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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行申6473號

    • 分類:8-1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11-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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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

    (2021)最高法行申6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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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稱明尼達化工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法定代表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號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區長

     

    再審申請人因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其他行政行為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未對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行政上訴一案,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特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3、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未對再審申請人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再審事由:

    本案一審法院給出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中的申請事項是否有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本案二審法院給出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案涉申請書處理是否恰當。

    可以看出,一審、二審法院均有意、惡意回避了再審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清晰明了的訴訟請求請求確認溫江區政府未對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該訴訟請求涉及的被申請人再審申請人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是否作出回復”才應當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彰顯了被申請人袒護、溺愛之能事,其疑似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疑似未成年人的被申請人充分體現了同宗同族的私情親情關愛,而置擁有合法合規的行政被害訴權的再審申請人于異宗異族的同仇敵愾再審申請人深切地感受到在法律面前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法院作為行政機關和疑似行政機關崇尚封建社會團團伙伙官官相護奴役百姓的強勢霸權,深切地感受到本案在一審、二審的司法實踐中再審申請人有理依法寸步難行的煎熬,其中應當體現的公平、正義已被一審、二審法院掃進了官官相庇、不講衛生共穿連襠褲的歷史垃圾堆,比如歷史上周永康對下屬如李春城的袒護、溺愛引起的溺尿騷臭流毒馬桶

    實際上,一審、二審法院分別給出的本案爭議焦點涉及“應當回復而沒有回復”的其各自作出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和觀點(即被申請人可以不作為、可以不為再審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來鑒定再審申請人的科技項目是否全球領先的依據),應當由被申請人在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涉及應當回復的法定期限內大大方方地或以《不予受理告知書》回復告知再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而一審、二審法院不應當代替被申請人事后來講本來應當由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講的這個話,不應當作為不明事理、素質低下的家長把法庭庭審當作袒護、溺愛自家孩子的家長座談會撒潑來對待

     

    本案應當確認被申請人不回復不作為違法的再審事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均存在認定基本事實遺漏的情形。

    理由如下:

    一審、二審法院均對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是否應當被回復置之不理,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就《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未向再審申請人作出回復這一基本的重要事實認定遺漏。

     

    二、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中均存在引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理由如下:

    1、一審、二審法院均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審、二審法院在上述法條中確實硬生生地沒有找到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來評價再審申請人的硅烷鞣革科技項目自主知識產權全球領先的法定職責

    既然進入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的實體審查,那么,出于平等對待被申請人和再審申請人雙方法律地位、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針對再審申請人在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中首先提出的有關被申請人所屬多個行政機關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一系列不公行政制裁,一審、二審法院正好應當根據上述法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第(七)款“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實事求是地依法審查是否應當判令被申請人行使改變或者撤銷其所屬區經信局、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不公的行政強制制裁的法定職權 從而保護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

    但遺憾的是,一審、二審法院出于對被申請人的溺愛、袒護、縱容其違法①對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不回復的不作為違法行為;②拒絕履行上述法條第(三)款和第(七)款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對上述法條的基本字面文意及其精神作出了眼不明、耳不聰、視而無睹的、對再審申請人使用障眼法的淺薄理解,其未將上述法條與本案實際情況相結合,反而文不對題地、置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于不顧地在一審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9行至倒數第7行和二審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10行至倒數第8行均做出了思維不清、邏輯混亂、生搬硬套、離題萬里的結論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規定,溫江區政府并沒有組織第三方為行政相對人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的法定職權”,并以此為由周武正王、振振有詞、濫裁濫判地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白白浪費司法資源和納稅人的供養。

    再審申請人由此認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結合本案,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系列行政制裁核定再審申請人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而對再審申請人施以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進行調查核實,以確定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以確認上述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將再審申請人核定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與再審申請人擁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榮譽資質二者之間是否有關聯性,被申請人應當就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對上述問題向再審申請人予以回復,但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對此一直耳不聰、眼不明,迄今一直置之不理。

    一審、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述情況作出研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七)款“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結合本案,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應當保護再審申請人合規合法民營企業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依法追求科技創新發明專利國內國外領先、推動企業和社會技術進步的愛國情懷的合法權益。

    一審、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述情況作出研判。

    3)一審、二審法院引用上述法律條文與本案訴訟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對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作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無關,因為本案訴訟請求并非“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履行組織國內國外的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對再審申請人的硅烷鞣革科技項目自主知識產權進行國內國外領先的鑒定評價的法定職責

