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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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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2018)川0124行初89號 庭審(2018年10月11日PM)補充材料

    【概要描述】

    (2018)川0124行初89號 庭審(2018年10月11日PM)補充材料

    【概要描述】

    詳情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

     

    暴力斷電違法一案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行初89號

     

    庭審(2018年10月11日PM)補充材料

     

    一、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辯論及最后陳述觀點: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溫環復【2018】1號》中明確原告不是“散亂污”企業,但被告答辯狀及當庭答辯卻認定原告是“散亂污”企業,從而將原告納入強制斷電企業。原告認為被告證據無關聯性,被告以偷換概念和斷章取義的方式誤導法庭審判,原告表示堅決反對!原告作為生產車間的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2、被告將2013年的《行政處罰決定》作為2018年3月28日的斷電依據,而原告已經按該《行政處罰決定》進行了相關的整改和繳納罰款。原告認為時隔五年,且已經由停產到恢復生產,《行政處罰決定》與本案強行斷電無關聯性,更無因果關系,原告強烈質疑該依據的時效性和有效性。

    3、被告認定原告是待搬遷安置企業,但既不受理原告的環保“三同時”驗收,也不處理搬遷安置問題,只是采取粗暴斷電。原告認為被告不顧原告的員工死活,沒有履行政府部門服務職能。

    4、被告對原告的斷電行為相當粗暴,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組織

    了約十個五大三粗戴紅袖章的疑似社會人員來現場搞突然襲擊,原告的生活及辦公用電連同生產用電同時被斷掉,生活和辦公用電至今還搭接在鄰居小區私人電表戶頭上,用電很不安全,沒有保障。原告認為被告的暴力斷電行為屬于過度執法,欺凌和脅迫原告弱勢群體,嚴重損壞政府公職人員形象,給周邊社區圍觀群眾造成涉嫌黑惡勢力的印象。

    二、原告補充提供給法庭的證據原件

    第一組第1個證據:《恢復用電申請》

    第二組第1個證據:《溫環復【2018】1號》

    第四組第1個證據:原告與凱特公司的工商法律關系說明

    第四組第2個證據:原告與凱特公司的稅務法律關系說明

    第五組第7個證據:原告向市政府公開熱線12345投訴被告暴力斷電問題的記錄

    三、請求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文件精神,以事實為依據,維護原告作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原告投資人、負責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五個證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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