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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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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91行初22號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20)川0191行初22號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起訴狀

     

    原  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第一被告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蜀繡西路69

    法定代表人:唐曉東  局長

    第二被告: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撤銷其成自然資復【2019】210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稱《決定書》);

    2、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3、因第二被告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權利人,原告不服請求判令第二被告提供并確認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另外真實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4、請求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1、第一被告在《決定書》第6頁認定以下兩個事實錯誤。理由如下:

    1)決定書》第6頁倒數第6行“本案中,申請人(原告 )向被申請人(第二被告)提交書面《查詢申請書》,申請提供案涉宗地相應的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但未提交其為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第一被告在該段文字中故意隱瞞原告在《查詢申請書》附件提供給第二被告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以下證明材料:《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指界圖、公示圖等共五頁充分佐證原告(申請人)為案涉5.74畝宗地相應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在上述附件證明材料中,明確顯示有原告作為《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指界圖、公示圖中作為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證明內容即原告名稱合法出現在上述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指界圖、公示圖相鄰5.74畝宗地范圍內其進一步的合法有效性是根據以下法規而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5.2.4.1.3現場指界e)“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填表說明A.2 d)3)指界人姓名(簽章)一欄“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

    并且該有效證明材料是出自第二被告自身的合法有效地籍檔案文件之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應當眼不明、耳不聰、漠視、回避、隱瞞上述合法證明材料。

    2)決定書》第6頁倒數第3行“被申請人第二被告經初步查詢,申請人在溫江區范圍內無不動產登記(土地)信息不符合《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查詢條件故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土地)登記查詢卡(編號:201900741號),被申請人第二被告依照《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的規定已經履行查詢義務,并無不妥”,這段文字說的是:既然不符合查詢條件、又已經履行了查詢義務,真是鬧著玩,走過場嗎?!第一被告在該段文字中明顯出現邏輯混亂,存在過度溺愛、袒護、胡亂庇護第二被告涉嫌違法亂紀的情形。因為:

            ①《不動產登記材料查詢暫行辦法》第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詢主體;

    (二)查詢目的;

    (三)查詢內容;

    (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比對該法條,如前(1)所述原告作為案涉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權利人在《查詢申請書》中向第二被告提交了不動產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共三頁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并且同時向第二被告提交了原告作為案涉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不動產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共五頁【《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指界圖、公示圖】。故,原告向第二被告提交的《查詢申請書》及附件證明材料完全符合該法條規定的查詢條件。

    若不符合,第二被告會以原告未能提供案涉不動產權利人身份證明材料而拒絕提供查詢服務,但恰恰相反,第二被告采信了原告提交的上述不動產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共三頁證明文件(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原告作為案涉土地權利人的證明材料共五頁的合法有效性,并向原告提供了查詢服務,得出被申請人經初步查詢,申請人在溫江區范圍內無不動產登記(土地)信息”的結論,其并未得出“申請人(原告)不是案涉宗地圖相鄰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本機關(第二被告)沒有向申請人提供查詢服務的法定義務或職責的結論,其也未得出申請人(原告)未能提供申請人作為案涉宗地圖相鄰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本機關(第二被告)暫不能向申請人提供查詢服務”,所以,怎么能說原告提交《查詢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不符合上述第八條規定的查詢條件呢?顯然,第一被告善于、敢于盲目否定基本的客觀事實!第一被告蠻橫不講理、顛倒黑白,肆意違法地縱容、包庇、溺愛第二被告的基本管理能力缺陷和錯誤,理由如上并如下:

    第二被告得出被申請人經初步查詢,申請人在溫江區范圍內無不動產登記(土地)信息”結論,結合原告提交的合法有效的五頁權利人證明材料和三頁權利人身份證明材料,只能證明第二被告地籍檔案管理混亂,無端丟失或刪除了原告在溫江區合法的土地登記地籍檔案資料,顯然,第一被告作為高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責訓第二被告的工作失誤,并責令其補充完善、恢復原告在第二被告地籍檔案里的合法身份,而不應當溺愛、袒護其工作失誤。