    再審申請人由此進一步認為:對于被申請人就《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的不回復不作為行為、被申請人所屬溫江區經信局聯手溫江區環保局向再審申請人施以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的亂作為行為,一審、二審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其行政轄區始終堅持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予以充分的肯定和科技扶持政策支持,并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故而一審、二審法院應當發現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聯手溫江區環保局濫用職權,限制、壓制再審申請人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而向再審申請人施以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的亂作為行為予以采取必要的自查自糾措施,從而明確并恢復其切實、有效推動企業和社會科學技術進步的基本政府職能。

    2、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引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再審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比對上述法律條文,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再審申請人認為: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非是請求被申請人履行組織第三方為行政相對人即再審申請人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的法定職權,而是請求審查并確認被申請人就《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不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故,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錯誤。

    3、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引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引用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比對上述二審法院進一步增加引用的法條,再審申請人發現: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樣,同樣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遺漏,對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證據存在置之不理的情形,即被申請人就《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迄今未向再審申請人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事實,二審法院并未發現一審法院引用法律錯誤。

    再審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不應當與一審法院一樣耳不聰、眼不明、共同溺愛袒護被申請人而無視、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所以,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錯誤。

     

    三、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明確表明再審申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堅持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項目自主知識產權須由被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予以評價鑒定是否國際領先”這一對賭請求的起因和理由是:

    1、了充分說明和證實再審申請人近15年來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節水減排清潔生產生態皮革的國內外自主首創知識產權與被申請人及其下屬溫江區經信局等對再審申請人核定并扣下“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是否有關聯性;

    2、以此消除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真實性的懷疑或否定;

    3、進一步弄清楚被申請人是否以再審申請人在2014年10月11日獲取的編號為GR201451000592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三年)在2018年早已失效為由,才會對再審申請人于2018年9月11日提出的《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不理不睬,由此,被申請人才會認為其所屬區天府街辦、區教育局、區國土局、區經信局和區環保局等于2015年11月起,以在緊鄰再審申請人違法修建公立幼兒園的爛人爛事的糾纏來違法逼遷再審申請人而實施的系列不公行政制裁是正確的、成功的,即終于致使再審申請人于2017年9月12日復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失敗。

    但是,并不會如被申請人聽之任之的其所屬區天府街辦、區教育局、區經信局、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爛人爛事違法逼遷、騷操作所愿,再審申請人繼續化壓力為動力,繼續排除上述不公行政制裁造成的七上八下的干擾和破壞,于2019年11月28日以新的發明專利面貌,又首次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  

     

    所以,一審、二審法院若要證明被申請人沒有為再審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來鑒定再審申請人堅持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項目自主知識產權是否國內國外領先的法定職責和義務,那么,出于認真對待被申請人和再審申請人雙方平等法律地位,首先應當證明以下四點:

    1)存在“三無企業”或“散亂污企業”或“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能夠被評審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情形;

    2)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于20141014日、20191128日先后兩次將再審申請人評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違規違法的;

    3)被申請人沒有核定再審申請人“三無企業”“散亂污企業”“落后產能須強制關閉企業”等不實的帽子并對再審申請人實施違法逼遷這種爛人爛事的糾纏方式來扼殺、剝奪再審申請人堅持追求發明專利全球領先、堅持警醒“(科技)落后就要挨打”的民族教訓和國家利益挨打被損的愛國情懷;

    4)被申請人及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的爛人爛事的違法逼遷糾纏只是個別腐敗官員和公務人員侵蝕、腐蝕政府行政機關這種令人敬畏的國家機器,并進一步證明該個別腐敗官員和公務員在本案中的所作所為不是為了阻礙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漠視科技興國偉大戰略、騷擾社會公共利益才會顯露出來的反動派、反動政府歪瓜裂棗的丑惡嘴臉!!!不會因此而成為僵尸和行尸走肉!!!

    如若不能,一審、二審法院應當反證逆推選擇采信再審申請人在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情書》提出的請求事項“請求被申請人為再審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來鑒定再審申請人堅持從事的硅烷鞣革科技項目是否國內外領先”。

    可以看出,若對上述兩個“證明”反證逆推、相比較選擇的話,顯然,邏輯上反證逆推,前者更能囊括后者,前者反證逆推更能正向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更能倡導社會公共利益優先、更能維護國家利益和倡導公民、組織發揚愛國精神、更能切實有效地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第(七)款“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法律尊嚴、更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更能切實有效地鼓勵再審申請人追求科技創新國際領先和發揚“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自信精神!

