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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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行終1387號、(2018)行賠終44號行政上訴狀
- 分類:( 2018 )川01行終1387號、( 2018 )行賠終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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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9-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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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18)川01行終1387號、(2018)行賠終44號行政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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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2018 )川01行終1387號、( 2018 )行賠終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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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負責人:陽慶文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第一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第二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
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
上訴人因【2018】川0124行初89號其他行政行為“訴被上訴人暴力斷電違法”一案和【2018】川0124行賠初8號其他行政行為一案,均不服成都市郫都區法院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124行初89號行政判決書和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124行賠初8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2018】川0124行初89號和【2018】川0124行賠初8號進行重新審理,并支持原告的初審訴訟請求。
2、請求對原告在初審中提出的證據和法庭質證、辯論觀點進行調查和采信。
3、請求追加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為第三被上訴人。
4、請求傳喚第一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第二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第三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馬烈紅區長到庭應訴。
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初審合議庭在初審判決書中津津樂道、長篇累牘地采信被上訴人的證據和辯論說詞,而對上訴人鐵證如山的證據和法庭辯論只字不提,顯失公允。
2、初審首次開庭、一次復庭、二次復庭共三次庭審,上訴人提交給初審合議庭的證據、證據目的及補充材料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復庭提交的《證據目錄》及證據復印件,目的是證明被告暴力斷電違法。
(2)2018年7月2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溫環復【2018】1號,目的是證明溫江區環保局對上訴人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證明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羅織的“散亂污企業”帽子不合適。
(3)2018年8月13日提交的明尼達化工廠-凱特公司(溫江)大事記,目的是證明上訴人從2001年12月28日至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在溫江區的行政及公益被害過程。
(4)2018年8月29日提交的原告補充陳述,目的是要求合議庭追加幕后主使暴力停電的第三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環保局和溫江區人民政府,未被采納,同時補充了原告訴訟請求的相關事實和依據。
(5)2018年9月28日提交的追加第二原告答辯狀,目的是證明第二原告與原告的工商法律關系,是本案上訴人的重要關聯法律主體。
(6)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庭審補充材料,目的是應合議庭書記員的要求,將原告代理人在2018年10月11日下午當庭陳述觀點書面補交,同時向合議庭審判長覃永春出示了五個重要證據原件,但均未獲得合議庭的采信,判決書中只字未提。
3、請求貴院提調初審庭審筆錄,確定是否存在上訴人庭審出具的證據及辯論內容,該有力證據及辯論內容當庭并沒有被否認、駁回、不予采信、不予采納等說詞,但是在上述判決書中被封閉、隱瞞,只字不提。上訴人提交的核心證據及辯論發言被初審合議庭藐視、剝奪,判決書顯失公允。
4、2018年10月31日,上訴人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院長信箱向洪磊院長遞交了投訴信,如下:
【法院院長信箱】投訴信
投訴覃永春庭審不公、對原告提交的鐵證如山的證據視而不見!
裁定草率、判決缺乏基本邏輯!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訴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暴力斷電一案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初89號】
原告對2018年10月19日下午15:00庭審和判決的強烈抗議和質疑
尊敬的洪磊院長:
一、原告在案號(2018)川0124行初90號“土地登記糾紛”一案(審判長是覃永春)被不當駁回起訴后,于2018年10月8日對覃永春審判長主持的庭審紀律草率、不合規、不公正情形向郫都區法院監察室進行了投訴,并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已立案案號:(2018)川01行終1266號。所以覃審判長對本案2018年10月11日下午14:00的一次復審主持了近4.5小時的庭審,看上去夠認真、夠辛苦的,做夠了樣子,但實際上早已抱有成見或公報私仇而內定,最終于2018年10月19日的二次復審和判決中,并未采信原告鐵證如山的證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再一次體現了覃審判長草率、不公正的特點。
二、本案原告于2002年12月14日委托環評機構編制了合法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但確實在2013年8月19日被溫江區環保局以環保“三同時”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為由進行了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并處以罰款2萬元。原告已經履行了整改和罰款義務,并恢復了生產,沒想到時隔五年后溫江區經信局和溫江區環保局又以此行政處罰為由,對申請人實施暴力斷電,強制停產。就何時恢復生產,原告一直在進行追訴和申請恢復生產,后來查明上述行政處罰是原告所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住宅小區之后,第二被告對原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為,現已上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溫江區環保局對原告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政行為”,已立案。審判長覃永春依據第二被告對原告的上述行政處罰做出對原告訴訟請求駁回的判決,顯然失當。
三、本案中,第二被告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在其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已向原告作出信息公開,證明原告不是“散亂污”企業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據,但是覃審判長仍然按“散亂污”由頭認定第一被告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整治“散亂污”企業為由頭對原告實施暴力斷電合法,該裁定結果沒有邏輯性、沒有驗證和調研原告的證據,作出不符合基本事實的裁定,不公正,立場和觀點明顯偏向被告的說詞,對原告和被告在爭議證據及焦點問題不予評論,也沒有現場分析判斷。原告強烈抗議并質疑覃審判長的基本邏輯思維!存在遠離歸于常識的愚鈍!
