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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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訴 狀
原 告: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 告: 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2018年2月9日對原告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2、請求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1、被告于2018年2月9日對原告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利害關系人)公開。
2、被告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被告依據《通知》對原告實施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等行政強制行為之前,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作出書面送達的行政告知行為,對原告而言,被告對原告實施了原告一直未能書面獲知并知曉的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故這種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因不動產提起的其他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5年。所以請求貴院予以受理立案。
3、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向被告提供了自相矛盾的對原告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的法律文書,即2018年2月8日在向區經信局抄送的《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斷電的函》中建議將原告列為了“散亂污”企業,但是被告區環保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原告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條明確載明:將原告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所以被告區經信局對原告實施的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
4、被告針對原告的《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被告未書面送達告知原告,根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被告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原告,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而被告卻在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對原告實施了強制行政行為,故被告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
5、被告針對原告的《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被告未書面送達告知原告,被告2018年3月28日對原告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斷電,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被告區經信局對原告暗地里假以莫須有的“散亂污”名頭,其實質是對原告實施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制裁違法“逼遷”行政行為,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對被告出現的上述偽政府性質的反動派暗地里暗殺式行政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純正被告作為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性,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讓原告在本案中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原 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