式在其行政轄區限制、壓制甚至滅絕科學技術開發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比對發現,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上訴人羅織莫須有的“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名頭,對上訴人實施的突然襲擊行政強制暴力斷電,導致不能正常研發、生產經營的行政制裁行為顯然不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顯然不是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顯然違反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第40條、第4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同時,針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實施的枉法行政強制制裁行為,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69條賦予了被上訴人行政違法執法須糾偏糾錯的法定行政權。

    所以,上訴人合法合規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的合法權益受到了被上訴人在其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嚴重侵害,即被上訴人以核定上訴人為“三無企業”的滅絕方式,無視上訴人合法合規的工商營業執照,無視上訴人自主首創的知識產權,無視上訴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作為其行政制裁違法枉法的須被糾偏糾錯方式,當然應當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對上訴人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第三方現場評價以求證實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的真實性以求撕開蒙蔽被上訴人雙眼未調查核實、缺乏實事求是的行政枉法執法制裁障眼黑布以求充分證實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合規合法的科技創新創業活動的真實性。

    1.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的實質是:被上訴人濫用職權,嚴重侵害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合規合法的科技創新創業活動,而導致上訴人不服,請求其求證并糾錯。

    被上訴人無視上訴人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的合法的創新創業活動,并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了系列行政制裁暗殺令之后,導致上訴人的科技創新活動被破壞、中止,故而上訴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請求被上訴人溫江區政府組織國內外相關行業院士專家對上訴人的六個發明專利進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以此作為客觀依據恢復上訴人所處的原有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上訴人企業技術進步,保障其科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由此,上訴人面對被上訴人行政反常性變態行為,進一步地有充分理由懷疑:被上訴人與仇視中國發展和中國科學技術進步的境外反華勢力有勾結,惡意在于對上訴人國內外領先的科技創新創業活動實施打壓、破壞,以達到阻礙中國科技進步的險惡用心,故上訴人請求院向國安局申請立案調查暗藏于被上訴人內部涉嫌代理國外反華勢力的科技間諜和流氓無恥的御用美分公知,揪出之,并繩之以法之!

    5、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2018年3月28日對上訴人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斷電,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1)區經信局賴以依仗的對上訴人實施暴力斷電的地方行政法規會議文件是:被上訴人臨時機構“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2017年12月12日形成的關乎上訴人為利害關系人的《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布置了對上訴人將之作為“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行政強制制裁措施和欲尋求的法律依據,該《會議紀要》作為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上訴人不是被上訴人下屬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建議列為的“散亂污企業”,因為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強加給上訴人“散亂污企業”的帽子,已經在2018年7月18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上訴人提供的“溫江區環保局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條被摘掉上訴人申請的將上訴人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但是溫江區經信局確實是在2018年3月28日以“散亂污企業”名頭對上訴人實施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突然襲擊暴力斷電行政強制制裁,被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中,也長篇累牘、振振有詞、顛倒黑白、無中生有地以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名頭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的“合法性”,進行了軟弱無力、面色蒼白的毫無關聯性的辯解,這是典型的行政執法中亂扣帽子、亂打棍子的打砸行為!

    上述《會議紀要》信息公開類別為:不予公開,該《會議紀要》在區經信局對上訴人實施了突然襲擊暴力斷電之后才被該《會議紀要》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即上訴人獲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利害關系人)予以公開所以,作為利害關系人,上訴人被行政強制制裁之前應當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訴權被溫江區政府(被上訴人)違法剝奪,被上訴人違反上述條例,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知情權。同時,被上訴人及其配套行政機關區經信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1. 區經信局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嚴重超越了所謂“行政法規”或“地方行政法規”----“應當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生活照明用電”,這一點,有區經信局馮舸副局長親自簽署的“同意今日恢復生活用電  馮舸28/3”證據為佐證。

    4)區經信局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未以書面形式催告上訴人,未告之上訴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訴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5)區經信局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徹底斷電行為時,未向上訴人送達或出示書面的經政府法制辦作出的《行政強制斷電執行決定書》或由人民法院核定的《司法強制斷電決定書》,執法程序嚴重違法。

    關于被上訴人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2017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會議紀要(第2期)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搬遷工作的會議紀要》并對上訴人實施強制關閉和強制斷電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對被上述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程序違法,已被受理立案,案號為(2019)川01行初301號。

    關于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經局2018年2月9日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程序違法,已被受理立案,案號為(2019)川0124行初79號。

    關于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2018年2月8日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程序違法,已被受理立案,案號為(2019)川0124行初81號。

    6、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自2006年上訴人所處轄區集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為所謂“統規自建”的土地違法的小產權房村民安置小區之后,多次對上訴人合法的科技創新創業活動實施了自相矛盾的行政處罰和制裁,顯然失當。

