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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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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3號

    【概要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終973號

    【概要描述】

    詳情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749706080B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前進村6組

    投資人 :陽慶文        聯系電話:13881886159

    被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環境保護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海科大廈6號樓3樓,

    法定代表人:柯震弟,局長

     

    上訴請求:

    1、請求駁回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0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被上訴人2018年2月8日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3、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0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缺乏證明材料,事實和理由如下:

    1、《裁定書》4頁第二段第5行至第8行:“2018年10月19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川0124行初89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行終1387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一審審判長錯誤地以此認為上訴人的司法渠道已被上述生效裁判所羈束。上訴人將在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行終1387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之后的半年內,即2019年6月27日之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審申請,若被駁回,上訴人將向郫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抗訴申請,請求確認一審審判長觸犯枉法裁判罪。

    2、一審法院認為,“案涉《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函件,不對外產生效力。”言下之意:該內部函件你平頭老百姓是沒有權利和資格觸碰的,這是我們公權力高高在上的不容下層觸碰的機密文件(怪了,涉及上訴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是否能生存的關鍵證據材料居然不讓上訴人知曉!),這是典型的文革遺風,周永康、李春誠之流背地里、暗地里整老百姓黑材料、踐踏法律公平、正義的流毒,懇請貴院響應習主席、黨中央和省委的號召,將此流毒加以肅清!

    3、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的本案訴訟請求(即請求被上訴人2018年2月8日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涉及的內部函件不具有終局性,其本身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影響,最終影響上訴人的是對上訴人強制停電的行為。

    但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有意回避被上訴人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實質問題,顯失公允,顯然應當確認其是否程序違法之后,才能確認其是否具有終局性,是否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此時,確認案涉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與最終影響上訴人的強制停電,二者是源頭與表面結果、主謀與打手的關系,案涉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是被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程序違法的源頭性行為!

    二、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9)川0124行初80號《行政裁定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第(九)項“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第三款“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等法律條款錯誤,事實和理由如下:

    1、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主張的被上訴人程序違法的行政告知行政行為,是案涉行政強制斷電程序違法的源頭性行為,雖然對上訴人的合法生存權益沒有產生直接的實際影響,但是明顯產生了幕后操縱的主謀主使的核心影響;

    2、上訴人針對案涉行政強制暴力斷電尋求的司法救濟,并非如一審法院所述由二審判決文書“生效裁判”所羈束,因為上訴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還在法定期限內,即使該再審申請被駁回,上訴人還會有法定權利將一審審判長舉報到郫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抗訴,請求確認其枉法裁判。一審法院怎么能妄加束縛、阻止我合法的司法救濟渠道呢?

    3、一審審判長不應當逕行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起訴,應當認真開動腦筋,認真肅清文革遺風和周永康、李春誠之流在司法系統遺留下來的思想毒素,努力為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著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而不應當夾雜個人感情和不良情緒,違背客觀事實,錯誤使用法律,濫裁濫判,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冤假錯案堆積如山,有失人民法官的基本素養和尊嚴!

     

     

    附,以下是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中提交的事實和理由:

     

    1、被上訴人于2018年2月8日對上訴人暗地里作出行政文書《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實驗廠實施斷電措施的函》(以下簡稱《斷電函》),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利害關系人)公開。

    2、被上訴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造成被上訴人制作的《斷電函》導致上訴人被實施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等行政強制行為之前,被上訴人一直未向上訴人作出書面送達的行政告知行為,對上訴人而言,被上訴人作出《斷電函》其實質是對上訴人實施了上訴人一直未能書面獲知并知曉的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故這種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之規定:除因不動產提起的其他行政訴訟,訴訟時效為5年。所以請求貴院受理立案。

    3、被上訴人區環保局向區經信局提供了自相矛盾由區經信局組織的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斷電的法律文書,即2018年2月8日在向區經信局抄送的《關于對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實施斷電的函》中建議將上訴人列為了“散亂污”企業,但是被上訴人區環保局在2018年7月18日向上訴人作出的溫環復【2018】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第三條表明:將上訴人定性為“散亂污”企業的結論文書和依據不存在。所以,被上訴人為區經信局對上訴人實施的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行政行為提供的《斷電函》作為法律依據無效。

     4、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斷電函》,被上訴人未將之書面送達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卻幕后暗地里以《斷電函》唆使區經信局在前臺將《斷電函》作為法律依據于2018年3月28日對上訴人實施了突然襲擊的暴力斷電,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區環保局對上訴人暗地里假以莫須有的“散亂污”名頭,其實質是對上訴人實施行政強制關閉和行政強制斷電制裁違法“逼遷”行政行為,其執法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特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懇請院以事實為依據,對被上訴人出現的上述偽政府性質的反動派暗地里暗殺式行政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純正被上訴人作為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性,準確適用法律判如所請,讓上訴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基本的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在(2019)川0124行初80號《行政裁定書》中認定事實錯誤,引用法律不當,存在濫裁、無故增加當事人訴累的情形,懇請貴院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上訴人在本次行政上訴案中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感受基本的公平、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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