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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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行初89號、8號答辯提綱
- 分類:( 2018 )川0124行初89號、( 2018 )川0124賠初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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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9-1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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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18)川0124行初89號、8號答辯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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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答辯提綱}
尊敬的審判庭:
一、溫江區環保局作為第三方于2013年8月19日對我企業責令停產和罰款2萬元的環保行政處罰,不能作為2018年3月28日對我企業實施強行斷電的依據。
1、上述行政行為時隔三年甚至五年,未對我企業進行追訴和追繳罰款(我企業針對溫江區環保局對我企業進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規后的違規行政處罰,被迫于2015年向溫江區人民法院繳納了總罰金2萬元中的五仟元罰款,繼續追訴溫江區環保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即調規后的違法行為),我企業認為溫江區環保局已經默認我企業的過渡性生產行為。在近五年的時間內溫江區環保局并未組織專家對我企業的環保“三同時”驗收或予以不驗收的明確答復,這是典型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僅靠粗暴的的責令停產和處罰來整治企業)。
2、根據川辦發【2015】90號和川環函【2018】860號文件精神,我企業屬于“整頓一批”范疇,我企業已經按相關要求進行了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整改,多次向區環保局提出環保“三同時”驗收申請,均被區環保局推諉拒絕。
二、我企業于2014年10月14日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2011年以來一直承擔省市及國家科技項目的研發,被告及溫江區環保局本應該支持和積極配合我企業恢復正常的科研及生產,不應該把我企業定性為“散亂污”企業和落后產能企業予以關停。
三、2006年我企業所在轄區已經被天府街辦和區規劃管理局規化為住宅小區,區環保局2013年對我企業的環保行政處罰屬于調規后的違規行政行為。
從2006年以來,天府街辦和被告都明確知道我企業為待搬遷安置企業,2016年我企業就向天府街道及被告提出“過渡性生產”請求,被告也一直默認至今。我企業一直等待配合天府街道對我企業的搬遷安置。
四、上述情況可在2017年8月29日被告官網公示欄中《成都市環境保護局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和邊督邊改公開情況一覽表(第17批)》做出處理意見,其中并未有責令我企業停電停產的規定,為此我企業已經向地方、部門和國務院督察組提交了“我為大督查提建議”的申訴。
五、懇請法院做主,要求溫江區政府及被告為我企業提供一個安穩、安全的科技創新內環境,讓我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得以順利推進!同時我企業歡迎溫江區政府組織國內外硅烷鞣革專家對我企業進行相關科技成果鑒定,愿意按照鑒定結果及其對我企業任何處置意見。
郫都區法院案號(2018)川0124行初89號、2018川0124賠初8號
原告庭審答辯提要 2018年8月28日
暴力斷電 |
被告依據 |
原告實情 |
原告證據材料 |
依據錯誤 |
2013年8月19日對我企業責令停產和罰款2萬元的環保行政處罰 |
2006年我企業所在轄區規化為住宅小區,我廠是待搬遷安置企業 |
《天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調規后的違規執法行為 |
【川環發(2017)28號】 實施強制停電企業:無環評、無三同時;拒絕整改企業可強制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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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環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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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4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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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廠已經整改,并多次申請“三同時”驗收 |
川辦發【2015】90號 川環函【2018】860號 2006年3月26日驗收申請 2016年3月15日驗收申請 2018年8月20日驗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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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信訪舉報轉辦公示表(第17批)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遷 |
沒有搬遷安置 只有斷電處理 |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示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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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 |
不是‘散亂污’企業 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
【溫環復(2018)1號】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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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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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環發(2017)28號】 確保安全、妥善處理生活用電和辦公用電 |
沒有書面通知 生活用電被停 |
經信局馮珂副局長的簽認書 |
企業科技成果評價 |
散亂污企業 落后產能淘汰企業 |
高新技術企業 六項國家發明專利 承擔國家、省、市級多項科研項目 |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專利證書 科研項目合同 |
經濟賠償 |
沒有停產補償和賠償 |
突然斷電造成經濟損失和員工待崗 |
過渡性生產請示報告 無法履行的經濟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