    2013年8月19日,溫江區環保局以環保“三同時”未驗收為由,對上訴人作出了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生產并罰款2萬元,其背景實質是:自2006年起,上訴人所在行政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為安置住宅小區之后,被上訴人應當牽頭或責令相關政府部門對上訴人實施合法合規的搬遷安置,可參見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17批)的處理意見。上訴人從未由被上訴人告知《拆遷公告》,從未與相關政府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也從未收到相關政府部門送達政府法制辦作出的《限期拆遷決定書》,在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反過來“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為由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罰款和責令停止生產,顯然失當。盡管如此,上訴人也繳納了罰款,進行了環保設施整改,履行了環保責任和義務,同時提出了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遭到了時任溫江區環保局局長楊永康的無理回絕。既不能搬遷,也不能進行環保“三同時”驗收,上訴人被迫處于進退兩難的被扼殺被滅絕的境地。

    2009年以來被上訴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曾多次對上訴人進行了排污檢測,檢測結果應當是:排污未超標、合格,因為被上訴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從未以排污超標對上訴人實施行政處罰。然而被上訴人下屬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2017年7月18日、7月26日對上訴人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立即停止“排污”,與客觀事實不符:(1)上訴人沒有排污行為,也沒有排污超標行為;(2)上訴人被責令停止生產后,不時開展一些硅烷鞣革生態皮革“一鍋煮”零排放的研發試驗工作,并非生產行為。所以被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人排污或超標排放的證據,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應當無效。

    被上訴人配套行政機關溫江區環保局對上訴人于五年前作出的【2013】02-05-0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實質是上訴人所處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為土地違法的所謂“統規自建”的村民小產權房安置小區之后,溫江區環保局自相矛盾的違規執法行政行為,時隔五年,被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答辯狀中仍然緊緊牢牢的抓住不放,這是典型的亂抓辮子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長篇累牘地以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名頭證明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制裁毫無關聯性“合法性”,這是典型的亂扣帽子;最后被上訴人以莫須有的“三無企業”名頭對上訴人實施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突然襲擊暴力斷電行政強制制裁行為,這是典型的亂打棍子

    1. 上訴人不是被上訴人羅織的莫須有的“三無企業”,這是顯而易見的。

    上訴人作為生命力極其旺盛的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猶如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嬰兒,積極向上,渴望成長,然而卻遭受到了被上訴人以莫須有“三無企業”的罪名加以扼殺,逼其滅絕,這是何等的慘無人道、人性泯滅,這與侵華日軍在南京大屠殺中刺刀殺我孕婦同胞、殺死嬰兒有何區別!這種慘無道的公行政行為,上訴人不答應,全中國人民也不會答應!懇請貴院開啟公平公正的正義利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被上訴人繩之以法!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在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內未向上訴人予以回復,對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羅織的莫須有的“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以及“三無企業”等名頭而實施的“行政強制突然襲擊暴力斷電制裁行為”不服的陳述和申辯置之不理,未能履行其行政裁定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的這一違法行為,繼續給上訴人的正常科研、生產造成侵害和損失而使其未得到制止,對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溫江合規合法的創新創業活動繼續造成侵害和被剝奪,對上訴人在溫江區正常的辦公、生活照明用電難以保障繼續造成隱患和威脅,故而上訴人當然有權利向被上訴人追訴其行政違法行為并追討國家賠償。因為上訴人擁有的自主首創6個國家發明專利及其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是顯然服從于國家利益的,若進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至少在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如果轉移至能有效推動科技進步的地方政府轄區如成都市高新區健康發展,三年內則可成為制革行業知名企業和上市公司,為國家創造稅收上千萬元甚至幾千萬元人民幣,并且為解決傳統制革行業污染獲得良好國際聲譽。所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違法行政制裁給國家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其顯然應當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對上訴人的國內外自主首創知識產權進行第三方現場評估,作為其行政執法自查自糾、糾錯的良性機能印證和對上訴人平反昭雪的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9月24日發表《關于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全文,以及之前的“中興事件”,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實施經貿制裁,起因的實質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技術壁壘在中國人民勤勞、智慧的努力中逐漸坍塌,中國公民和組織申請、獲權的發明專利技術及其產業化實施對中國經濟和國家利益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所以,中國區、縣一級以上人民政府理所當然地應當予以保護、保障,以推動中國經濟科學技術進步,被上訴人毫無例外!

