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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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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20)川01行申16號中院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20)川01行申16號中院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136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665317432P

    法定代表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柳城大道東段70號

    法定代表人:李炯   局長

     

    請求事項

    1、請求對(2018)川0124行初136號一案進行再審;

    2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充辦理并頒發申請人座落于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冊信息,從2007年8月16日至今長達10年零11個月一直使用上述5.74畝(3824.03平方米)土地,合法從事水性硅膠環保新材料及生態皮革的研發經營,于2014年10月11日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六項,已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三項。迄今,未有任何第三方對上述土地向申請人提出土地權屬異議和爭議。

    2、被申請人在2014年1月31日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遞交的為權利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申請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461”《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涉宗地圖上,申請人作為證涉宗地圖指界人和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宗地權利人出現在所述證涉宗地圖北側,表明:在被申請人地籍檔案里貯存有申請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資料。

    3、申請人所述申請人座落于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土地,作為相鄰宗地及其面積已在上述證涉宗地圖或指界圖中出現并被測量。

    4、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相關法規涉及的相鄰宗地國有土地權利人身份的定義,其作為《溫江集用2014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補充辦理和頒發占用土地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并非是向被申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因為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地籍檔案資料里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信息)。理由如下:

    ① 被申請人并未否認申請人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

    ② 涉及不動產登記證書遺失補辦必須依據(不動產)登記薄已記載信息進行登記補發,迄今,被申請人雖然從其不動產登記薄未能發現申請人的不動產(土地)登記信息,這只是充分證明了被申請人內部地藉檔案管理混亂,無意或有意、惡意將申請人的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相關的土地初始登記信息資料丟失,造成其無法為申請人辦理涉案5.74畝國有土地不動產證書遺失補正登記。

    5、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關于證明申請人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即被申請人2014年1月25日向區天府街道路辦事處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合法有效,被申請人應當首先依法尊重和承認申請人是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這一法律事實,應當因此為其丟失申請人取得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之前已依法擁有相關初始地藉登記檔案資料承擔責任,即補正之,完善之,之后,再依此向申請人頒發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被申請人和一審法院將申請人提交的一審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充辦理并頒發申請人座落于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權利證書”錯誤地認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相關法律規定和履行法定職責與否加以答辯和審理,錯誤地認為申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地藉初始登記的相關規定,因為在《溫江集用(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藉調查表》中已印證并顯示申請人擁有合法的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和相應的地藉初始登記,但是,因為被申請人將之遺失,導致其無法為申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動產證書遺失補證登記,責任完全在被申請人。

    6、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5日到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窗口簽收領取了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124行初136號行政判決書,其駁回了申請人請求判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充辦理并頒發申請人座落于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占地5.74畝(3824.03平方米)的土地權利證書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即2019年1月3日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趙波審判長寄出了該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上訴狀》,但趙波審判長拒簽拒收。對此,申請人不服趙波審判長的拒簽拒收行為,因為其阻止了申請人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合法權益救濟渠道,于2019年3月16日向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檢察院控審科提起行政監督檢察申請,郫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受理案件號為川成郫控申控行受【2019】1號;郫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決定受理,受理案件號為川成郫民(行)違監【2019】51011700001號;郫都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25日向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檢察建議通知書,文號為川成郫民(行)違監【2019】51011700001號。因此,為了及時對該案作出公正、合法審理和判決,懇請貴院及時受理立案,調查事實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7、申請人確實應當是本案案涉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人,理由如下:

    1)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申請人在溫江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地籍調查表》和證涉宗地圖和指界圖中,以相鄰國有土地宗地指界人和利害關系人,即相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身份出現,并且申請人占用的上述相鄰國有土地占地也有被申請人已丈量為5.74畝面積數據為證,故表明: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合法貯存有申請人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涉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資料。

    2)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確實應當有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5.2.4.1.3現場指界e)“與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的宗地,可根據土地權屬來源資料單方指界可以看出,申請人與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就上述《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過程中,雙方進行了共同指界,證明申請人占用的國有土地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里已有確權登記

    3)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庫里應當有明確合法的地籍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TD/T001-2012代替TD 1001-93 )填表說明A.2 d)3)指界人姓名(簽章)一欄“指界人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時,應加蓋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印章。與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相鄰時,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可不填寫可以看出,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地籍調查表》和證涉宗地圖中,明確出現了相鄰宗地指界人“陽慶文”作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有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的簽名、捺印,并且在被申請人2014年1月25日進行公告的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公示圖中申請人用地蓋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表明申請人具有案涉5.74畝國有土地的合法權利主體人身份,以上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在被申請人的地籍檔案里確實應當有確權登記

    4)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補充辦理并頒發其上述“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涉公示圖、宗地圖上明確標示的相鄰宗地權利人,即“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的情形,與公民遺失或損毀了身份證后,請求公安機關補辦身份證并頒發之的情形一致,并且行政機關均有法定職責為公民或組織補充辦理并頒發其遺失或損毀了的合法證件。所以被申請人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書并為申請人補充辦理、頒發5.74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利證書》證《地籍調查表》表涉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宗地面積14563.57平方米宗地圖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公示圖以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與申請人共同的指界圖中,申請人均被明確標示為案涉5.74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人,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補充頒發申請人占用的5.7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故申請人特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向貴院提起本次行政訴訟,請求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申請人在本次行政訴訟中作為弱勢群體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與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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