    2、基于第一被告在《決定書》中認定以上兩個基本事實錯誤,故而第一被告在《決定書》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一款第(一)項,認為第一被告已經履行了向原告提供查詢服務的義務,而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顯然不當。第一被告應當認真地、實事求是地告在《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供的詳細闡明原告系案涉宗地圖相鄰宗地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的事實和理由,不應當推諉、敷衍、不作為、亂作為,無視原告提交的合法有效的權利人身份證明材料。第一被告應當責令其下級行政機關第二被告糾正其內部地籍檔案管理的混亂狀況,完善、恢復原告合法的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并追其丟失或無端刪除原告作為案涉國有土地合法權利人身份信息檔案的瀆職行為及其法律后果,而不應當縱容其過失和錯誤。

    3、原告作為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為被申請人)向第二被告提起的《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書》作為本次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全文如下:

     

    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書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凱特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規資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明確后的申請事項:

    1、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2、因被申請人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權利人,申請人不服,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提供并確認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另外真實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申請事由:

    一、2019年8月3日,陽慶文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公開:

    1、《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科技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2、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其所申請《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的權利人,那么請求公開上述相鄰國有土地使用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2019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2019年第15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告知書》答復申請人:讓申請人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97條、第98條的相關規定前往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查詢。

    二、申請人2019年8月28日前往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了《查詢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相關身份證明、證據材料

    請求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并確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并因被申請人2019年7月17日在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338號一案《行政答辯狀》中認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權利人,申請人不服,請求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并確認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的另外真實的實際權利人身份信息及其地籍檔案。

    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于2019年8月28日回復申請人:經查詢,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溫江區無土地登記信息。

    綜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辦理告知書和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查詢結果均不服,均未正面回復申請人的請求內容,故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特向貴局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申請。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公示圖和指界圖中,以相鄰國有土地宗地指界人和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出現,并且申請人占用的上述相鄰國有土地占地也由被申請人丈量為5.74畝面積數據為證,故表明: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合法貯存有申請人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地籍檔案資料。

    2、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確實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5.2.4.1.3現場指界 e) “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可以看出,申請人與案涉集體土地權利證書權利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就上述《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過程中,雙方進行了共同指界,證明申請人占用的土地已經由被申請人確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且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里已有合法的確權給申請人的檔案登記

    3、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確實應當有明確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填表說明A.2 d)3)指界人姓名(簽章)一欄“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可以看出,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和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宗地圖和公示圖中,明確出現了相鄰宗地指界人“陽慶文”作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的簽名、捺印,并且在被申請人2014年1月25日進行公告的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公示圖中,申請人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表明申請人具有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的合法權利主體人身份,以上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里確實應當有明確合法的確權登記

    4、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重新完善申請人合法的地籍檔案并補充辦理頒發其上述《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上明確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即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的情形,與公民遺失或損毀了身份信息和身份證后,請求公安機關完善身份信息并補辦身份證并頒發之的情形一致,并且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責為公民或組織完善合法檔案信息并補充辦理并頒發其遺失或損毀了的合法證件。所以,被申請人應當完善申請人合法的地籍檔案,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辦理案涉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的證明材料是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法的工商登記身份資料,申請人申請辦理案涉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相應的證據材料是《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被明確標示為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表涉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宗地面積14563.57平方米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公示圖以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與申請人共同的指界圖中,申請人均被明確標示為相鄰宗地5.74畝國有土地作為案涉集體土地相鄰宗地的使用權利人,所以,被申請人應當完善申請人合法的地籍檔案,成都市溫江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中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向貴局提起本次行政復議,望予以受理,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9年9月11日

     

     

    4、原告作為第三申請人(陽慶文作為第一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作為第二申請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據目錄》作為本次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見本次《行政起訴狀》附件。

     

    綜上所述,原告有證明原告系案涉5.74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且該證明材料由第二被告提供的合法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載明。第一被告不應當以原告未提供權利人身份證明材料為由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責令第二被告整頓其地籍檔案管理混亂的狀況,應當責令第二被告因遺失原告合法的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信息及相關地籍檔案而向原告賠禮道歉;第一被告應當責令第二被告重新補充完善原告在溫江區的合法土地登記即案涉5.74畝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信息及相關地籍檔案。故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時間: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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