    對此,在中國歷史發展進程中,在中華民族實現“兩個一百年”偉大復興的關鍵進程中作為當前現代中國政府機構中的一審、二審法院和被申請人對近年來美帝國主義以高科技壁壘的方式對中國中興、華為等企業實施的濫發情毫無理智的外貿壟斷無情打壓,不應當沒有清醒的認識,對于(科技)落后就要挨打”的中國悲慘歷史教訓不應當缺乏正念、正向理解,其不應當將其錯誤地理解并持股“在政治站隊上落后于周永康、李春城等就要吃虧、挨打”的負念小丑心態,而將科技進步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置于腦后、置于臀部下面,其實質是類似慈禧太后被迫引進西洋科技之前閉關鎖國、漠視蔑視科技進步、狗攆摩托不懂科學、大肆奴役民眾的反動政府倒行逆施的丑惡嘴臉!!!!!!

     

    四、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其行政轄區依規依法從事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活動,自2018年3月28日其所屬工作部門溫江區經信局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突然襲擊暴力強制斷電以來,一直不理不睬,在本案中其推動企業和社會科技進步、推動社會公共利益發展之心如植物人一般毫無被喚醒的知覺、麻木至極!!!!!!

     

    1、盡管如此,再審申請人仍然不忘初心,在被被申請人核定為“三無企業”的基礎上,在沒有合法用電的情況下,仍然砥礪前行于科技興國戰略的國策國運之中。

    再審申請人繼續委托外廠加工生產,繼續申報新的國家發明專利,進一步開拓水性硅膠前驅體國外市場正步正念虔誠地拜行于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科技興國偉大戰略部署的國策國運之中,進一步對內修煉內功,編制了總共46頁的《項目介紹書》,參見《證據材料》;更進一步地對外宣傳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所作所為,宣傳資料包含:

    1)硅膠-鈣-膠原蛋白 “水溶性硅元素” 預防醫學研發;

    2)凱特有機硅 歡迎您,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擬籌建新公司:四川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PPT;

    3)四川遠為水性硅膠前驅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區 2020年5月 源自“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PT。

    以上宣傳資料參見《證據材料》。

    2、成都市溫江區現代服務業園區管委會、成都市科學技術局和成都市財政局均應當對再審申請人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政策。

    就再審申請人于2019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11日之后再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事實,被申請人所屬溫江區環保局以再審申請人擁有多個行政訴訟為由,建議溫江區現代服務業園區管委會對再審申請人不予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政策,對此,再審申請人對溫江區現代服務業園區管委會和溫江區環保局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起了《行政復議》,溫江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于2020年7月23日組織調解,糾正了溫江區現代服務業園區管委會對再審申請人不落實高企獎補政策的不作為、慢作為行為

    但是,就再審申請人于2019年11月28日2014年10月11日之后再次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事實,再審申請人于2020年5月19日經由成都市溫江區新經濟和科技局電話通知推薦,向成都市科技局提交了2020年度《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申報書》,申請獎補類型:重新認定5.00萬元人民幣,2020-05-21 15:46:43(成都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的杜柳的審核意見為:審核通過,已受理。

    但迄今為止,成都市科學技術局公布的《成都市科學技術局關于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擬立項項目的公示》中未見有再審申請人。就此,再審申請人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26日對成都市科學技術局和成都市財政局向成都市人民政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補證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事項為: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市科技局違反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拒絕向再審申請人落實“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政策”的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對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曾經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再次提交申請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且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設立了研發機構、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最后八個字“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字面文意不利于大力倡導“少花錢多辦事實”艱苦樸素的延安精神和“兩彈一星”艱苦奮斗的科研精神,進行政策性負面導向審查,并對上述“研發投入持續增長”八個字的字面文意予以撤銷;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市財政局依據成科字[2020]23號《成都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向再審申請人撥付15萬元人民幣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2020年8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拒絕受理該《補正行政復議》的方式向再審申請人發放了《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再審申請人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不服,已于2020年9月18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案號2020)川01行初726號,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判決書》,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凱特公司的訴訟請求,再審申請人于2020年11月28日收到了該《行政判決書》,再審申請人不服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訴,案號2021)川行318號,在審,待判決。

    3、被申請人在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或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來改變或撤銷其所屬溫江區經信局、溫江區環保局等工作部門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系列不公行政制裁之前,應當對再審申請人不斷創新迄今獲得的新的自主知識產權,在繼(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知識產權一案之后再次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進行第三方評價,以之進一步充分保障、鼓勵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基本合法權益和追求科技創新國際領先的科研自信精神,從而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七)款“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再審申請人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

