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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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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24行初89號追加第二原告答辯狀

    【概要描述】

    (2018)川0124行初89號追加第二原告答辯狀

    【概要描述】

    詳情

    郫都區法院  案號(2018)川0124行初89號  2018年10月11日14時00分

    追加第二原告答辯狀

     

    答辯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投資人: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柳林前進村6組

            

    被答辯人: 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負責人:周世剛,局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現就被答辯人2018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答辯觀點和2018年8月28日的庭審情況,原告提出以下質證意見:

    請求追加原告(以下稱明尼達試驗廠)的核心關聯企業“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凱特公司)為第二原告,事實和理由如下:

    1、明尼達試驗廠(第一原告)與凱特公司(第二原告)二者工商法律關系載明:明尼達投資人陽慶文將位于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六組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原成都市溫江區長征化工廠)部分土地和廠房無償提供給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明尼達試驗廠的工商檔案有明尼達投資人陽慶文與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5日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備案顯示了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有合法的共同注冊場所,第二原告是第一原告的利害關系人。

    2、第一原告(明尼達試驗廠)作為第二原告(凱特公司)生產車間的稅務法律關系載明:

    ①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以下簡稱“明尼達試驗廠”)作  

    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的單向核心材

    料供應商,不向任何第三方供應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獨家使用的核心材料;

    ② 凱特公司將系列國家發明專利技術授權給明尼達試驗廠使用;

    ③ 稅務關系表明:明尼達試驗廠被凱特公司授權生產的產品,僅單向供應給凱特

    公司,不向任何第三方進行銷售。

    ④ 在申請評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提交財務狀況說明時,是按第一原告和第二

    原告二者的合并財務報表提供。

    3、綜上所述,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作為企業法人各自應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二者均擁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榮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與多個關聯企業以一家核心企業牽頭并以該核心企業名義打包上市的工商、稅務等法律流程是一致的,上市后相關關聯企業對外宣稱“上市公司”、“上市企業”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答辯人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日期 2018年9月28日

     

     

    郵寄地址: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 明尼達化工廠

    陽慶文 電話1388188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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