    被上訴人作為一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在溫江區以地方政策方式,長臂驅逐,漠視、無視上訴人國內國外領先的發明專利技術等自主首創知識產權,滅絕式違法行政強制制裁上訴人上述知識產權在溫江區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以期達到涉嫌炒賣土地獲得豐厚紙幣提高地方GDP虛績,而不是推動地方科技進步、維護國家利益,宏觀上、客觀上、微觀上均造成了對中國實施技術壁壘的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仇者快、中國愛國公民和組織親者痛的遺憾。被上訴人這一違法行為,實質是“損人、不利己不利國家不利社會不利人民”的濫用公權、強勢欺凌弱勢民營企業的不平等的愚蠢霸權行為,對比于國與國之間、民事主體之間的那種“損人、利己利國家利社會利人民”平等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要惡劣得多!這是中國民營企業科技進步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進程中“過街老鼠人人得以誅之”的情形。懇請貴予以公正裁判,以陽光照耀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維護國家利益應當享有和感受到的公平、正義。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一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7日

    (2020)川知行終1

    請求傳喚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出庭應訴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基本法定程序法律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倡導科技興國基本戰略國策以及中共中央關于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相關政策基本要義等的理論與實踐,對此,為弘揚法治精神、強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行政執法意識并為“法治溫江”作表率、維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喚醒民眾法治意識,以達到普法、學法、用法的功效,切實減少訴累,特向貴院請求傳喚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到庭參加訴訟,懇請貴院予以準許為感。

     

    禮!

     

                   申請人:  第一上訴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2020)川知行終1號省高院二審

    辯論意見

    答辯人1: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簡稱明

    尼達化工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答辯人2: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答辯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的申請進行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由于經信局等違法將我企業扣下“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更有甚者,還扣下過“三無企業”的誣陷之詞,該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我企業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因此,我企業有權對該違法事實提出申訴、控告。我企業以申請的形式提出申訴、控告,被告應當負有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的義務。

    • 被告不回復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第(六)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原告申請被告保護財產權后,被告不予答復,該不作為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原告權益持續遭受損失,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其拒不處理,該不回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應當對原告的申請予以回復,而其拒絕回復,該不作為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應當確認其違法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20年 5月28日

    (2020)川知行終1

    請求允許媒體旁聽的

     請  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基本法定程序法律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倡導科技興國基本戰略國策以及中共中央關于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相關政策要義等的理論與實踐,對此,為弘揚法治精神、維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喚醒民眾法治意識,以達到普法、學法、用法的效,切實減少訴累,特向貴院申請邀請《西部法制報社》記者陳小林(電話:15520726788)、界面新聞記者王偉(電話13882016118)參加本案訴訟旁聽,懇請貴院予以準許為感。

        

    禮!

     

     

    申請人: 第一上訴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2020)川知行終1號省高院二審

    后 陳 述

    尊敬的審判長

    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凱特公司和擬籌建“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文件及相關發明專利、科技查新報告等,可以初步證明上訴人擁有的自主首創知識產權在國際上首創的領先性,故懇請法庭依法敦促被上訴人依法對緊臨上訴人修建的“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違法建筑(違法證據另行提供)和游家渡社區14號樓小產權房違法建筑(違法證據另行提供)均予以拆除,或將之二次盤活與上訴人一起建設“硅烷鞣革全球技術研發學術中心”,作為溫江區的一個“水性硅膠前驅體-全有機生態皮革”研發起源地全球名片來打造,以便妥善處理好地方政府GDP經濟泡沫虛績的虛擬錦上添花與科技創新引擎推動科技進步需大量投入研發的實體雪中送炭二者之間的矛盾關系。

    上訴人主張的國家賠償500萬元,旨在懇請法庭判令被上訴人配合上訴人將之專款用于同向合力推動上訴人自主首創知識產權發明專利在溫江區的產業化。

    懇請法庭予以支持!

     

     

            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上訴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8日

    2020)川知行終12020528日庭審后

    給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

     

    尊敬的馬烈紅區長先生:

    基于法律地位平等和強化行政機關為民服務意識,上訴人未能在5月28日上午9:30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案庭審與您謀面,甚憾。

    現將我方上訴人擬在庭上交給您方被上訴人的有關我方上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應當在溫江區產業化和生根發芽的疑是全球領先科技項目和企業介紹資料、庭審最后陳述及附件EMS方式給您。

    訴訟輸贏不是目的,而是在這一過程中不斷清晰法律事實,尋找法律真相,以求依法依規切實解決企業實際歷史遺留問題同時夯實溫江”民眾普法基礎,強化行政機關為民服務意識。

    故懇請您在百忙之中就我企業先進技術百年規劃,從維護國家利益、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出發,可否來現場切實指導、輔導鋪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可持續健康發展路基和軌道

    謹盼回復。

    禮!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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