    2018年12月25日起,再審申請人就其自主知識產權自行實施許可權權益遭遇被申請人侵害滅絕一案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2018】川01行初1246號《知識產權行政起訴狀》【該案的行政再審貴院已受理,案號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至今再審申請人就《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的短短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及所屬多個行政機關系列不公行政制裁和違法逼遷的爛人爛事的糾纏中,化壓力為動力,不斷升華、創新自身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使本次再審申請案涉《行政制裁異議裁定申請書》涉及的請求被申請人組織國內外院士級專家作為第三方來評價再審申請人國際領先的自主知識產權內容已更新為:

    1)納米氧化鈦-水性氟化硅膠前驅體改性光觸媒與親膚撫摸感舒適理療抗菌自潔的內衣真皮面料;

    2)硅膠-鈣-膠原蛋白全有機飼養生態家禽雞鴨鵝免鴿子預防醫學準臨床應用科學試驗;

    3)硅膠-阿膠補硅固鈣“水溶性硅元素”預防醫學健身康養強身劑的研發與制造。

    以上三個內容包含新增的兩個發明專利為:

    1)《一種聚丙烯酸油脂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兩性離子乳液體系的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911210946.X , 申請人:陽慶文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2)《一種堿皮高pH值硅膠前驅體溶膠-凝膠無鉻生態型硅烷鞣革工藝》 申請號:201911211599.2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詹藝、張顯奎、李喻;

    準備再申請的兩個發明專利為:

    1)《一種將老母豬皮制作成T臺比基尼高彈力親膚貼身肉團撫摸手感時裝內衣紡織面料的硅膠填充硅烷鞣革工藝》申請人:陽慶文;

    2)《一種水性自乳化聚硅氧烷橋聯聚倍半硅氧烷前驅體的合成方法》擬申請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以上新的自主知識產權內容較之兩年前(2018)川01行初1246號《知識產權行政起訴狀》知識產權一案【該案的行政再審貴院已受理,案號為(2020)最高法行申10829號】涉及的自主知識產權

    六個發明專利

    1)《有機硅和酶保毛脫毛劑組合物及其對動物皮保毛脫毛處理方法》專利號:  ZL200610021814.9 ,申請人:陽慶文,發明人:陽慶文;

    2)《水溶性自乳化偶聯型改性硅油組合物及其在制革浸酸鞣制染色中的應用》專利號:ZL200910060330.9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發明人:王雪梅 陽慶文;

    3)《硅烷鞣革染色復鞣硅膠平紋填充制革方法》專利號:ZL201610653973.4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

    4)《常溫固化水性聚氨酯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申請號:201610652804.9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

    5)《一種水溶性多胺基硅烷偶聯劑取代酶制劑的硅烷鞣革工藝》 申請號: 201710723150.9,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6)《一種無鉻生態型硅膠-栲膠結合鞣植鞣皮的硅烷鞣革制造工藝》申請號:201710723148.1,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發明人:陽慶文、帥曉強、藍華全、陳磊、徐沙、盧寧沙;

    以及明尼達注冊商標、科技論文、生態牛皮涼席、光面真皮防污保潔產品及其節水減排防污服務等

    顯然有了顯著的升華和提高。

    可以看出:再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行政轄區的所作所為,認真地響應了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偉大戰略目標體現在中國國民身上首要的大健康利好,積極地順應了預防醫學、中醫治未病、提高人類身心素質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進程中,中國對世界最有意義的貢獻這一歷史潮流。

     

    綜上所述本著崇尚法治潤澤企業的精神,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行政判決書》、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均存在認定本案重要事實遺漏,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支持一審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不回復不作為的違法行為證據存在置之不理、引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再審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對本案予以依法立案審查,判如所請,讓再審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作為非常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溫飽、脫貧的司法公平正義和獲得感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007

    2021年7月14日因提交新證據材料修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行終1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182號

                 

    政 再 審 申 請 書 新證據材料證據目錄

     

    一、20201007日再審申請人第一次提交,

    2021年6月9日立案,案號(2021)最高法行申6473號;

    二、2021年7月14日再審申請人提交新證據材料:

    1、再審申請人2010年科技查新報告;

    2、再審申請人因高企獎補事由向成都市科技局、財政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上訴;

    3、再審申請人新的3個國家發明專利證書,其中兩個證書待取

    4、再審申請人新的科技項目介紹書

    5、再審申請人擬成立遠為公司PPT

    6、就知識產權一案,再審申請人明尼達試驗廠和凱特公司對四川省成都市中

    級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1246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

    知行終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829

    案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申請書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第二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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