四、本案中,法庭調查已明析第一被告暴力斷電已致使原告照明、辦公用電被當場剪斷,雖然臨時接在相鄰安置居民私人電表戶頭上,但一直造成原告生活、照明、辦公用電不安全、超負荷、沒有保障。覃審判長無視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恢復下桿線照明、辦公用電接頭,對原告提交給法庭的第一被告副局長書寫的“同意今天恢復生活用電。馮舸3月28日”證據視而不見,覃永春當庭也未予以駁回或采信等判斷,后來原告也出示了該證據原件,覃永春對此就是不開腔,裝聾作啞,啞巴一個,覃永春顯然傾向維護第一被告暴力剪斷原告照明、辦公用電的錯誤,原告強烈抗議覃審判長輕視、藐視、視而不見原告提交的鐵證如山的證據,并無視原告的基本生存權利!請求洪院長責令本案合議庭審判長覃永春、陪審員李德志和楊建華親臨原告現場求證被暴力斷電之前是否一直有員工生活用電、辦公用電的事實存在!
五、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下午16:40庭審結束后,被告律師及工作人員并未隨即離庭,據說覃審判長與被告們前往溫江區開會去了。懇求洪院長責成調查:周末快下班了覃審判長怎么還要去溫江開會?而且還是與被告們一起,這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溫江區行政機關在勾兌覃審判長?若存在這種情形的話,這樣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原告太不公平了!
六、覃審判長先后三次單獨找原告當事人談話,主要目的是誘導原告當事人撤訴,表明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是他個人的意見,與之相反覃審判長沒有在庭審現場找被告談過話,說明覃審判長早已放棄對本案的認真、客觀審理意愿,或者說接到案子就有了要駁回訴求的結論。
七、本案合議庭在本案行政判決書中列出了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代理人閻成剛,四川法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三次庭審中原告均未發現閻成剛出場,這是合議庭在捏造無中生有的判決文書內容,其二,覃審判長在判決書中對被告辯詞內容津津樂道,占有大量篇幅,體現了覃永春個人對被告行政機關不管對錯、不管青紅皂白而盲目接受、言聽計從的失當嘴臉;更進一步,在“經審理查明”篇幅部分,更是采用全部篇幅對原告進行伙同被告的缺乏基本邏輯思維的攻擊和陷害,對原告提交的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川辦法【2015】90號)、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川環函【2018】860號)文件只字不提(該兩個文件對具有合法環評文件的企業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存在環保違規違法的情形是充分的治病救人的政策措施),并且對原告提交的原告不是“散亂污”企業鐵證如山的證據故意隱瞞、只字不提。這再次體現了覃永春個人作為審判長對被告審判機關喪失基本邏輯思維、喪失基本原則、喪失基本是非觀念的言聽計從的失當嘴臉,原告強烈抗議覃永春審判長坐在主審判長席上振振有詞、顛倒黑白、明目張膽顯失公平正義的儀態,完全應當被歷史正道的車輪碾入人民的垃圾堆!
對于覃審判長在原告兩個案子中庭審不公正的情況,懇請洪院長責成調查核實,給予原告一個客觀公正的解答為謝!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懇請貴院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負責人: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