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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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行賠初8號行政賠償起訴狀
- 分類:( 2018 )川0124行初89號、( 2018 )川0124賠初8號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9-1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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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18)川0124行賠初8號行政賠償起訴狀
【概要描述】
- 分類:( 2018 )川0124行初89號、( 2018 )川0124賠初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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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賠償起訴狀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世剛,局長。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接通原告的民用電、動力電變壓器接線斷頭,以保障原告正常生活、生產,并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賠償因其違法斷電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20萬元(見附件2)。
事實和理由:
1、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書面斷電理由及書面通知書的情況下,被告工作人員李濤帶隊于2018年3月28日對原告實施了剪斷變壓器民用電、動力電接頭的斷電行為。導致原告不能生產經營。
3、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2017年12月12日第2期《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會議紀要》及相關資料(見附件3),會議九項內容執行情況不充分,無公信力。
4、被告依據溫江區環境保護局“建議”將原告列為“散亂污”企業(見附件4),強行認定原告為“散亂污”企業, 屬“須強制關閉的落后產能”企業(見附件5、附件6),其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被告以溫江區環境保護局的“建議函”作為認定原告“散亂污”并實施斷電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不合法。原告是科技創新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見附件7)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關聯性核心材料供應商,具有合法的環評文件(見附件8)。原告項目用地具有合法性(見附件9)。
5、原告相鄰的“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項目的環評手續、規劃設計、土地批復相關程序及內容違規違法(見附件9、附件10)。該幼兒園建成后一年半仍未投入使用,成為爛尾樓,其建設單位為成都市溫江區教育局。原告將另案起訴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涉嫌環評內容嚴重弄虛作假違法審批造成國有資產受損給原告土地登記和未來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違法行為。
6、原告將對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涉嫌在原告相鄰宗地初始地籍調查和變更地籍調查中偽造文書、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及對原告生產廠房搬遷安置不作為,進行另案起訴。
7、溫環罰字【2013】02-05-21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原告將另案起訴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局調規違規執法行為。
被告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訴訟,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18年6月29日
附件(證據):
1、《恢復用電申請》
2、 原告的《產品銷售合同》
3、《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會議紀要---關于溫江區明尼達
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搬遷工作的會議紀要》
4、《關于對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
5、《成都市溫江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對天府街辦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散亂污”企業實施徹底斷電的通知》
6、《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
7、《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8、 明尼達試驗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9、 《強烈要求更正宗地圖指界,完善我企業宗地圖》
10、《告游家渡幼兒園老師、家長及孩子書》
11、《行政復議申請書》(2份)
12、《行政復議決定書》
13、 明尼達試驗廠的《營業執照》
14、 凱特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