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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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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9)川行申152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2019)川行申152號行政再審申請書

    【概要描述】

    詳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79B投資人:陽慶文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行政裁定書》其他行政行為請求被申請人2018年2月9對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行政上訴,不服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917日作出的2019】川01行終951《行政裁定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向貴院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2、請求撤銷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行政裁定書》并改判

    3、請求申請人2018年2月9對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

     

    申請事由

    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認定案涉強制斷電行為應當具備分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基礎遺漏。事由如下:

    1、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裁定書》不應當認定與本案訴訟請求“確認程序違法”無關的事實作為判決依據。事實和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認為“案通知》是行政機關的內部件,不對外產生效力該內部函件不具有終局性,本身對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最終影響再審申請人的是對再審申請人強制停電的行為是錯誤的

    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不應當認定案涉《通知》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不應當認定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通知》的行為不可訴的抽象行政行為,因為案涉《通知》由被申請人抄送給成都市溫江區供電分公司作為法律依據,對再審申請外化形成了具體的程序違法的行政強制突然襲擊暴力斷電行為,顯然對外產生了指令性效力,對再審申請賴以生存的辦公照明生活用電和機用電使用合法權益產生了明顯的終局性結果。

    所以,案涉公權力機關《通知》是可訴的、是其《通知》函涉利害關系人即再審申請人后怕的具體外化了的程序嚴重違法的不抽象行政行為,即老百姓俗稱的置人于死地的“文革遺風”黑材料。

    2)一審法院不應當東拉西扯、強詞奪理、錯誤地與本案訴訟請求'確認程序違法'相關的案涉《通知》行政告知行為程序違法無關的諸多事實并認定之。

    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的實質是:再審申請人請求一審法院審查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濫用公權力,暗地里羅織再審申請人的黑材料,暗地里侵害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暗地里整人、害人的行政行為,并請求一審法院確認其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再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告知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理由如下:

    涉《通知》是被申請人應當案涉《通知》函涉利害關系人即再審申請人作為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告知文件

    迄今為止,被申請人未向再審申請告知案涉《通知》函涉應當履行應當限期履行的法律義務并送達《通知》函涉《限期斷電決定書》

    迄今為止,被申請人未向再審申請人書面送達案涉《通知》函涉《強制斷電決定書》

    對案涉行政強制斷電行為而言,再審申請人僅僅遭遇了成都市溫江區經信局的強制斷電的實施行為,對該實施行為,再審申請人已向貴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為(2019)川行申936號和(2019)川行申937號。上述實施行為之前,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履行了送達告知再審申請人《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法定程序職責,因而即缺乏接受民眾和司法機關分階段進行合法性監督和審查的事實基礎,顯然程序違法。

    本案實際上是對(2019)行申936號、937號二案進一步確認被申請人和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行政強制斷電程序違法的法律依據補充。

    被申請人不應當大肆施展“文革遺風”,依仗掌握公權力滋長暗地里羅織他人黑材料整人害人的陰魂流毒,在提倡公正公開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今天,被申請人顯然是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于全然不顧

    3)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通知》是程序性行為或過程性行為,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且為生效裁判所羈束”,是錯誤的。

    再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案涉《通知》的行政行為不應當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簡單的、輕描淡寫的程序性行為或過程性行為,其實質是唆使溫江區供電公司強奸再審申請人的猥褻流氓行為或直接了當強奸再審申請人的流氓行為。對于這種強奸再審申請人導致再審申請人流產(停止生產)的流氓行為,并不會因為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在另案中“對再審申請強制停電行政行為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判決結果即(2018)川0124行初89號《行政判決書》、(2018)川01行終1387號《行政判決書》,申請人對此不服,已向貴院提起行政再審,案號是 (2019)川行申936號和(2019)行申937號現處于審理之中】,而阻止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政強制斷電程序違法的追訴。再審申請不會停止堅決捍衛再審申請人自身合法合規使用照明、辦公、生活用電和機用電合法權益維權行為

    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袒護、包庇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的強奸行為,導致再審申請人“流產”、“小產”和“被迫非婚生子”被傷害的結果,其不應當輕描淡寫地認定為僅僅是沒有傷害再審申請人的程序性行為或過程性行為實際上,這種程序性行為或過程性行為嚴重違背再審申請人意愿和合法用電的客觀事實,并且給再審申請人造成了實質性侵害。這種情形以下事例相似:

    良家少女有確鑿證據證明遭暴徒強奸導致誕下非婚孽子,雖該孽子后來合法上戶并被培養成社會有用人才,成為一方政府高官。但是,該良家少女始終擁有追訴該暴徒強奸行為的合法權益。若良家少女多年后不服,起訴到法院,追訴暴徒的強奸行為并請求賠償(此時其上述孽子已成貪官落馬)。法院顯然不能因為認定該非婚子的生育過程合乎生物醫學法定程序或認定該良家婦女在被強奸過程中擁有性高潮、性快感并且正好在排卵期并且正好誕下了對社會曾是有用之才的非婚子為由為良家少女所羈束,反而駁回良家少女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暴徒的強奸行為僅僅是正常的程序性行為或過程性行為,即正常的“戀愛”行為,并未對該良家少女產生傷害,從而包庇了該暴徒曾對良家少女實施強奸犯罪的事實。這是強盜邏輯,顯然有失公平、正義!

