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描述信息

    硅烷鞣革與行政訴訟

    愛弟弟愛妹妹愛正氣

    01

    (2019)川01行初752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2019)川01行初752號行政起訴狀

    【概要描述】

    詳情

    行政起訴狀

     

    原告:陽慶文,男,漢族,1966年7月31日生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游家渡社區14號樓1棟旁明尼達化工廠   

    電話:13881886159       身份證號:510102196607318433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區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光華大道人和路733

    法定代表人:馬烈紅  職務:區長

     

    原告2019年4月30日收到被告向貴院提交的(2019)川01行初371號一案4頁《行政訴訟答辯狀》(以下簡稱《答辯狀》)和長達21頁的《證據復印件》,發現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作為利害關系人的陽慶文提供的溫江集用【2014】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證涉源頭文件是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的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及其證涉《地籍調查表進一步發現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和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上述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中同樣存在違背客觀事實的虛假信息,故及時提出本次行政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撤銷其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頒發的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在(2019)川01行初371號一案向貴院提交的《證據復印件》(以下簡稱《證據復印件》)第17頁第四行:該公司(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是依據2005年12月19日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與前進社區五、六組(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及2014年01月05日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與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整協議書》取得案涉宗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用于社區公共服務建設。該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了《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

    該段文字存在違背客觀事實和因此產生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如下:

    1、《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公示圖錯誤地包含了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請求貴院對此進行法庭調查。

    2005年12月19日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與前進社區五、六組(游家渡社區五、六組)簽定的《征地協議》涉及的村民集體土地征地范圍錯誤地將原告陽慶文2003年8月25日與成都市溫江區柳林鄉人民政府(現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原告陽慶文應當優先受讓的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油廠【見《全國工業企業普查表(1985年5月)》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企業基本情況】占地5.2405畝劃入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于2014年1月26日取得的《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利證書》證涉宗地圖范圍內。

    故請求法庭調查上述《征地協議》涉及的村民集體土地征地范圍的真實性,即應當不包含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

    2、《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存在以下違背客觀事實、自相矛盾的情形:

    1)《證據復印件》第14頁鄰宗地指界人姓名、簽章欄目處存在偽造相鄰宗地權利人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簽字、捺印;

    2)《證據復印件》第20頁公示圖中的權利人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該權利人與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權利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上述公示圖不能作為本案有效證據;

    3)《證據復印件》未能提供《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的證據復印件,被告不能證明《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的來源合法性

    3、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2014年1月26日取得案涉《溫江集有【2014】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之后,但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于2014年7月向溫江區國土局違法申請辦理了上述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利證書即《溫江集用【2014】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該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已被注銷。

    原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主任吳海清以行政干預方式,在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破產、倒閉的情況下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企圖以天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從游家渡社區五、六組廣大村民集體利益的上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受讓取得對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利人身份,于2015年7月15日以天府街道辦事處作為上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利人身份編制了虛假的案涉集體土地的《地籍調查表》,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提供給了原告陽慶文,涉嫌故意欺騙原告、隱瞞事實真相。經原告仔細研究,發現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和案涉《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地籍調查表》均存在以下違背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1)原告在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26號行政復議一案中提交的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開給原告的宗地圖與被告在《證據復印件》第16頁提交的宗地圖不一致,證明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糊弄欺騙原告,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2)公示圖公告時間與實際印章簽字公示時間有矛盾、且案涉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前后不一致;

    3)相鄰宗地權利人身份有錯誤(相鄰宗地權利人不是凱特公司,而應當是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

    4)偽造相鄰宗地權利人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捺印等虛假信息。

    可以看出,吳海清此人膽大妄為、目無法紀,在嚴重侵害了游家渡社區五、六組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嚴重侵害了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及其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依據2003年8月25日與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應當優先受讓的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占地5.2405畝作為民營企業化工廠項目用地的合法權益,其目的是將上述5.2405畝案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即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鄉鎮企業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植物油廠占地),在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沒有破產、倒閉的情況下,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法律規定,再次違法轉讓給溫江區教育局作為公立“溫江區天府街辦游家渡幼兒園”建設用地,從中牟取部門非法利益。現該公立幼兒園自2016年8月建成迄今已成為荒蕪違法建筑近三年,造成國有資產1032.29萬元受損。從這個角度看,該公立幼兒園建設用地是非法取得的。

    二、被告在其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371號《答辯狀》中提出的四點答辯意見,其中三點(一、二、四點)存在法律錯誤,理由依次分別如下:

    1、答辯人認為:原告不是提起本案適格的行政訴訟原告,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被告應當提供上述公示圖中相鄰宗地權利人凱特公司在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貯存的作為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合法的地籍登記檔案資料,如若不能,則證明《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有重大法律錯誤。在此,原告陽慶文特向貴院申請對凱特公司作為《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圖相鄰宗地權利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利證書及其證涉地籍登記檔案進行法庭調查。

    所以,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涉及的案涉相鄰宗地成量國有土地5.74畝的受讓人和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權利人違法侵占的早已破產、倒閉的原溫江縣柳林公社油廠鄉鎮企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5.2405畝的優先受讓人,均是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

    案涉5.74畝和5.2405畝土地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前的處分權人不是原集體土地上的眾多村民,而是早已破產、倒閉多年的兩個鄉鎮企業(原長征化工廠和植物油廠)的所有權人原溫江區柳林人民政府即現在的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3條第二項將二廠及其占地轉讓給陽慶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上述《土地轉讓協議》簽定之后,案涉5.74畝和5.2405畝土地的權利人根本不是凱特公司和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涉及的眾多村民,而是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

    故,被告的頒證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原告與被告作出的權屬登記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屬于案涉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顯然原告完全有合法理由和合法資格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2、被告在其《答辯狀》中認為,原告對《溫江集用【2014】461號集體土地使用利證書》不服,提出的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起訴法定期限。其觀點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14年1月25日在“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公示圖”中向相鄰宗地權利人即利害關系人凱特公司及其公司法人代表人陽慶文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告行政行為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無關,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且后者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與其于2003年8月25日和溫江區天府街道辦事處簽定的涵蓋凱特公司用地的《土地轉讓協議》有直接關系,而凱特公司與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上述《土地轉讓協議》毫無關系。所以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向上述公示圖中相鄰宗地的實際用地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公示,實際上,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14年1月25日向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暗地里作出了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迄今一直未能知曉的公示行政行為(即使有陽慶文三個字的偽造簽名字樣,也僅僅是表明作為凱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受到了告知公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起,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故這種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作為自然人的原告陽慶文對《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向被告提其起的行政訴訟訴訟期限應當為N+20年,顯然沒有超過申請行政訴訟期限。因為,迄今為止,原告陽慶文仍未書面獲知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向其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公示告知邏輯上,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錯誤的告知非本案利害關系人即凱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這一無效的行政告知行為在(N+20)年內仍可受到原告陽慶文的行政訴訟追訴,N年即指從現在起至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或其他行政機關向原告陽慶文作為利害關系人書面作出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宗地公示圖行政告知公示行為這一行政行為內容之日止。

    3、被告認為:其作出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觀點錯誤,其理由如

    1)被告認為:權利人為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擁有的《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證涉公示圖是面向社會受眾進行公示,告知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證據復印件》第20頁公示圖錯誤地向非相鄰宗地權利人凱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陽慶文作出了公示告知行政行為,而并未向相鄰宗地實際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作出上述公示告知行政行為,且公示圖權利人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與本案案涉集體土地權利人無關,故上述公示圖應當無效。

    所以,被告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均存在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形

    2)被告認為:陽慶文主張“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行為不能代表陽慶文的行為不能成立,陽慶文是成都凱特有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注冊住所為“成都市溫江區天府鎮柳林前進六組”,且實際使用與溫江區天府街道辦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相鄰的土地,公司蓋章確認的法律行為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具有拘束力。

    但原告陽慶文認為:凱特公司實際使用與溫江區天府街道辦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總社相鄰的土地是由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無償提供和租用(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場所登記備案),凱特公司不能成為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利人,上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實際使用權利人應當是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凱特公司印章確認的行為只能對凱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陽慶文具有約束力,而對案涉集體土地相鄰宗地國有土地使用合法的實際權利人即作為自然人的陽慶文和陽慶文作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成都市溫江區明尼達硅氟皮化應用研究試驗廠”無約束力。

    所以,被告頒發《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均存在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法規不正確的情形

    綜上所述,被告前后兩次頒發的案涉《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并且,溫江區人民政府天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溫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溫江集有【2014】第6號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證書》和《溫江集用【2014】第46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證書》二證及其證涉2014年1月25日、2014年7月(?日期不詳)編制、被審核和審批的《地籍調查表》中存在明顯法律錯誤和諸多違背客觀事實的虛假信息,故懇請貴院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準確適用法律,讓原告在本次行政訴訟中作為弱勢群體一方感受到基本的公平和正義,判如所請!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陽慶文

    時間:2019年6月19日

     

     

    上一個:
    下一個:
    上一個:
    下一個:
  • 天堂社区