    2、二審法院不應當不講衛生:與一審法院裹穿連襠褲,聯動忽視被申請人的尿片片意識(置“四個意識”于全然不顧)和縱容其任性蠻穿叉叉褲不雅行為(完全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也不應當與一審法院一樣耳不聰,眼不明:聯動無視被申請人暗地里侵害再審申請人用電的合法權益而程序違法地作出案涉《通知》的應當送達告知再審申請人而未告知的不雅行政行為。

    3、一審、二審法院關于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的法律依據認定錯誤和相關行政強制斷電分階段合法性審查認定遺漏。

    1)一審、二審法院和被申請人三番五次抬出2013年8月19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認定再審申請人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由,對再審申請人作出的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的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不服,認為: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應當在2006年之前對再審申請人作出上述《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為2006年再審申請人所在行政轄區方圓一公里已被溫江區政府規劃為大學城建設用地和村民土地違法、環評違法的小產權安置房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被申請人的上述行政處罰行政行為顯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為,其實質是對再審申請人作為民營科技中小型企業的違法逼遷行為,與之配套的溫江區教育局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在緊鄰再審申請人化工地塊違規違法修建的公立幼兒園,對再審申請人形成南北合圍之勢隨著再審申請人及其一址兩企之一的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即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堅持科技創新發明創造(凱特公司于2019年11月又被評審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開拓國外市場的不斷深入,再審申請人和凱特公司被逼、被迫成為溫江區個別行政機關一系列違規違法的牛糞堆屹立不倒科技釘子戶鮮花

    2)案涉《通知》應當作為再審申請人被行政強制斷電相關分階段合法性審查涉及的《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的組成部分,由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前提基礎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是否作出并向再審申請人送達限期斷電決定以及強制斷電行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是強制斷電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斷電程序以限期斷電決定為前提,具體有強制斷電決定和強制斷電實施行為等階段。一審、二審法院應當根據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將針對強制斷電相關行政行為的訴訟劃分為限期斷電決定訴訟、強制執行決定訴訟、強制斷電實施行為訴訟等,分別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區分上述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在強制斷電行為實施前作出有效的限期斷電決定并送達告知行政相對人,在強制斷電過程中也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并送達了強制執行決定。如果被申請人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強制斷電一審、二審法院就沒有對案分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基礎,顯然存在裁定錯誤,因為對再審申請人而言,行政強制斷電行為僅僅是強制斷電的實施行為,一審、二審法院和被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不應當忽略、隱匿和無視、藐視上述事實基礎,因為再審申請人不應當被認為只能對強制斷電實施行為提起訴訟。以上觀點敬請參考最高院(2019)最高法院行申11514號《行政裁定書》

    二、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引用法律均存在錯誤。

    1、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裁定書》引用了以下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比對上述法條,結合本案,再審申請人認為:

    1)被申請人暗地里以案涉《通知》為法律依據,明顯產生外化并對再審申請人用電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被申請人暗地里作出的案涉《通知》函涉行政強制斷電行為明顯無視、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不應當受到一審法院的庇護,一審法院不應當以錯誤的突然襲擊強制暴力斷電的生效裁判而抹殺對案涉強制斷電行為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基本程序,從而羈束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行政行為的追訴。

    一審法院不應當紙上談兵、不應當堅持錯誤的所謂終局性強制斷電判決結果,而違反強制行政行為案件分階段合法性審查的基本程序,未經開庭審理,從而逕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的一審起訴。

    2、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引用以下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使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比對上述法條,結合本案,再審申請人認為: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樣錯誤地認定案涉《通知》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實際影響,并且二審法院也未發現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遺漏,錯誤認定與本案行政強制斷電行為分階段程序合法性審查無關的所謂終局性裁判結果羈束了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案涉《通知》行政告知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追訴。

    所以,二審法院在本案中引用以上法律條文錯誤。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79號《行政裁定書》二審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51號《行政裁定書》均存在認定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斷電行為應當具備分階段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基礎【即被申請人在實施強制斷電行為之前是否依法向再審申請人作出并送達了《限期斷電決定書》和《強制斷電決定書》】遺漏;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暗地里以溫江區環保局抄向其抄送的“《建議函》”【另案再審,二審案號是(2019)川01行終973號】和案涉《通知》作為對再審申請人實施強制斷電的法律依據,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此作出應有的分階段程序性合法審查,引用法律依據失當,其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再審申請人和諧合法的營商環境。為了肅清周永康、李春誠之流踐踏法律、踐踏公權力、不按法定程序行政執法的思想流毒保障再審申請人作為民營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活動健康發展再審申請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次行政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再審申請人在本次行政再審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再審申請時間: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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